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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無本生意,怎可亂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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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本生意,怎可亂做   葉雪鵬(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幾天以前,國中生曾永盛在報上看到一則新聞,報導台北縣新店市有一位楊姓市民,因為失業已久,缺錢花用。竟異想天開,不計後果,到國內各大銀行和一些金融單位,包括中國信託銀行、合作金庫、誠泰銀行、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華南銀行、笫一銀行與台灣銀行等行庫。猛開自己的存款帳戶,然後根據報紙小廣告或者上網找客戶,把這些存款帳戶出租出去,主要客源是那些騙人上提款機轉帳的詐騙集團,每一本帳戶每月收取租金新台幣一千五百元至三千元不等。至本年十月間為新店警察分局查獲時為止,警方查出他已經在二十四家金融單位開立了帳戶,持有二十九本存摺。收取租金已經有五萬餘元,嫌犯在警局對於自己所作所為毫無悔意,表示已經沒有飯吃了,有沒有錢最重要,其他問題他都不管,只要有人肯花錢租用,不問用途,都會配合。他還想繼續到全國各大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帳戶,擁有更多帳戶可以使客戶有更多的選擇。   曾永盛看到這則新聞以後,覺得這位楊姓嫌犯的腦筋蠻不錯的,可以無中生有來賺取錢財,而且還富有服務精神,會依客戶的需求供應適合的存款帳戶,未來還計劃開立更多的帳戶,作大規模的經營,可惜的是腦筋動歪了,所用的手法並不正當,那些幫人坑人的計劃,恐怕要隨同他進入監獄,永遠無從實現了!另外這位老兄的心態,已經在警方所作的談話中,表露無遺,只要有錢可賺,他什麼都可以去做。可見他對租用帳戶的客戶租用的目的和行徑,非常清楚,只是為了錢財,還是要用自己的銀行帳戶幫歹徒完成詐騙工作。真是令人痛心!不知道這楊姓嫌犯這樣作法,未來要面對那些刑責?       ***      ***      ***   曾永盛所看到的那則新聞的主角楊姓嫌犯,腦筋雖然會動,別出心裁,把自己的銀行帳戶出租給歹徒,收取租金牟利,做出這些動作之前,他所想到的,很可能是自己只是到銀行開個帳戶,至於詐騙他人錢財,那純是別人的事,與他毫無關連,就是出事也找不到他的頭上來。而且這些帳戶只是出租,好像房屋出租一樣,每月都有租金收入,有如金山銀山,取之不竭。如果事實的確如此,他的沒有顧前思後想法,真是大有偏差。就以把自己的存款帳戶出租給別人收取租金這件事來說,便可知所言不謬。目前金融機構甚多,業務競爭強烈,有顧客上門開戶,是求之不得的事,那會把上門的顧客擋於門外,他自己輕易拿到二十九本存摺就可以得到證明。如果那些向他租用帳戶的客戶,都是正正當當的人,自己怎不會去開個帳戶,何苦花錢租用。可見楊姓嫌犯是明知向他租用帳戶的人是自己不敢出面開立帳戶,花點小錢弄個存摺拿去幹不法勾當。不法之徒租用帳戶目的既是用來幹不法勾當,當然是用過即丟,那會重覆使用,讓人查出行藏。若要租用人長期租用,自己按月坐收租金或者將不付租金的帳戶收回再行出租,這一廂情願的想法,未免過於天真。   目前那些收購或者租用他人帳戶存摺的歹徒,大都是那些利用電話行詐,危言恐嚇,誘取被害人持用金融卡走向自動提款機,然後用詐騙手法愚弄被害人,聽他的口令操作提款機的按鍵,在被害人不知不覺中,把被害人帳戶中的存款,悉數轉到這些買來或者租來的人頭帳戶中,然後迅速用提款卡把詐騙得來,轉入帳戶中的存款提走。等到被害人發覺自己帳戶中的存款不翼而飛,詐騙歹徒早已不知去向,只留下沒有存款的人頭帳戶可供追查,如果在出賣或者出租存款帳戶者的身上,追查不到購買或者租用者的蛛絲馬跡,這案件就像斷了線的風箏,無從查起,想要破案真是難上加難!   刑法上的詐欺犯罪,是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為犯罪構成要件,歹徒已經行使詐術,在被害人尚未交付財物之前,只是成立詐欺的未遂犯,等到把存款轉入人頭帳戶中,這時詐欺罪才告成立。提供人頭帳戶的人或許會說自己只是提供帳戶給歹徒使用,並未參與詐騙行為,應該不會成立詐欺罪。不過在刑法的理論上,明知歹徒使用人頭帳戶是用來犯罪,還刻意提交給歹徒收受被害人交付的財物,便與歹徒成立詐欺罪的共同正犯。而這些詐欺歹徒,平日無所事事,反復行騙作為生活,應成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的常業犯,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還可以併科銀元五萬元以下罰金。另外提供帳戶的人是把帳戶供犯刑法第三百四十條重大犯罪的人,作為收受犯罪所得之用。屬於洗錢防制法第二條第二款的洗錢行為,依這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要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之罰金。想要在出賣或出租存款帳戶謀利,也要算算失去自由的成本啊!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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