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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刑事訴訟的輔佐人,輔佐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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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的輔佐人,輔佐什麼?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曾永盛那位住在桃園不學好汪姓的大表哥,前些日子與損友結伴在陽明山飆車,因此吃上了刑事官司,在法院審理過程中,愛子心切的大姨媽三不五時地往曾永盛家中跑,為的是要與她的妹妹,也就是曾永盛的母親討論兒子的案情。曾永盛母親雖然不是學法律的,可是頭腦清晰,對事理觀察入微,自己也會翻翻六法全書,平日跟曾永盛一樣,喜愛那些涉及法律層面的問題,事情經過她的分析,都是八九不離十,因此很受週邊親戚朋友的敬重,有什麼難以解決的疑難雜症,都會找她商量,聽聽她提供的意見。這次大表哥的案件,在她的「坦白認罪,改過自新」的大原則指導下,居然獲得法官的原諒,雖然被判有罪,但是給予緩刑,未來好好過日子,不再惹事生非,就可以免去牢獄之災。這結果使大姨媽高興得不得了,到處宣揚她有這位能幹的妹妹。因此也為曾永盛的母親憑添不少麻煩事。   這天,大姑媽又來到曾永盛家,還帶來二位是母子身份的客人,曾永盛在大人們交談中,得知這位還在高中唸書的呂哥哥,前幾天向朋友借了一輛機車來騎,在路上被警察攔車檢查,查出他騎的機車是一輛失竊的贓車,雖然呂哥哥極力否認知道這輛車是贓車,說是向一位姓石的朋友借的,還帶警察到姓石的朋友住的地方去找過,可是沒有找到人。結果呂哥哥就被警方送到檢察官那裡去。檢察官問過話以後把他交保才出來。未來檢察官要怎麼處理還不知道。這位呂媽媽帶她的兒子來找曾永盛母親的目的,是呂媽媽非常相信兒子的話,認為兒子被捲入這件贓物案件是無辜的,只要檢察官或者法官好好的查,必定會還給他兒子的清白。她擔心的是兒子言語的表達能力一向不好,到了法庭人就會開始緊張,恐怕連話都說不出來。因此,希望曾媽媽能指點一下,未來到了法庭,如何能說出他心中該說的話。曾永盛母親最後給呂媽媽的建議是:人的語言表達能力的精進,是要經過一段長時間的訓練,不是三兩天就可以辦得到的,刑事訴訟法中有一種輔佐人的制度,也就是由被告的家人或者親戚,來當被告的輔佐人,可以替被告在法庭上說話。呂媽媽講話字正腔圓,條理分明。出庭當兒子的輔佐人,一定會替兒子把心中話說清楚。 大姨媽一行人走了以後,求知慾強的曾永盛心中馬上湧現一連串的問題,像除了母親可以當輔佐人以外,家中其他的人是不是都可以當輔佐人?犯下刑事案件以後,是不是馬上請輔佐人替他說話?輔佐人除了替被告說話以外,還可以替被告做些什麼事?都很想知道答案。      ***     ***     ***     ***     ***   曾永盛想瞭解的輔佐人,是我國刑事訴訟法用於保護被告或自訴人權益的一種制度。想要擔任被告或者自訴人的輔佐人,陪同被告、自訴人上法庭陳述意見,依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要符合二個要件:第一.必須具有被告或自訴人的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的身份。第二.要在案件起訴後以書面也就是用書狀向法院陳明,或者在法院審判期日到庭,用言詞陳明要擔任被告或自訴人的輔佐人。條文既然規定起訴後才可以向法院陳明為輔佐人,案件在偵查中當然不得有輔佐人。輔佐人只要符合上面所列舉的要件,法院就要准許,因為法律沒有規定,法院可以不予准許而將「陳明」駁回。曾永盛的母親建議那位呂媽媽當她兒子的輔佐人,是合予法律的規定。輔佐人的任務依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是可以在法院裡陳述意見,陳述的方式法條並沒有限制,如果怕自己在法庭上說不清楚,事先以輔佐人的名義,用書狀把意見寫得洋洋灑灑寄去,也無不可。值得一提的是這第三十五條的條文,已經隨同其他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業經 總統於本年二月六日公布,新修正條文將在九十二年九月一日生效。新條文是將原來的第二項:「輔佐人得在法院陳述意見」,修正為:「輔佐人得為本法所定之訴訟行為,並得在法院陳述意見,但不得與被告或自訴人明示之意見相反。」所謂輔佐人得為的「訴訟行為」,包括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的可以聲請調查證據,並且在調查證據的時候詢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也在本年九月一日生效的新修正條文第二百八十八條之二、第二百八十八條之三所規定的;法院應予輔佐人以辯論證據證明力之適當機會。與輔佐人對於審判長、受命法官有關調查證據或訴訟指揮之處分不服,除有特別規定者外,可以向法院聲明異議等等。選任一位夠力的輔佐人,的確會使被告在刑事訴訟上的權益得到保障。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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