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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刑案纏身,一死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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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纏身,一死全了! 葉雪鵬(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最近有兩件刑事案件,都因為涉案的被告辭世,留下一點點引人言論的話題。其中一件是在香港當地大大有名的富商林百欣,最近以九十三歲的高齡因健康惡化在香港醫院中逝世。由於林老先生七年以前在我們這裡涉及一件行賄的刑事案件,第一審是以四千萬元鉅額保證金交保後,才能返回香港。以後法院再傳他到庭,他都因病請假。目前這件刑案還在高等法院審理中。現在案件還沒判決確定,人就先離開人世。新聞報導說,未來法院將就林老先生部分作出公訴不受理的判決,還要把四千萬元的保證金發還給他家屬。
另外一件是一位律師被起訴的刑事被告委任為辯護人,本來這位律師很有信心會替委任他的當事人洗刷冤情,還他清白。可是事與願違,最近他的當事人也與世長辭,刑事訴訟的主體既然因死亡而消失,依法言法的法院,在被告死亡以後,唯一的選擇,就是作出公訴不受理的判決。新聞報導提到,這位被告的辯護人很為法院的公訴不受理判決感到不服氣,決定要提起上訴,為他的當事人來個大翻案,平反他的冤情。
曾永盛看到這兩則有關公訴不受理的報導以後,雖然從報導中約略知道一點有關公訴不受理的大概意義,也就是被告死亡以後,法院就要作出不受理的判決。至於被告是不是應該有罪,或者應該受到無罪的判決,法院就不再過問。難怪會有律師要為他的當事人爭一口氣。因此他很想瞭解法律為什麼會有這種規定。法院作出不受理的判決以後,對於那些自認為冤曲難伸,而已經死亡的被告,有沒有可能透過上訴的訴訟程序得到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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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審判刑事案件,必須要具備一定的訴訟條件,我國現行的刑事訴訟法對於法院審判案件,是採取不告不理的原則,凡是刑事案件必須經過當事人的起訴,法院才能進行審判,法院本身是不可以隨隨便便替自己找案件來辦的。當事人的起訴也要具備一定的有效要件,法院才會加以審判,對於一些不具備審判要件的無效起訴,法院是可以拒絕於門外,不替這些無效的起訴進行審判,避免浪費國家的司法資源。這些有效的審判要件,便稱為訴訟條件。
刑事訴訟中的被告,是國家刑罰權行使的對象,在訴訟程序進行中,則為犯罪追訴的主體,由法院根據「訴」來裁判被告要不要接受處罰,也就是有罪或者無罪,有罪又該接受那些刑罰。如果刑事案件沒有了被告,那又審判什麼呢!所以被告的存在是訴訟條件之一。而這個條件不但起訴當時要具備,在整個訴訟程序進行中也要始終存在。因此,被告在檢察官偵查前或者偵查中死亡,檢察官就應該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六款的規定,為不起訴的處分。就算被告罪孽深重,罪該萬死,也不可以對已死的人提起公訴。案件進入法院的審判程序中,發現被告死亡,不問訴訟進行的程度如何,隨時都可以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上段的規定,諭知不受理之判決。這種不受理判決,在訴訟法上稱作「程序判決」。這種程序判決沒有實質上的確定力,在不受理判決確定以後,發現不受理判決確定的被告實際上並沒有死亡,還是好端端的活在世上,只是用欺騙的手法蒙蔽法院,使法院陷於錯誤,作出不受理的判決終結這件案件。有證據顯示事實的確如此的話,檢察官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為被告的不利益聲請再審,由法院重行作出有罪或者無罪的實體判決。過去就有人用詐死的方法騙過法院,得到不受理的判決,不過後來還是被發覺,依然鋃鐺入獄。
不受理的判決確定以後,等於沒有這件案件繫屬法院一樣,那位林老先生以前所繳的四千萬元鉅額保證金,當然可以領回。至於那位被告的辯護人想要循上訴程序為當事人平反,這可不容易了。因為,現行的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六條雖然規定原審的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不過有個但書:「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被告既然不在塵世,如何去證明被告活在世上也會這樣做。另外不受理判決只是程序判決,判決的理由只是交代法律的依據,與被告已經死亡的事實。就作出應該對案件判決不受理的結論,實體上的事實與理由不會提到半個字,上訴的理由如何去指摘原判決那裡不對,那裡不合法?想要上級法院在判決中表達實體上意見,真是難乎其難!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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