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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收受後發覺是偽鈔,不可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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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後發覺是偽鈔,不可再使用      葉雪鵬先生(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星期日上午,曾永盛跟隨母親要到超市去購物,由於家中現金不多,他母親半路上彎到郵局用金融卡在提款機上提款。曾永盛站在旁邊看母親將提款機吐出的千元鈔票一張又一張用手向上舉了一下,等舉完了才收起來放皮包中。對母親這樣異常的舉動,曾永盛心中很是納悶,在路上忍不住問母親剛才怎麼會有這些怪動作?他母親說:「你沒有看新聞報導嗎?最近偽鈔很是猖獗,不小心碰上一張就倒楣。我們家千元鈔票來源就是提款機,提款機都有錄影監視設備,我這樣做就是要讓從提款機中領來的鈔票在監視鏡頭前『秀』一下,把鈔票號碼在監視器中留下紀錄,萬一領到的鈔票中發現偽鈔,我們才有交涉換回真鈔的依據,也是保護自己權利的方法呀!」   平日很少有機會用到大額現鈔的曾永盛,對於目前市面上偽鈔猖獗,造成民眾困擾,雖然在報紙上讀到一些案例,畢竟自己與鈔票接觸的機會不多,就沒有刻意去留意,現在聽媽媽這樣說,才感覺到問題的確有點嚴重,連他們這些不是做生意的普通人家,也有收到偽鈔的可能。以後要加強學習偽鈔的辨識,使自己不致成為偽鈔的被害人。因此,他想到目前偽鈔氾濫,那些印製偽鈔的不法的歹徒,國家法律當然要給予重重的懲罰,還有一些人雖然沒有偽造鈔票,但不小心收到了偽鈔,不甘自己受到損失,又刻意把這張偽鈔用出去,這也會助長偽鈔的泛濫,不知道法律對這些行為,會不會予以處罰? -----------------------------------------------------------------------------------------------------------------------      鈔票在現代社會中,是人民最重要的支付工具,雖然目前有很多種金融商品可以替代鈔票來使用,像支票、本票、金融卡、信用卡等等。但是在一些傳統市場、黃昏市場和小額交易,沒有鈔票還是行不通。持有偽鈔的不法之徒,便乘這些場所經營者生意繁忙,無辨別真偽之際,使用假大鈔買些小東西,找回真小鈔,達到洗錢的目的。目前發現偽鈔最多的地方,幾乎都集中在這些場所。一些小本生意經營者,不小心收到一張千元偽鈔,一天辛苦便化為烏有。有些人士收到偽鈔以後,不願平白受到損失,想衋方法要將偽鈔轉用出去,把損失讓別人承擔。有人上電視還毫不掩飾地說出曾經做過這種虧心事,拿收到的偽鈔到超商去買東西,結果被精明的店員識破而未能得。這種只顧自己利益的不當作法,也增加了偽鈔的發現率。由於發現的偽鈔越來越多,導致人心惶惶,對鈔票產生了不信任感。   目前市面上流通的新台幣鈔票,千元券和五百元都有新、舊兩種版本,舊版的是台灣銀行接受中央銀行委託所發行,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九十九號解釋,自民國五十年七月一日中央銀行復業,委託台灣銀行發行新台幣之時開始,新台幣即為國幣。新版的這兩種鈔票發行銀行,都是中央銀行,不用說就是國幣。偽造國幣不論是紙幣或者硬幣,都要依據特別法妨害國幣懲治條例來處斷,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變造幣券,依這條例第三條的規定,要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因而擾亂金融,情節重大者,依這一條的條文第二項的規定,要判處死刑。至於曾永盛所想要知道的收到以後發現是偽鈔的人,因不甘損失,又刻意轉用出去,在妨害國幣懲治條例中,雖然沒有這個罪名,不過在我國刑法還是有處罰的規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收受後方知為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而仍行使,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於人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已提高為十倍,折合新台幣一萬五千元)。懲罰雖然不重,但也是一種犯罪行為,至於收受的時候不知道是偽鈔,拿去用的時候也不知道是假的,在不知者不罪的原則下,當然沒有刑責。目前大多數人發覺對方交付的是偽鈔,大都是要對方換一張真鈔也就算了!這樣做只能說是對了一半,站在追查犯罪,減少偽鈔行使的立場,還是要追!追!追!   目前偽造新台幣依妨害國幣懲治條例來處罰,最重可以判處死刑,刑責是很重了,不過這些行使偽造新台幣和收受後方知為偽造新台幣仍然行使的犯罪,由於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沒有處罰規定,要適用刑法來處斷,刑罰相對地較輕,未來修法應該參考偽造罪來提高刑度,以遏止偽造新台幣的犯罪!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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