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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認罪協商,協商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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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協商,協商什麼? 葉雪鵬(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去年八月間,有一位家居桃園的現年二十六歲蔡姓男子,在桃園市的建國路,看到一輛黃姓男子所有的小自客車停在路旁,當時四下無人,便用隨身攜帶的螺絲起子及剪刀,把這車子的右後車門破壞,偷竊車內的汽車音響與換片匣,到手後正要離開的時候,被當地的警察分局警員撞見,逮給正著。案件移給檢察官偵辦,後來就被檢察官依竊盜罪提起公訴,送到桃園地方法院審判。這時候又查出蔡姓男子在去年的二月間,用同樣的手法,竊取兩輛汽車內的電腦、音響和現金等等。由於後發現的二件竊盜案件與已經起訴的竊盜前案有連續犯的關係,屬於裁判上一罪,便把後發現的案件移送法院合併審判。由於蔡姓男子以前犯過盜刷信用卡的罪被法院判過緩刑,並沒有去監獄執行。這次行竊又是攜帶可以作為兇器的螺絲起子作為工具,犯的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的加重竊盜罪,刑度是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還要按連續犯加重其刑。蔡姓男子與他的家人已經警覺到這次的犯罪可能是牢飯吃定了,不會像前次盜刷信用卡一樣宣告緩刑而輕輕放過。蔡某的家境不錯,父親是一家工廠的老闆,蔡某本人還在日本求學。他的一再犯罪,並不是缺錢花用,而是情場失意以後性情丕變,還有輕微的憂鬱症,才會犯下不該犯的罪。因此,他的家人決傾力要讓他不去吃牢飯,除了聘請律師為他辯護以外,還主動找被偷竊財物的三輛汽車所有人和解,賠償他們的財產損失,三位被害人接受賠償以後也都表明原諒了蔡姓男子。蔡家之所以如此做,為的是想利用去年四月間才修正公布的刑事訴訟法新增《認罪協商》制度,向法院表達要對自己所犯下的竊盜罪行認罪,並且願意拿出新臺幣四十萬元捐給公益團體作為公益金,要求法院給他自新機會,對他作出可以易科罰金的有期徒刑判決。當律師將蔡某的認罪協商請求向法院、檢察官提出以後,法官考量到蔡某有過被判緩刑的紀錄。而且又犯了三次竊盜罪,認為蔡某沒有認罪協商的空間一度沒有答應。蒞庭的檢察官卻持不同看法,認為蔡某多次犯罪固然要從重懲處,但其三犯竊盜案件,都未傷及車主。且已與三位被害人成立和解。蔡某人又在日本唸書與就醫,應該給他機會,讓他在法令範圍內,付出代價來認罪。因此在法庭上多次為被告爭辯,終於得到法官首肯,准許進行認罪協商,最後檢審辯三方一致同意由被告蔡某支付白曉燕文教基金會新臺幣四十萬元,法院則依被告的請求,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可以易科罰金。這案件就此終結。   認罪協商的新制度,因為施行未久,循這新程序進行的案件目前還不多。國中生曾永盛以前連聽都沒有聽過,這次在報上看到有人批評用這種方式審理案件,簡直是「買賣正義」,有錢就可以不坐牢:也有人從另一種角度來看,則認為這種程序可以疏減訟源,捐錢給公益團體,讓公益團體多做公益,也是美事一樁,又何必一定要被告去坐牢。可說是優劣點都有。不過他對認罪協的新制度,並不瞭解,不敢人云亦云。因此很想多知道一些這制度法律上的相關規定。       ***      ***      ***   刑事審判所依據的刑事訴訟法,在民國九十二年間為了邁向當事人進行主義,在證據法則方面作出重大修正,也就是對證人實施「交互詰問」,審判程序的進行因此容易受到延滯,必須要採取一些配套措施,使進入正式審判的案件相對減少,好讓法院有充裕時間進行正式審判。認罪協商就是新增的配套措施中的一種。主要內容是參考美國的罪狀認否程序與答辯協商制度,我們知道美國的刑事案件是採取陪審制度。而陪審程序,不但耗費財力與人力,在審理的時間上,更是難以控制,光是挑選陪審員就要耗去不少時間。答辯協商制度可以大幅減少陪審案件的產生。我國認罪協商制度並不是全盤照收美國的制度,只是吸取它的精華。在我國可以進行認罪協商的罪名,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的規定,限於一些比較輕微的犯罪,那些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死刑、無期徒刑的重罪則不在認罪協商的範圍。協商的程序是在案件提起公訴或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以後,在法院為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或簡易判決處刑之前,檢察官於徵詢被害人的意見以後,直接或者依被告或被告的代理人、辯護人的請求,經過法院的同意,進行協商。協商的內容包括:被告願意接受刑的的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的宣告;向被害人道歉;支付一定數額的賠償金;向公庫或者指定的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的金額。取得當事人雙方同意,被告願意認罪,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來判決。這種判決除有特別規定以外,是不可以上訴的。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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