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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冒牌檢察官,不露馬腳也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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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牌檢察官,不露馬腳也難    葉雪鵬(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位於台北市的台灣銀行松江分行最近出現內賊,一位管理網路銀行業務的謝姓行員,乘著行內控管出現疏失,利用客戶的帳號與密碼,用虛存實轉的方法,把一億六千萬元轉入自己的帳戶內,另外還盜領了九百七十萬元去購買外幣。一億六千萬元部分因發覺得早,未被領走,人就在盜領當日消失不見。正當媒體大幅報導檢調單位集中力量,深入偵辦這件社會矚目盜領案件的時候,出現一宗與本案毫無關連,富有戲劇性的案中案,一位在一家工程公司擔任工地主任的陳姓男子,經過媒體聚焦的台灣銀行松江分行前,看到有媒體記者在那裡守候,等待最新消息。卻想從中插花,對著一家電視台的陳姓採訪記者爆料稱:「我是偵辦台灣銀行松江分行監守自盜案件的台北地檢署戊股檢察官,下午三點就要率同調查員搜索這家分行,想要第一手的內幕資料,找我就對了。」有內幕新聞可以獨家報導,這是新聞記者夢寐以求的事情,平時承辦一些大案件的檢察官都守口如瓶,套不出半點口風,如今卻甘願提供內幕消息,當然要抓住這大好機會,因為時間還早,便相招到鄰近的咖啡座喝杯咖啡,作個專訪,順便聊聊案情。想不到這位假檢座一杯咖啡下肚以後雖然說得天花亂墜,但是言之無物,對於案情更是說不出所以然來。能夠拿起麥克風,四處走訪的記者先生,豈是泛泛之輩,什麼大場面都曾見過,雙方幾句話一交談,就懷疑這位自稱為「檢察官」的人身分大有問題?暗中一查證,果然是一位冒牌貨,便不動聲色報警抓人。警方到場後這位冒牌檢察官還迭口否認所作所為,可是剛剛的專訪都經過專業人員作成高水準的錄影錄音存證,讓他百口莫辯,只有俯首認罪。   這則新聞看在國中生曾永盛的眼中,真是鬧劇一場。據他的瞭解,檢察官是代表國家追訴犯罪的官員,必定具備一定的學識與專長,才能勝任。豈是一般人隨便說說就可以冒充。難怪這位不自量力的陳姓男子,被記者先生三言兩語的套問,馬上露出馬腳。這假檢察官面對著真檢察官以後,不知道要負起什麼刑責?     ***    ***    ***   正如曾永盛所想到的,我國檢察官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是代表國家追訴犯罪的公務員、一點都沒有錯。國家任用公務員,必須要符合法律所規定的要件,不是隨隨便便想用誰就用誰。具備那些資格的人才可以擔任檢察官,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九條規定得很清楚。不是擔任檢察官職務的人,對外揚言自己是某一檢察署的檢察官,這便發生冒充公務員的問題,在我國刑法的妨害秩序章中,列有兩條與冒充公務員有關的刑罰法條,其中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罰金部分已提高十倍,折合新台幣一萬五千元)這法條的處罰要件共有兩個:第一個要件是要有冒充公務員的行為,政府機關中的公務員人數很多,擔任的工作種類不一,任用的條件也各有不同,像檢察官的任用,便須經過嚴格的法律程序,有的公務員則由主管機關直接僱用就可以了。不過,公務員在刑法上卻有一個特別的定義,依刑法第十條第二項的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所以,不問官大官小,晉用的方式如何?只要是依法令執行公務的人員,便是刑法上所稱的公務員。檢察官依據法院組織法與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執行法定的職務,當然屬於刑法上的公務員。只要是冒充檢察官,第一個要件便告成立。第二個要件是要有行使這公務員職權的行為。像冒充警察攔路進行臨檢,而臨檢是警察職權的一部分,便與這個犯罪要件符合。檢察官的職權依法院組織法第六十條的規定,計有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指揮刑事案件之執行以及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從新聞報導的內容來看,這位陳姓男子,只是吹噓自己是承辦檢察官而已,似乎沒有進一步作出執行檢察官職務的行為,與這個要件還有點距離。不過,有沒有犯罪事實要由擔任偵查的檢察官依憑查到的證據來認定。局外人是不可以亂下斷語的。   另外一條法條是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的公然冒用公務員服飾、徽章或官銜罪,條文中雖然排列有三種犯罪形態,這三種犯罪形態是不必併存的,只要有其中的一項,便可以成立犯罪。條文規定的犯罪的要件,是要公然冒用,刑法上的「公然」意義,是指不特定人或者多數人可以共見共聞的狀況,在街頭對等在那裡的記者先生自稱是檢察官,顯然達到公然冒用檢察官官銜的程度。要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金。喜歡吹牛的人,也要先想想這些法律上的後果!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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