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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背書,背的是什麼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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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書,背的是什麼書?   葉雪鵬(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曾永盛的大表哥這天又來找曾永盛的母親,面對著他一向敬愛的小姨媽,欲語還休地說了大半天,卻說不出一個重點來。平時對著後輩,從來不會疾言令色的曾永盛母親,看出這位外甥心中一定有所要求,只是不敢提出而已,又不願放棄離開。心中難免有些不快,當下也不管有小表弟曾永盛在場,毫不客氣地對著外甥說:「你有什麼困難盡管說出來,吞吞吐吐不像一個大男人的做法。你的要求我的力量能夠幫忙的,我會儘量幫忙;做不到的那只好說聲抱歉了。」   曾永盛的大表哥知道來看小姨媽的目的,已經被她看穿,也就毫無保留說出要說的話,原來他現在騎的機車最近經常會熄火,費盡氣力都發不動,有時在大太陽底下還得推著走。修理的機車行老闆告訴他,是機車大限已到。勸他買一輛新的,價款為五萬元,目前手頭只有三萬元,還差兩萬元,老闆願意給他無息分期付款,不過要他開出四張每張五千元,每個月一張的本票,還要找個家人以外的人替本票背書,因此想到請小姨媽替他在本票上背書。好讓他順利把新車騎回家。   曾永盛的母親聽了外甥這段話,想了一想就說:「替人在本票上背書,跟替人作保的性質是一樣的,我年輕的時候,由於經驗不足,曾經替人作過保,賠了一大筆錢,因此在神明前面發過誓,從此不再為人作保。我是不會違背誓言來替你背書。不過我可以借你兩萬元,讓你圓買車的夢,等你有錢的時候再還我。」說完便到屋內拿來兩萬元,親手交到曾永盛的大表哥的手中,讓他高高興興走了。   母親這些舉動,看在曾永盛的眼中,直覺得母親真是「刀子嘴,豆腐心」。口頭雖然堅持自己的原則,沒有答應大表哥的要求,還是想辦法讓大表哥不致失望而歸。這種人情練達的作法,以後自己要多多學習。不過,他對剛才母親口中所說的「替人在本票上背書,跟替人作保的性質是一樣的」的話有點迷惘,背書是自已從少到大的拿手絕學,一篇課文只要唸上十次左右,便可以背得出來。就憑著這一點,讓他掙得不少分數。自己熟悉的背書,怎麼在母親口中會與替人作保扯上關係?因此很想在這方面得到一些資訊。     ***     ***     ***   曾永盛的大表哥是拿他自己簽發的本票來請他的小姨媽為他背書,這裡所說的背書,與曾永盛想到的他在求學過程中的拿手絕學「背書」,文字雖然一樣,實際上卻是風馬牛毫不相關的兩會事,本票與背書,都是我國票據法中的專用名詞,這些名詞除了商業界的人士經常會接觸到以外,一般人碰到的機會並不多,難怪國中生曾永盛會想到他拿手的「書背」上面去。   本票是票據法所規定的票據種類中等一種,依據票據法第一百二十條的規定,被定位為本票的票據,是要用文字標明這票據為「本票」;記載一定的金額;無條件擔任支付;發票年、月、日。等四種必要記載的事項,沒有記載這些事項中的一項,就不算是本票。另外還有可以記載,不記載也不會影響本票效力的事項,那便是受款人、發票地、付款地、到期日等四項。最重要的一點,發票人必須要在票據上簽名。具備這些法律上所規定的要件,一張白紙便成為本票。本票有效成立以後,凡是在票據上簽名的人,依票據法第五條第一項的規定,都要對票據上所載的文義負責。所以本票又被稱為文義證券,也就是票據債務人應依票載文義,負單方面責任的有價證券。私法上的權利,大都可以自由讓與,票據上的權利,屬於私法上權利的一種,當然可以任意讓與。票據法為了便利票據的流通,設計出一套用背書讓與票據上權利的制度,排除了民法上比較繁雜的有關債權讓與的方法,使票據法上的票據能夠快速流通。   票據法上得以背書及交付方式轉讓票據的制度,規定在第二章的匯票程式中,此種背書程序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本票也可以準用。除了記名的本票,由本票的發票人在票面上載明禁止轉讓的文字以外,其他的本票都可以用背書的方式把本票權利轉讓。背書的方式依票據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只要在本票的背面簽名或者蓋章就可以了。簽名以後的人,在票據法上稱作背書人。背書人依票據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是要與簽發這張本票的發票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萬一本票的發票人出了某些狀況,未能清償本票上所記載的金額,這時候背書入便要負起清償全部票據債務的責任。這整個背書程序的過程,雖然沒有提到「保證」兩個字,實際上卻與民法上的連帶保證的效果相同。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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