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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怎可強迫他人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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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可強迫他人吃素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曾永盛的同學郭明競,老爸有一部很不錯的電腦,飆網與同好玩線上遊戲,曾經是他的最愛,由於功課太忙,現在很少去碰滑鼠,只是在週六下午有二小時父親給他的電腦專用時間,讓他任意使用電腦。前個週六,他在一個BBS站的留言板上看到一位署名「小五生」的留言,一開頭的「可恨的把拔(爸爸): 別家的小孩都可以大塊大塊地大嚼牛排,我只是偶然嚐嚐阿姨請吃的小塊牛排,便受到您的棍棒痛打。您要吃素食是您的事,憑什麼要我跟著您一樣吃素食?我好恨您!」旁邊還有看到「小五生」留言的人寄來不同意見的迴響,有人指責「小五生」不知父母養育之恩,被扁一頓就得記恨嗎?有人則聲援「小五生」,直言做人父親的怎麼可以那麼自私,自己吃素那就吃吧!為什麼要強迫小孩跟著吃素呢!郭同學覺得這個話題很有爭議性,一時也難以斷定誰是誰非。這星期學校上社會課的時候,便提出來請教老師,老師對這個問題也認為很有討論空間,就開放給同學討論,要多聽聽同學的意見。在同學們七嘴八舌討論之後,得到的結論是:「小五生」並沒有錯,不應該受到懲罰。而且他的勇氣可嘉,敢說出自己心中該說的話,只是這樣的表達的方式不夠好,網站上的信他父親不一定能看得到,又沒有署上真實的姓名,想要得到他父親的答復,幾乎是不可能的事,只是發洩一自己心中的氣憤罷了!   曾永盛個人對於素食並不排斥,也許受到母親愛吃清淡食物的影響,覺得整天吃的不是魚便是肉,偶然吃點素食還挺不錯的,而且有益身體健康。但是素食吃多了,換換胃口吃點肉類也是應該的。所以他非常同意同學在課堂中討論出來的結論。不過他對「小五生」的父親管教小孩方式並不認同。他認為小孩也是人,凡是人就該有思想,有主張。對於取用食物應該有自己選擇的權利,不能因為父親愛吃什麼小孩就得吃什麼。除非家中窮得只能提供單一食物,讓家人別無選擇的餘地。如果父親吃什麼小孩要跟著吃什麼,父親是個酒徒,每頓飯非灌下幾杯酒不可,小孩都得跟著喝酒,然後醉醺醺地去上學,那還像話嗎?因此他覺得「小五生」的父親行為過當,作為他小孩的「小五生」雖然沒有辦法討得公道,不知道法律對他父親這種行為,有沒有給予制裁的規定?      ***     ***     ***     ***     ***   從「小五生」在網站的留言版上登出的留言事件來看,曾永盛的觀點,可說是完全正確。他學校的同學討論當時,似乎都把重點放在「小五生」的身上,沒有人把矛頭指向他的父親。會出現這種現象,無非是大家覺得「小五生」的父親是一家之主,對於「小五生」該有管教懲戒之權,作法縱然有點過當,年輕的一輩,也不便對他左批右扁。曾永盛對則是希望從法律的角度來看這問題,結果自然會有不同。因為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小五生」雖然只是一個小孩,在法律上也有他的人權,不容許任何人加上抹煞。在一個家庭中,作父親的可能就是一家之主的家長,也有可能是家中輩份最尊的人,是家庭的領導中心。他的一舉一動,可以作為家庭的指標。如果一家之主的父親自己吃素,得到全家人的認同,大家一起來吃素,那一點問題都沒有。有問題的是家中成員出現不同調的情形,尤其是小孩。這時做父親的可不可以利用他的權威和暴力方法,迫使他的兒子受範?答案是萬萬不可以的。「小五生」依兒童六歲入國民小學來推算,應該是未滿十二歲的兒童,雖然在民法上是限制行為能力人,有關民事上的權利義務,由他的父母也就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共同行使,但是屬於兒童本身的自由權利,還是受到法律的保護。法律並沒有規定小孩吃東西都要服從父親,則父親使用強暴、脅迫的手段要兒子跟著吃素,兒子在法律上既然無這種義務,則是「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依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的規定,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九千元以下的罰金。或許有人以為父母不是有權可以懲戒兒女嗎?小孩不聽從父親的話,父親對他施以懲戒,怎麼會成立犯罪?不錯,民法是賦予父母對孩子的懲戒權。不過,依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的規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並不是可以任意對小孩子拳打腳踢的。那些情形才合於「必要範圍」,是要依據事實來認定。一般來說,要依小孩的年齡、體質、性格等具體情形作為認定的依據。至於「小五生」所說是被父親用「棍棒痛打」,顯然是超過必要範圍了,如果因此使小孩受傷,小孩雖然不致提出告訴,但是依兒童福利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主管機關是可以獨立告訴,讓打人的父親吃上傷害的官司!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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