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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郵購槍枝零件,是犯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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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購槍枝零件,是犯罪嗎?    葉雪鵬(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曾永盛前幾天在報上看到一則報導拍賣網站「什麼都買得到」的新聞:一位住在台北市喜歡上網的張姓男子,日前在國外的一處網站上看到有手槍的零件出售,一時好奇心起,便使用信用卡付款購買了部分手槍的零件。由網站方面直接把他購買的槍枝零件用包裹透過國際快遞的方法寄到台北市交給他。包裹到達台北郵局,郵局人員利用X光檢驗,發現包裹裡面藏有類似槍管的東西,郵局人員便報警處理,警方馬上聲請搜索票,在郵差把包裹送交給張姓男子以後,就被當場查獲,打開包裹一看,裡面裝的果然是德製九O手槍的零件,包括槍管、滑套和彈簧等等,這位張姓男子坦承這些手槍零件是他向國外網站買來的,為了證實所言非虛,並當場上網操作,進入網站讓警方瀏覽,這一看著實令警方驚訝不已,網站中登錄出售的物品五花八門,應有盡有。除了張姓男子購買到的槍枝零件以外,還有各式各樣的槍械型號與價格,上網都可以購買。不像我們這裡,對於槍械採取嚴格管制,未經許可連持有槍枝與子彈都要受到相當重的有期徒刑處罰。張姓男子這次購買交郵寄來的只是槍枝的部分零件,還湊組不成一把完整的手槍。警方估計,依張姓男子的郵購方式,每種零件價格都只在美金幾十元與百餘元之間,花上新台幣一萬餘元,就可以組成一把黑市價格喊到新台幣二十萬元的制式九O手槍。因此警方很是憂心這次查獲,深怕這只是冰山一角,未來會嚴重影響到治安!對於警方這項憂慮,稍後又有熟悉網站交易的讀者投書報端,表達他的看法,認為在網路上買零件自行裝組手槍是不可能的任務,因為國外販售物品的網站,對於槍枝零件的販賣也有一套管制的方法,像槍管等槍身上半部零件,在認知上屬於修理用可以更換的耗材,網路上是有販賣的,手槍重要的組合是在槍的下槍身部位,那是不會在網路上出售的。光買手槍零件是組不成手槍的!   曾永盛看了這兩則關於手槍零件不同觀點看法的報道,覺得最好還是讓可以便宜買到的零件組不成槍才是重要,免得造成黑槍的泛濫,增加我們社會上治安的困擾。另外他想到過去在報紙與電視上看到的,有關手槍的犯罪,都是整把槍惹出的麼煩,還沒聽到過光只是從國外買回手槍的零件,也會吃上刑事官司。很想知道有關槍枝的法律是如何規定?      ***     ***     ***   槍枝與子彈是用來奪人性命的武器,可是在有些國家,還是允許公開販賣的,並沒有加以嚴格的管制,成年人想買一把手槍用來自護,那是稀鬆平常的事情,沒有人會因此大驚小怪,像我國友邦美國就是如此。所以人在國外,或者上網在國外的網站中,可以輕易地買到一把手槍或者一些手槍的零件,應該是很尋常的事情!不過國外是國外,國內是國內,在國外花點小錢可以買到一把既便宜又實用的好手槍,或者槍的零件,然後加以好好保存,不時取出來把玩一番,興趣來了也可以把槍帶到荒曠野地,乘著四週無人的時候,扣扳機讓它「砰、砰」,享受一下當快槍俠的快感。如果想把這把心愛的手槍帶回國內,這可難伺候了,說不定還因此為自己帶來牢獄之災!因為我國是對槍械、彈藥採取高標準管制的國家,民國二十四年公布施行的現行刑法,即在公共危險罪章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百八十七條分別定有未經允准持有軍用槍砲、子彈即應受到刑罰處罰的明文,後來因為持用槍械犯罪愈來愈猖獗,乃於民國七十二年間制定特別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予以管制,並加重刑罰的處罰,期望在重罰之下,能對治安有所改善。自該特別法施行以後,凡是有關槍械彈藥。刀械等都納入這條例管制。槍械子彈自國外進入國內,便有這法律的適用,一旦被查獲,就得視犯罪事實,依槍械的種類或者子彈,接受不同刑罰的處罰。至於曾永盛想要瞭解的購買手槍零件會不會受到刑罰處罰的問題,這要看槍枝零件的性質和種類來決定。上面提到的刑法公共危險章中,並沒有把持有軍用槍砲的零件列為犯罪,不過,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有未經許可,製造、販賣、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所陳列槍砲主要零件的行為列為犯罪,違反的話,應依零件的性質種類處以最重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最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的刑罰。這裡所稱的槍砲主要零件,依這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的立法解釋,是指組成槍砲的主要零件而言,如果無法供組成槍砲之用者,則不在處罰的範圍,也就是不成立犯罪。主要零件的種類,依同條的三項規定,則須經由中央主管機關的公告。另外利用郵遞或其他方法將成立犯罪的槍砲主要零件,自國外運進國內,還牽涉到「運輸」、「走私」的相關刑罰問題,那刑責就會更重了!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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