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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有權詰問,也要遵守遊戲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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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權詰問,也要遵守遊戲規則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曾永盛在本欄看到有關「交互詰問」的介紹,才知道這是我國刑事訴訟法引自國外的新制度。以後證人被傳到法院來作證,都要先受到原告與被告雙方的交叉詰問。這樣反來覆去要在證言中找破綻的詰問,會讓一些沒有見過這些言詞銳利,咄咄逼人詰問場面的人,心生恐懼而不敢上法院當證人,甚至於會對作證產生抗拒的心理,證人如果不想面對詰問而拒絕到法院作證,法律對證人拒不到場有沒有對策?。對於一些來自當事人方面的不當詰問。有沒有遊戲規則加以規範?很想知道一些這方面的相關資訊。      ***     ***     ***   曾永盛想要瞭解的證人不到場,法律該如何處理以及那些行使詰問權的人,擺出高姿態對不利於己的證人追問不休,這些詰問者不當的問話,有沒有遊戲規則加以規範這兩個問題,在現行的刑事訴訟法中,都可以找到答案。現在對證人可不可以拒絕到法院作證,先來作說明。   我國刑事訴訟法,採取實質的真實發見主義,犯罪事實的認定,必須依憑證據。檢察官要依證據才能將被告提起公訴,法官也要依證據來判斷被告有罪或無罪。證據分為人證與物證兩種,其中的人證便是證人的證言。什麼人有資格可以當證人,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一的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由該條文來看,除了法律有特別規定,像一些在公務上、業務上負有應該保持秘密,或者因為具有特定的身分關係,可以拒絕證言的人以外,只要是居住在我國境內的人,不論是本國人、外國人都有作證人的義務。證人是指曾經見聞某些事實,可以證明該事實存在或者不存在的人,不問是直接見聞,或者是間接見聞,也不問是現在的見問或者是過去的見問,都可以上法庭作證。具有這種見聞事實的人,被檢察官或者法官指定為證人以後,就有到場作證的義務。證人如果經過合法的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法院可以科以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的罰鍰。還可以發拘票用強制力將其拘提到案。再傳不到,也可以再度科以罰鍰,一直罰到證人忍受不了自行到場作證為止。   證人到場接受法官或者檢察官的訊問,當事人與他們的代理人、辯獲人的詰問,並不是可以天馬行空般想問什麼就問什麼,還是要受到遊戲規則的拘束。這遊戲規則便是法律的規定。有關法官或者檢察官親自訊問證人,法律所加的限制不多,依第一百九十條規定:「訊問證人,得命其就訊問事項之始末連續陳述。」也就是要讓證人把親身見聞的事實,從頭到尾說個明白。不可以打斷。至於當事人行使詰問權方面,要注意的地方可就多了。依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七第一項的規定:「詰問證人、鑑定人及證人、鑑定人之回答,均應就個別問題具體為之。」由該法條來看,詰問與回答的方式,並不侷限於英美等國法庭上所常見的一問一答的方式,問答雙方如果把內容綜合整理後連續發問或者回答,也符合法律的規定。不遵守秩序的發話詰問,或者任意提出不當的詰問,不但浪費訴訟參與人的寶貴時間,也拖延了訴訟程序的進行。甚至會導致虛偽陳述的發生,影響真實的發見。因此,對一些不當的詰問或者回答,法律有必要加以禁止。如果詰問進行中出現下列各種情形,依同條第二項的規定,是不容許的:一. 與本案及因詰問所顯現之事項無關者。二. 以恫嚇、侮辱、利誘、詐欺及其他不正之方法者。三. 抽象不明確之詰問。四. 為不合法之誘導者。五. 對假設性事項或無證據支持之事實為之者。六. 重覆之詰問。七. 要求證人陳述個人意見或推測、評論者。八. 恐證言於證人或與其有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關係之人之名譽、信用或財產有重大損害者。九. 對證人未親身經歷事項或鑑定人未行鑑定事項為之者。十. 其他為法令禁止者。對於上面第三點至第八點的詰問,如果具有正當理由,還是可以得到法官的允許。不過,得事先講清楚,說明白。   刑事訴訟法引進國外的詰問制度,目的是在使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在審判程序中能夠積極參與,為了使訴訟程序的進行,都能合法、妥適,在詰問或回答過程中,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都可以依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的規定,以詰問或回答違背法令或不當為理由,立即向審判長聲明異議。審判長也應該立即處理,認為異議巳經遲誤時機、意圖延滯訴訟或有不合法等情形,處分駁回異議。認為異議有理由,要視情形作出中止、撤回、撤銷。變更或其他必要處分。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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