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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破產與倒閉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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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與倒閉有什麼不同?     葉雪鵬先生(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曾永盛最近在報上看到好幾則有關破產的新聞,先是在香港藝壇紅極一時的藝人鍾鎮濤因為巨額債務纏身,無法償還。日前向香港政府部門聲請破產。用來解決無法償還的債務問題。經過了兩三天,另一位在香港與影劇圈頗有關係的名人陳曜旻也跟著宣告破產。更巧的是曾經與這兩位先後宣告破產的男人有過婚姻關係的香港女藝人章小蕙,接著也被媒體報導正準備宣告破產。不過這位女藝人否認有要宣告破產這回事,不過她對積欠外界為數頗巨的債務,一時無法償還,則承認確有其事,並表示正與財務公司商談償還債務中。如果條件談好,或許不致於破產。   就在香港藝人一片破產聲中,在美國也傳出電信界坐第二把交椅,擁有員工八萬五千人,用戶二千萬的世界通訊公司,由於製作假賬的醜事曝光,導致股票價格大幅下跌,造成經營上困難,也在上月底申請破產。新聞報導指出這是美國歷史上牽涉金額最大的破產案件,在破產以後的一年以內,這家破產公司還可以繼續營業並僱用員工達六萬人之多。可見這破產程序對美國的經濟影響有多大。      平日只知道在書本中吸收知識,很少與萬花筒般的社會接觸的曾永盛,以前好像沒聽過什麼破產這檔事。短短幾天裡被他看到國外竟然接二連三地發生震動社會的破產案件,在這些破產的新聞報導中,讓他大致暸解破產就是一個人或者公司欠一大堆債務,沒有能力償還,就用破產的方法來解決債務,最近國外一連串的破產案件,有人認為是這幾年來景氣不好,以及一些個人因素所造成。但是國內最近幾年來景氣也是不好,有不少公司行號因為經營不善而倒閉,很多人遭到失業。有的是個人負債纍纍,結果是一走了之。他母親多年以前也曾經被一位親戚倒了十萬元,到現在沒還半毛錢。提起這件事就讓她心痛!在他的認知中,破產與倒閉都是欠人錢財無法清償,為什麼在國內只聽說有人倒閉,很少看到有人破產,不知道是什麼原因?           ------------------------------------------------------------------   曾永盛所想到的破產與倒閉,都是解決欠債的方法。觀點非常正確。至於破產與倒閉兩者之間有什麼不同?簡單地說這是兩種不同的解決方式,所謂破產就是讓公權力介入了結債務,這可說是公了。在法治國家都有一套替私人解決債務的破產程序,避免因私人債務問題引發社會問題。在我國個人因為積欠債務無法解決,也有於民國二十四年即己制定的破產法可以運用。由於法定的破產程序比較繁瑣,一板一眼,容易拖延時日。所以一般人都不想利用破產程序解決債務,我國法院受理破產案件數字偏低,原因應該在此。   一個人背負了債務,而沒有辦法清償,不管造成債務的原因是什麼,若想利用我國破產法上的破產程序了結債務,至少要具備二個條件:第一‧要有可供清償的財產存在:破產是利用破產人的財產,組成破產財團,由法院選任的破產管理人將破產財團的財產拍賣或者變賣,扣除破產財團的管理等必要費用以後,將財產平均分配給債權人。如果債務人並無財產,就沒有辦法進行分配財產給債權人,也就是說無從依破產程序進行破產。沒有財產的債務人向法院聲請破產,是會被法院依破產法第六十三條規定駁回破產的聲請。第二‧要有多數債權人存在:債務人負欠巨額債務,如果債權人只有一個,縱然達到無法清償的地步,因為沒有牽涉到第三人的利害關係。兩個人自己解決就可以了,法院也不會准許破產。   聲請破產經過法院准許,並由法院選任破產管理人把破產人的破產財產清理,並且分配給債權人完畢,法院依破產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的規定,就用裁定宣告破產終結。這時候破產債權人的債權,除了受到分配的部分以外,其餘的債權請求權,依破產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的規定,都視為消滅。以後再也不能向破產人提出請求償還債務了。   至於倒閉,那是一般通俗的說法,在法律上是找不到定義的。比較具體的說法,是指一些公司行號或者個人,在積欠大批債務以後,拍拍屁股走了。留下一堆爛攤子任憑處理。或者兩手一攤,跟你耍無賴,「要錢沒有,要命一條」。遇到這些債務人,除了行為可以成立犯罪,要他負起刑事責任以外,如果還有一些財產,只有聲請法院強制執行,由各債權人來分配,其他一點辦法都沒有。若把這種倒閉來與破產比較,倒閉唯一的好處,是債權請求權並未消滅,日後發現債務人另有財產,債權人還是可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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