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法務部全球資訊網:回首頁

:::

法律時事專欄

一個字賠一萬元,貴嗎?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
  • 點閱次數:4885
一個字賠一萬元,貴嗎?         葉雪鵬先生(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這天早晨,曾永盛走進學校的教室,看到幾位比他早到的同學正聚在一處八嘴八舌地討論問題。放好書包後也加入湊熱鬧。   原來同學們討論的話題聚焦在一位經常口吐髒話的同學黃正成身上,這位黃同學一向跟同學相處還不錯,只是受到居處環境的影響,喜歡口吐髒話,平時與同學好好討論問題,就不知不覺地把髒話夾帶出來!他雖然沒有帶著半點惡意,可是聽到別人耳裡,總會引起不舒服。幾位跟他比較相處得來的同學,曾經好言規勸過他,要他摒棄那些髒話,免得討人嫌。他雖然虛心接受。沒幾天卻又故態復萌,髒話又脫口而出。同學們相處久,都知道他有口無心,不跟他計較。   剛才是這位黃同學一踏進教室,就大聲嚷著自己要改過向善了,今後要把髒話的壞習慣改掉,請同學幫幫忙,若聽到他口出髒話,就請毫不情地加以斥責。同學們正在討論這位積習已深的黃同學做到做不到的問題。   曾永盛聽了大家的說法以後,便說:「知過必改總是一樁好事,我們大家都要為黃同學加油!不過,我很想知道什麼原因會讓黃同學決心革除說髒話的壞習潩,請黃同學說明一下!」   黃同學聽曾永盛這樣一說,很不好意思說是前幾天在報上看到一則新聞,有一位姓吳的先生,前些日子在法院裡開庭以後,在法庭外和對照吵了起來,忍不住口出三字經,罵了一聲「幹★娘」,結果被告了,法院認為他這三個字,已經構成公然侮辱,在民事方面還判決賠償三萬元,可說是一字萬金。他怕自己的壞習慣替自己招惹麻煩,所以要請大家幫助他去除惡習。 -----------------------------------------------------------------------------------------------------------------------   用三字經罵人,在我們的社黛曈,似乎是很普通的現象,大街小巷,人群匯集的地方,耳朵裡經常會有此種不登大雅之堂的聲音強迫進入。這些不雅之音,如果不是針對您而發,因為事不關己,聽了也就算了,最多就是把眼波橫掃一方,瞧瞧這些聲音來自何方,認清聲音屬主後,在腦海中記下一筆,作為今後交往的重要參考;若對方是將矛頭直接指向您而破口大罵,應對方法不出於下列三種:第一是忍不下這口氣,也破口與對方對罵。這時雙方是半斤八兩,誰也佔不了誰的便宜;第二是忍氣吞聲,做個量大肚大的大人,不與他計較;第三是暫時先忍下這口氣,把事件經過紀錄下來,留住證據,咱們法院相見,循司法程序討回公道,讓對方嚐到罵人的代價是昂貴的。報紙登出的「一字萬金」,就是採用這種方式,是要注意到客觀的環境條件,不是每次被人罵都當然適用,道理何在?要由刑法的公然侮辱罪的犯罪要件說起。   規定在刑法分則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的第三百零九條公然侮辱罪的犯罪要件有二點,第一是要有公然的情形。所謂「公然」,依司法院院字第二○三三號解釋,是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況。像在街頭或者大庭廣眾罵人,都合於公然的要件。夫妻在家中關起門來相罵,就算不上公然。第二要有侮辱人的行為,所謂侮辱是指侮弄辱罵而言,「三字經」固然是辱罵。有些話對一般人來說不像是在罵人,可是對某種身分的人,就成為侮辱。像指著律師說你沒有法律常識,就律師而言那是莫大侮辱。   公然侮辱罪的法定本刑是拘役、新台幣九千元以下的罰金。刑度不是很重,但罵人的行為會減損對方的名譽。雖然對方的財產沒有受到損失,但是依據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被害人雖非財產上損害,也可以請求相當的金額賠償,名譽受到損害,還可以請求回復名譽的適當處置。報上登的罵人三個字,法院判決賠償三萬元,就是根據這一條的法律規定來請求。   一個字判決賠償一萬元,是不是天價?以後有沒有再創新高的可能?理論上是會的,因為法條是規定賠償相當的金額,那種金額才算是相當,要由審理的法院來決定。罵人的是富甲一方的財主,被罵的人也是有頭有臉的場面上人物,則罵人一句話,就得賠上幾十萬或者幾百萬都有可能,所謂「禍從口出」,想罵人的時候,該想想這種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的法律規定。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