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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動產附合於不動產,喪失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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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附合於不動產,喪失所有權    葉雪鵬(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這幾天,家家戶戶都忙著洗洗刷刷進行大掃除,讓門戶煥然一新,準備迎接甲申的猴年到來。曾永盛家當然也不能例外,只是他們家要等到假日,才能有空與母親合力把住宅內外打掃整潔。一些比較粗重的清潔工作,都是由曾永盛獨力擔當。這天下午,當他在陽台整理花盆的時候,忽然聽到樓下巷道中有人大聲叫嚷著:「你三天以內再不給我錢的話,我就帶人來把舖好的地磚挖回去」。便循著聲音向樓下巷道望去,看到一位中年男子正站在對面一戶人家的門前,朝著幾天前路過那邊看到的正在換裝地磚那戶人家的屋內吼叫,並配合著猛按門鈴,屋內的人說什麼就是不開門,這叫門的男子也不離開,只是重複地大聲叫嚷和按門鈴,這些騷擾性的動作,引起左鄰右舍的注意,紛紛出來查看是怎麼一回事。這時一位頭髮斑白的老阿伯,走到那中年人的身旁,面帶笑容伸手拍拍那人的肩膀,對著他說:「這位先生,可能是屋裡沒有大人在家,您這樣大動作會把屋裡的小孩嚇到,怎麼敢出來開門。我是這裡的里長,有話可以交代我,我會替您轉告屋主,天下沒有解決不了的事情,何必這樣生氣呢!」。這位中年男子本來一肚子火,看到這位里長伯笑臉迎人,說話的口氣又是那麼平和,心中的氣早就消了一大半,也就放緩語氣告訴老里長說:「是這屋主金先生,二十天前找我替他換舖地磚要過年,連工帶料八萬元只付了前金三萬元,地磚早在十天前就舖好,尾款就是拖著不付。今天是第三次來要錢,結果還是見不到人。現在年關到了,很需要錢來週轉,情急之下,所以動作比較粗魯一點。」老里長聽這位舖地磚的老闆這樣說,就滿口答應把老闆要錢的意思轉達,總算把那中年男子送走了。   曾永盛看到了這幕因為年關的到來,要債的人拚命討債,欠債的人故意躲債的鬧劇以後,心想自已財力不足的人,犯不著為了裝門面,要好看用欠債的方法來消費,惹得要債的人上門討債,鬧得鄰里皆知,面子全失,實在是沒有必要這樣做。而且討債的人還揚言再不給錢的話,要帶工人來把已經舖好的地磚挖出收回,不知道法律上是不是允許舖地磚的人可以這樣做?      ***     ***     ***   請連工帶料舖設地磚的工人來舖設地磚,在屋主也就是定作人與負責施工並供給材料的承攬人談好價格以後,雙方便成立了承攬契約,發生了民法上債的關係。承攬契約的法律上意義,依民法第四百九十條的規定,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定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承攬契約是一種非要式契約,只要契約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合致,契約便告成立,沒有必要黑紙白紙寫得密密麻麻。至於工程規模大一點的,把雙方應遵守的條款詳細記載在書面文件中,當然最好,免得發生爭執的時候,成為口說無憑,那時侯問題就大了!承攬契約成立後,承攬人也就是承包的工人就有為屋主完成舖設地磚的義務,在地磚舖設完成後,便有請求定作人給付報酬的權利。定作人即負有給付報酬也就是工程款的義務,在法律上權利義務都是對等的,誰也佔不到誰的便宜。曾永盛看到的那位中年男子,在承作的地磚工程舖設完工以後,不論是依情、依理、依法,都有要求定作人即屋主給付工程款的權利,難怪在多次催討無著以後,心頭火起會做出驚動四鄰的動作。不過,曾永盛聽到這位要債的中年人,叫門未有回應之後,曾經大聲對屋內的人揚言,如果不在三天以內付錢的話,要帶著工人來把舖好的地磚挖回去的話,這可能是那位中年人一時的氣話,實際上不會做到那麼絕,因為真的做到這一步,不僅損人也不利己,在法律上更是站不住腳。這話怎說呢?   為人連工帶料施工舖設地磚,這些地磚是承包的工人自已先行購買的材料,這些材料是動產,依民法第八百零一條的規定,只要是在承包工程的工人手中,不管他購買的時候貨款有沒有全部付清,他就是所有人。所有人是有權利任意支配自已手中的動產,別人不得加以干涉。問題是這些地磚已經在施工的時候,舖在屋主所有房屋的地上,房屋是不動產,地磚是動產。動產被舖在不動產的房屋的地上,便成為不動產的重要成分,依民法第八百十一條所定:「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所以不動產所有人的屋主,雖然沒有付清工程款,依法已經取得舖在地上的地磚所有權。在這種情形下,承攬人也就是工程承包人只能依據承攬契約債的關係,要求定作人給付未付清的工程款,而不可以隨隨便便進入定作人的屋內,根據物的關係把地磚取回。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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