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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偷窺他人日記,該當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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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窺他人日記,該當何罪?     葉雪鵬(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曾永盛前些日子,在報上看到一則來自大陸的有趣新聞,一位家住東北哈爾濱市的高姓小學生,有一天氣呼呼地走進當地的進鄉街公安派出所,也就是我們這裡所稱的警察派出所,向值班的公安投訴說:他要告他的父母侵犯他的隱私權。經過公安追問要告的原因,才說出他有兩本日記本,一本是學校裡作課業用的,老師和父母都可以經常來查看;另外一本只是記載一些自己的私事,從來沒有讓人看過。最近幾個月來,他發現每當他與父母的意見相左,發生衝突的時候,他的父母就會拿一些他記載在私密日記本中的私事來諷刺他。因此,他懷疑父母可能偷看了他的私密日記。為了證實自己的想法,這天他在上學前,照著在電影中看到的手法,在那本私密日記本中夾了幾根頭髮,晚上回家查看,發現夾著的頭髮不見了。由此肯定自己父母偷看了他的私密日記。他覺得自己雖然是一個小孩子,也應該擁有個人的隱私權,就算是父母,也不應該偷看孩子的日記。現在他感覺到自己好像透明人一樣,心裡很是難受,所以要來告他的父母。公安倒沒有覺得小孩子是在胡鬧,擺起面孔把他訓一頓,然後讓他回家。反而煞有其事地通知他的父母到場,在派出所裡小孩與父母經過了溝通,小孩的父母承認有偷看兒子的日記,但是出發點純是關心兒子,別無半點惡意。並覺得偷看兒子日記,作法上的確有些不當,就當場向兒子道歉,保證以後不再偷看兒子的日記本。兒子也瞭解到父母偷看他的日記,是出於對他的愛。而且還向他道歉。於是滿肚子的氣馬上消了,高高興興跟隨著父母回家去了。這件案件在官方正式介入以前,便在雙方皆大歡喜下宣告落幕,當然分辨不出誰是誰非。也突顯不出這位高姓小學生要告的事項究竟是對是錯?整件事情看在說大不大,說小不小的國中生曾永盛的眼中,直誇這位小學生真是了不起,小小年紀為了維護自身的權利,就有勇氣敢與威權對抗,雖然沒有把自己的看法堅持到底,畢竟已經充分表達出心中的不滿。從這一件小孩抗爭的事件經過中,讓他想到如果控訴的主角,是一位能夠獨立自主的成年人,堅持要循刑事的法律來保護自己的權益,結局又該如何?      ***     ***     ***   曾永盛看到的國小生為了捍衛自己的隱私權,挺身要與自己的父母周旋,控告父母偷看記載自己私事的私密日記,至於要告的是什麼罪名,新聞報導中沒有說明。恐怕要提出控告的那位小學生自己都弄不清楚。只是直覺地認為自己不公開的日記本,屬於自己私密的範圍,未經允許的偷看行為,都要成立犯罪。不過這種想法,與實際的情形是有出入的。因為,在大陸,一個人的行為是不是成立犯罪,還是要看法律的規定,不光是說犯罪就是犯罪。大陸在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四日修正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條後段就是這樣規定:「…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有關隱私權的保護方面,偷拆別人的信件,大陸的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是有規定,要處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至於只是偷看一下他人的日記,因為日記並不是信函,還找不到要接受刑事處罰的依據。所以不問想告的人是小孩或大人,都要受到相同的結果。如果這件要告侵害隱私權的案件發生在我們這裡,再添加一些條件,情形也許就不一樣了。   我國刑法有關保護人民隱私權部分,在分則第二十八章的「妨害祕密罪」的專章中,是有規定。大陸那位高姓國小生要告侵害隱私權的內容,如果要成立犯罪的話,應該從刑法第三百十五條的規定來探討,這法條是這樣規定的:「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條文中所稱的三千元,指的是銀元,折合新台幣為九千元。在刑法中是一種輕微犯罪,而且依第三百十九條的規定,須要告訴乃論。必須有告訴權人提出告訴,司法機關才會加以處理,所以平時較不受人注意。高姓國小生要告的是他的日記本被父母偷窺,日記本是這法條中所稱的「文書」,如果日記本是國小生密封起來的,他的父母無故把有封緘的文書拆開來偷看。問題就比較單純,因為已經符合這條法條上段的處罰要件,只要是封緘日記本的主人提出告訴,經過了起訴,法院就會對行為人開罰。不是使用「封緘」的方法來存放日記本,問題就沒有那麼單純,因為要看這行為是不是符合這條法條後段的規定:「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所謂以「開拆以外之方法」,應該採取比較嚴格的解釋,必須行為人使用偷窺的方法,要與「開拆」的方法有相類似的情形,像存放在加鎖的木箱內或者抽屜中,開鎖以後才能偷看。只放在桌上讓人隨便就可以看到的,那就難以成罪!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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