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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SARS與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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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RS與法律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在曾永盛的記憶中,最近三個月來報紙的頭條新聞,出現頻率最多的該算是美伊戰爭與SARS的入侵,起先是美伊戰火點燃。報紙字裡行間充滿火藥味,讓您看報的時候耳邊就好像聽到隆隆的砲聲。那時候SARS的名稱還沒有出現,報上稱作「非典型肺炎」,簡稱作「非典」,病毒也沒有四處擴散,只是在彼岸的廣東、北京與香港一帶為害。台灣地區除了衛生主管當局保持高度警戒外,社會大眾都只是在隔岸觀火,不把它當作一回事。直到美伊戰爭告一段落,「非典」被世界衛生組織WHO正式定名為「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簡稱為SARS。嗣後SARS卻愈來愈猖獗,藉由快速的交通工具四處擴散,台灣地區遭到波及,歐美各國也不能倖免。SARS的新聞就取代了戰爭新聞。在媒體的密集報導下,社會大眾因而人心惶惶,但也激起大家的危機意識。路上的口罩族明顯增多,公共場所人潮則大幅減少。在人人都能外出戴口罩、回家勤洗手,徹底做好防範SARS的措施,萬一與SARS扯上關係,也要遵守政府有關隔離的規定,SARS就會早點離我們而去。不過,我們的社會中還是會出現少數不遵守政府法令,極端的我行我素的人。像防疫單位在疫情緊張的時候,作出自疫區返國,要填表申報SARS有關的報表,以便有所控制。居然有人公然抗拒,指責那是違背憲法保障人身自由的命令,可以不必遵守。還有名校的高二同學,母親是疑似病例,接受隔離治療中,他自己要接受居家隔離,竟然偷溜去補習班補習,結自己發病,導致與其補習有關的一干人等一百多人,都受到居家隔離。後來這些不守防疫法令的人,都被防疫單位處以新台幣六萬元的罰鍰。政府官員還表示,希望社會大眾以此為鑑,共同做好對抗SARS的工作,未來有嚴重違反防疫法令的人,將要引用刑法來處罰。曾永盛注意相關新聞,還沒有報導過有人因此被移送法辦。很想瞭解在防疫過程中,那些行為會受到罰鍰的處罰,那些行為要受到刑罰的處罰,二者之間有沒有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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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如曾永盛所瞭解的,最近一段時間裡,SARS已經在台灣地區造成很大的恐慌,耳目所及幾乎都與SARS有關,讓一些過於敏感的人幾乎夜夜難眠,深恐自己感染到SARS。其實根據學者專家的看法,SARS並不是一種很嚴重的疾病,比起同屬病毒一族的流行性感冒,還是小巫見大巫呢!只是SARS的傳染力驚人,稍有不慎,透過飛沫傳播,就會使許多人受到感染。因此一再大聲疾呼社會大眾要自律,注重個人基本衛生,戴口罩、勤洗手,必可戰勝SARS。不過,社會上的人形形色色,絕大多數的人都會自愛自重,做個守法務實的人,偶而總會出現一、二個與社會脫節的人,自以為是做出一些反社會的行為。對於這些不尊重法紀的人,只有祭出國家的公權力依法律加以處罰,導正他們不當的脫軌行為,使我們的社會才會更祥和,更安全!
對付傳染病,我國訂有「傳染病防治法」,專門用來防治傳染病。針對發生傳染的時候,應該如何建立防治體系,如何進行防疫措施,都作出嚴密的規定。對於違反主管機關採取的有關防疫措施的限制、禁止、管制或處理的規定者,主管機關可以依該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得處以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鍰,必要時對於那些不聽從的人,還可以逕行強制處分。法律之所以賦予防疫機關這樣龐大的權力,無非是期望一旦發生傳染病,防疫機關能有力量在最短時間內把傳染病撲滅,避免擴散而導致不可收拾。至於那些疾病屬於傳染病,該法第三條將其列表分成四類,被列為第一類的包括霍亂、鼠疫、黃熱病、狂犬病與伊波拉病毒出血熱。第二類包括流行性斑疹傷寒、白喉、流行性腦脊髓膜以及小兒麻痺症等等。第三類包括登革熱、瘧疾、麻疹以及結核病等等。第四類是指不屬於上面三種表列以外其他傳染或新感染症,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依本法施行防治之必要時,得適時指定的疾病。SARS是以前未曾聽聞的疾病,屬於一種新的感染疾病,傳染病防治法並未將其列表管制。當國內出現零星案例時,當時是無法可管,直至行政院於本年三月二十七日宣布將其列為第四類傳染病,防疫單位才有武器對付來勢洶洶的SARS。這是行政罰方面的法律依據。至於刑罰方面依據的當然是刑法,刑法對於違反傳染病的相關行為,依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犯罪的特別構成要件共有三種形態:第一是違背傳染病所公布的檢查或進口的法令。第二是暴露有傳染病菌的屍體。第三是以他法散布病菌致生公共危險。這三種行為都要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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