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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會移動的都是動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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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移動的都是動產嗎? 葉雪鵬先生(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曾永盛前些日子在本刊看到有關介紹民法上不動產的文章,讓他瞭解到不動產的法律上地位和範圍。不過,他知道個人擁有的財產,其中屬於不會動的不動產的畢竟不多,大多數的人手頭所可以支配的財富,還是那些可以移動的動產。因此,在他個人的感覺上動產在日常生活中,比不動產似乎重要得多,像我們生活中最不可或缺的「衣、食、住、行」四大項中,動產就佔了其中的三項。但是民法上有關動產定義的條文,只有在第六十七條中簡單地用:「稱動產者,為前條所稱不動產以外之物。」幾個字輕輕帶過。使人難以確切瞭解到它的範圍。希望有機會多知道一些關係這方面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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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法關於動產的立法解釋,是採取反面規定的方式來立法,不像民法第六十六條對於不動產定義是從正面加以說明,所以看起來似乎簡單一點,不過簡單也有簡單的好處,因為動產種類繁多,再怎麼詳盡的規定也是難期完備,不像不動產用一條條文,兩行文字就說得清清楚楚。萬一掛一漏萬,發生了難以解決的問題,再來立法補救或者補充解釋,那就大費周章了。採用了反面規定,只要連同第六十六條的條文一起來看,就能明瞭除了土地和定著物以外,其他的物都是動產。可以輕易移動的固然是動產,不容易移動的只要不是固定在土地上的定著物,都是動產。就以最近所發生的三三一大地震,被奪去五條人命的台北市國際金融大樓為例子來作說明,這座用鋼骨搭建到五十六層的大樓雖然還沒有完工,但是根根巨柱都深人地底,固定在地盤上,在法律上便是定著物也就是不動產。這次被地震自最高層震落地面的兩台起重機,是配合大樓施工,平時用縲絲釘固定在搭建的鋼骨上,但是大樓一旦完工,還是要拆下移走的,所以仍然是動產。
至於動產的範圍,更是沒有限制,大到像那些在海上航行像皇宮般的大郵輪,天上飛的空中巨無霸波音七四七客機;小到如一枝原子筆,薄到像一張紙,都是民法所稱的動產。不過那些大輪船、民航機價值都是天文數字,遠在一般不動產價值之上,又關係著社會大眾的交通安全,所以在管理上要特別慎重。除了適用民法以外,都制定特別法加以規範。在那些大輪船的管理上,要適用海商法;民航機方面,管理上要適用民用航空法。這些輪船和飛機的所有權取得、買賣、抵押和租賃方面,依特別法的海商法或者民用航空法的規定,都要像民法上不動產那樣必須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才能取得權利。不像買枝筆,買張紙那麼方便、簡單。因些,這些輪船和飛機,雖然稱為動產,實質上又等於不動產,有人因此稱之為「動產不動產化」。
另外有些看不到,摸不著的東西,看起來跟我們瞭解到場的動產定義有點距離,可是在歸類上也可以列為動產,那就是一些可以經由人力加以支配,運用的自然力,像電、光、熱、核能等等。這在民法上雖然沒有明文規定,在解釋上應該是無可置疑的。而且我國刑法在竊盜罪章之第三百二十三條中規定:「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或電磁紀錄,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也就是說偷竊這些看不到、摸不著的的東西,就是竊取他人的動產,想貪小便宜偷竊這些無形的東西,就要依竊盜罪論處。至於那些到現在還沒有辦法用人力控制的自然力,那就算不上是動產了。
我們要擁有動產與不動產的所有權,兩者之間最大的區別,是在取得方式的不同,不動產的所有權如果是經由法律行為而取得,依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的規定,必須要辦理登記。否則不生效力。所以想要買一棟房屋來住,最要緊的是要去當地的地政事務所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把房屋過戶過來,否則錢是付了,房屋還是別人的。至於動產所有權的移轉,只要是善意受讓別人的動產,而且經過對方把東西交付給你占有,這就成為動產所有人了。縱然出讓動產所有權的人本身並無出讓這動產的權利,依民法第九百四十八條的規定,你還是取得動產的所有權,受到法律的保護。不過,這也是有例外的,那就是買到的如果是贓或者是遺失物,原來的失主在兩年以內,依民法第九百四十九條的規定,是可以把原物要回去的。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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