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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簡易程序,迅速終結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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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程序,迅速終結刑事案件    葉雪鵬先生(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曾永盛住的那楝大樓,因為住戶不多,二年以前大樓管理委員會請了一位姓楊的上了年紀的先生擔任管理員,專在白天上班,夜晚則由鐵將軍把門,由住戶自己用鑰匙管制出入,用來減輕住戶分擔的管理費用。這位曾永盛口中稱呼的楊伯伯為人和氣,做事認真。最為住戶稱道的是他的敬業精神,他幾乎把全副精力都投入工作中,除非有特別事故,連星期例假該由他休假的時候,都會看到他端坐在管理員的位置上。因此獲得住戶一致好評。前些日子,楊伯伯一連兩天沒來上班,這是從未曾有的事。曾永盛後來聽母親說是楊伯伯那天下班騎機車回家,在路上遇上一輛機車與自用小汽車擦撞的事故。當時他的機車正跟在那輛擦撞的機車後面行駛,當他看到前面機車因為擦撞傾斜快要倒下的時候,煞車已經來不及了,只好邊煞車邊將車頭往右轉,想避開那快要倒地的機車。這時候馬路旁邊忽然走出一個流浪漢來,他的機車便把這流浪漢撞倒在地。交通警察趕來以後,他就向警員說是自己把這個人撞倒。流浪漢自送到醫院就過世了。後來楊伯伯就被請到派出所去接受調查,把車禍經過查清楚後,又被送到檢察官那裡,由檢察官來訊問。最後被檢察官交保三萬元,才被放回來。第二天他就恢復上班了。所以這件事情大家原先都不知道,直到兩三天前,一紙檢察官的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送來,事情才在住戶間傳了開來,現在住戶們最擔心的是楊伯伯如果因為這件刑事案件被判刑入獄,他們住的大樓馬上會遇到沒有人管理的困境。再找一位這樣能負責任的管理員並不容易。   大人們是在為楊伯伯一旦下獄,大樓沒有管理員而煩惱。曾永盛想知道的卻是楊伯伯這次因為不小心把人撞死,會受到怎麼樣的刑罰處罰?以及楊伯伯收到的檢察官聲請簡易判處刑書究竟是怎麼一回事,以前好像沒有聽說起過,不知道其中有沒有特別的意義?        ***      ***     ***     ***      機車,是台灣地區最普遍的交通工具,不論是熱鬧的都市,或者是偏僻的鄉村,到處都可以看到各型各式機車呼嘯而過。由於機車馬力強,速度快,行人一旦被它撞及非死必傷。機車數量龐大,車禍也就層出不窮。駕駛機車不小心把人撞死,該負起什麼刑事責任,就我國刑法來說,是應該分兩部分來說明:第一. 一般用機車作為交通工具代步的人,駕駛機車不注意把人撞及,因為駕車的人是有注意行人的義務,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這便是過失。因為過失的行為致人於死,依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是要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科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第二. 從事業務的人因駕機車執行業務,未盡到注意能事而把人撞死。依同法第二項的規定,要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並得併科新台幣九萬元以下罰金。刑法上所稱的「業務」,是指以反覆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像駕機車送信的郵差、用機車送瓦斯的送貨員、騎機車送報紙的送報員等都是。那位楊伯伯是擔任大樓管理員的工作,與他的駕駛機車毫無關係,所以駕機車因過失致人於死,所犯的只是普通的過失致人於死罪,刑罰不算很重。至於檢察官的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是檢察官聲請法院,對楊伯伯所犯的過失致死案件,不要用通常程序來審判,直接用簡易程序來判決。簡易程序的判決,與通常程序的判決來比較,通常程序的實體判決必須經過法院的訊問,言詞辯論等言詞審理程序,才能進入判決程序。簡易程序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由檢察官提出聲請,受理的第一審法院根據被告在檢察官偵查中的自白犯罪,或者卷宗內的其他證據,足以認定被告犯罪,除了有必要需要訊問被告以外。不必經過通常審判程序,就用簡易判決來處刑。法院適用簡易判決對被告處刑,原則上是要經過檢察官的聲請。但是也有例外的情形,那就是檢察官依通常程起訴的案件。被告到了法院裡自白犯罪,法院也可以把通常程序的案件,改為簡易判決處刑。      刑事訴訟法對於具有犯罪嫌疑的被告,該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或者聲請法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把決定的權責歸諸於偵查的檢察官,由檢察官斟酌案件情節,認為以簡易判決處刑比較適宜,就應該用書面提出聲請,法院依簡易判決可以判處的刑罰,限於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一般來說,只有犯罪情節輕微,要從輕處罰的案件,檢察官才會提出聲請。看樣子法院是會給偶然犯錯的楊伯伯一個改過自新的判決。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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