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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提存,就可還清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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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就可還清債務。        葉雪鵬先生(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曾永盛的母親有六位交往密切形同姊妹的女同事,相約每月的第一個星期六中午來一次家庭聚餐,餐費則由到場的人按人頭分擔,誰都佔不了誰的便宜。所以連續三年多還能維持下來。兒子暑假開始的第一個星期六,剛好又碰上家庭聚餐的日子,為了慰勞一下兒子唸書的辛勤,就帶他同去打牙祭。到了餐廳,曾永盛面對同桌多位阿姨以及那些都還在唸小學的家人,覺得自己的年齡不大不少,夾雜其中有點尷尬,既然來了也只好坐作個多聽少講的乖孩子。   平時多聽聽大人們有意無意的談話,也可以增強自己對那些從沒有碰過的事物有所瞭解。曾永盛就憑著這點想法,讓感覺上枯燥無味的餐會,也有一些收穫。尤其是在餐桌上聽到一位馮阿姨提到二年以前因為母親要往國外就醫,向一位好友借了新台幣五十萬元,借用期間是二年,由於與債主有多年交情,利息對方也不想多要,講好只跟當時銀行放款利息差不多的年息百分之十計算。借款以後銀行存款利率一再下降,到了今年的一月份借款到期,就要把這筆錢還了,好減輕利息負擔。可是找那位債主一直找不到人,經過打聽才知道去年底她住在美國的父親生病,去美國照顧父親去了!她父親的住址又沒有人知道。想還錢也沒有地方可還。把錢放在銀行存款利率己經降到年息百分之二以下,以後還錢的時候如果還要按百分之十來算利息,這虧不是吃大了!就趁這機會提出來請在座的智多星替她想想辦法,解決這個困擾的問題。   各位阿姨們接下這個難題以後,七嘴八舌討論大半天就是得不出一個好結論。身為一個國中生的曾永盛對這問題當然是插不上嘴,不過他直覺上就想到這大概是一個民事的法律問題,在民法上應該可以找出一個合理合法的解決方法,只是一時想不出來而已。如果有時間讓他腦力激盪一下,或許能為馮阿姨想到一個妥適的解決方法。          -------------------------------------------------------------------------------------   曾永盛的想法一點都沒有錯,他那位馮阿姨所想要解決的困擾,的確是一個應該歸類於民法的法律問題,不過一部民法有一千二百多條條文,一個法律問題,有時候一條法條就可以解決,最多牽涉到相關的週邊幾條條文,在這眾多的民法的法條中,找出一條可以適用的條文,雖然稱不上是大海撈針,但是對沒有受過法律專業訓練的人來說,還是「丈二金剛摸不著頭」。難怪他眾多阿姨想不出一個好方法來。這不打緊,我們的法律前輩們在七十多年以前,為民法進行立法工作的時候,就貢獻出他們的智慧,把可能預見到的民事紛爭,製訂抽象的法律條文予以解決。只要能掌握住開啟這些條文的鎖鑰,就可以獲得解決的方法。如何取得開啟條文的鎖鑰呢?這得先把所遇到的問題歸納一下,知道了問題所在,借助一本六法全書就不難把問題解決。像這位馮阿姨所遭遇到的問題是要還債找不到債主。這時候就應該想到這是屬於私人間社會生活所引起的問題,不關什麼國家大事。民法就是規律人民日常生活的基本法,從民法中找這問題的解決方法沒有錯。借錢還錢,大家都知道那是債權債務的關係,翻開民法的條文,可以看到有一編稱作「債」的編名,這編內的條文都是規範債的關係。現在發生的問題是還錢找不到債主,還錢法律名詞稱作「清償」,當債務人把錢提出要還給債權人的時候,債權人卻不收下,這便是「受領遲延」。債權人受領遲延,要還錢的清償人依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的規定,是可以把該還的錢包括利息在內,為債權人辦理提存。「提存」是指債務人把應該還給債權人的錢,繳到法院的提存所裡,辦好提存手續以後,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債之關係,就宣告消滅。也就是說債務人就不再欠債權人的錢了,債權人要錢只有依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到法院的提存所去領取債務人所繳交的提存物。如果自提存這天起,十年以內不去領取的話,依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這筆錢就歸屬國庫了。   由於提存與債權人的權利關係很大,所以法院提存所的官員在你聲請提存的時候,都會審查提存的理由是不是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像以債權人「受領遲延」為理由,就要看看你真的有提出給付而被債權人所拒收,最好是能夠提出書面證明。像你要還錢,已經照債權金額買好匯票,掛號寄給債權人而被拒收,就應該提出匯票以及郵局退回的原寄件的信封,供他們審核,避免被提存所拒絕提存。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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