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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父母可以罷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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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可以罷工嗎?    葉雪鵬(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前幾天報上出現一則來自國外的新聞,住在美國佛羅里達州橙郡的巴納茲先生是一位公務員,他太太凱特則是家庭主婦,夫婦倆育有子女兩人,十七歲的兒子班哲明和十二歲女兒綺特。也許是夫婦倆太喜愛這兩位兒女了,從小沒有好好教導他們養成幫忙做家事的習慣,以致兒女們在慢慢長大以後都討厭做家事。巴納茲夫婦用盡方法,想誘導小孩們能夠幫忙做家事,這些方法包括軟硬兼施的訂立賞罰表,用賞罰分明的方法鼓勵他們做家事,剋扣平日的零用錢逼他們多多勞動筋骨,結果都沒有奏效。其間並曾經多次求助於心理專家,連專家對此也都沒轍!兒女們還是我行我素,不做家事就是不做家事。在嘗試多種方法都無效果之後,巴納茲夫婦決定狠下心來祭出最後的一招,要把這個子女都不願意幫忙做家事,屋內到處堆積用過的杯盤、髒衣服和垃圾的家讓給兒女們。就在這個月的六日,夫婦倆便搬出屋外,在園子內搭起帳蓬住進帳蓬裡。肚子餓了,就在園內烤點肉來充飢。除了上廁所和淋浴以外,都不踏進家門一步。另外他們還做了幾個用手寫的標語牌,上面寫著「父母罷工」和「尋求合作與尊重」,插在園子裡,昭告兒女,也讓左鄰右舍與路人都可以看個明白。巴納茲夫婦這一招果真高明,使他們馬上成為新聞焦點人物,為該事件向他們採訪的新聞媒體陸續不絕,連美國一些收視率很高的電視節目都爭先找他們上電視。這家事罷工的舉動,經過媒體報導,當天就成為全美各地熱烈討論的話題。   第二天,已納茲太太對外界表示,他們的家事罷工行動已經開始收效,因為她已經發現女兒綺特第一次自己洗衣服了。巴納茲太太並說:「這是一場戰爭,我愛他們,但不喜歡他們的行為。」這家事罷工事件後來會如何結局,媒體未有進一步報導。不過,女兒已被打敗,兒子也難堅持太久,畢竟兒女都還年少,須要父母給予照料。只要雙方各退一步,事情就會完滿落幕!   國中生曾永盛看到這則新聞報導,覺得整個事件有點不可思議,小孩幫家人做些家事,該是天經地義的事,憑什麼理由去反抗?自己從小就會幫母親掃地。拖地、澆花、倒垃圾。想都沒有想過多做些家事會有什麼不對勁。這件事在國外會成為熱門話題,該是事件中的主角都是生活在民主、自由的美國,在那裡處處都以尊重別人權利為前提,小孩擺爛也任其發展,才會演成這些局面。如果兒女不吃父母罷工的這一套,做父母又該怎麼辦呢?事情若發生在我國,父母要罷工有法律上依據嗎?兒女若不聽從父母的要求有法律可以制裁嗎?       ***      ***      ***   新聞報導中的美國這對夫婦,面對著善於擺爛的小孩,在無可奈何之下,使出異於常情的罷工行動來對抗。顯出為人父母的無奈。難怪會引起彼邦人士的熱烈討論。依國中生曾永盛的觀點來看,似乎他從小就被母親訓練成為做家事的好幫手,在這過程中,他母親軟硬兼施教導他做家事,也費了不少心血。不過,這心血並沒有白費,把孩子教導好以後,就用不到要採取像罷工那樣的強烈手段來對付他們了!至於曾永盛想要知道這父母罷工的事情,如果在國內發生,所進行的罷工有沒有法律上依據一節,這得先瞭解罷工的意義,罷工通常是指一些在產業或者事業單位服務的勞工,以停止服務向雇主或者政府提出要求的一種手段。由於大規模的罷工會對整個社會造成衝擊。政府在原則上是不允許罷工的,目前明文允許罷工的法律是工會法,依該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勞資或僱傭間之爭議,非經過調解程序無效後,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經全體會員過半數之同意,不得宣告罷工。」也就是說合於該法所定的罷工條件,是可以宣告罷工的。父母因為家庭的事務與孩子發生爭議,與法律上允許罷工的要件,是風馬牛不相及,所以縱有停止操作家務的事實,也不是法律上的罷工,只能說是類似罷工的行為而已。父母操作家事,法律上也沒有明文規定,必須做到某種程度,才能盡到做父母的責任,他們適度地停止操作部分家事,也是無可厚非。不過,巴納茲夫婦的子女分別為十七歲與十二歲,在我國民法上屬於未成年人,依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四第二項的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條文中所指的「保護」,是指預防與排除侵害,讓未成年的子女可以在安全的環境中身心健康茁壯。「教養」是指用積極方法,教導養育使子女身心成長。如果教導的方法過於強烈,像罷工讓子女挨餓,就與法律上所規定的父母應負的義務有違。成年後的子女如果不聽父母言,身為家長的父母,有正當理由時可以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規定,要子女離開這個家,由他自謀生活。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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