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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小孩打人有什麼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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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打人有什麼責任? 最高法院檢察署葉主任檢察官雪鵬 張道誠放學回家,在巷口遇到媽媽正在等計程車,手裡提著一條毛毯還有一袋衣服,正想問她要去那裡,媽媽就說:﹁快跟我一起坐車去醫院看你弟弟。﹂這時車子來了,張道誠沒有問清原因,就趕快上車到了醫院的急診室,看到爸爸已經在那裡,唸國小六年級的弟弟道南,頭部包著紗布躺在病床上打點滴,表情顯露出很痛苦的樣子。 這時候,弟弟學校裡的老師也來看他,在老師跟爸爸談話中,才明白弟弟是今天下午在學校上體育課時,被一位同學用一根棒球棍重擊頭部,頓時血流滿面被送到醫院來,目前傷口已經處理好了,只是喊頭暈還有想吐的情形,醫生怕他有腦震盪,建議他最少要在醫院觀察一個晚上,以免發生危險,他媽媽回家拿衣物是準備在醫院裡陪伴他一個晚上。 張道誠的母親平時很疼這個最小的兒子,看他被人打成這個樣子,不免有些心疼,看到老師來了,心情有點激動,嚷著說對方不給他兒子一個交代,她要出面告那位打人的同學。他父親則沒有那麼衝動,一直安慰他母親說:﹁人已經被打了,再衝動也沒有用,現在孩子沒有大礙,不用多說了。﹂ 老師安慰了弟弟幾句話走了以後,他爸爸又對他媽媽說:﹁打人的也是一個不懂事的小孩子,你口口聲聲要告他,能告得成嗎?﹂ 張道誠還要練習功課,便拿著媽媽給的買便當的錢先回家去!一路上走一路上想看到他爸爸說的話,為什麼小孩子打人,會發生告得成,告不成的問題呢?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動手打人而且把人打傷,這是刑事行為,要成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的傷害罪,傷害罪在刑法上是告訴乃論,有人告了經過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被害人自己提起自訴,法院就要審理,審理結果認為證據充分,便要對動手打人的被告依法處罰,判以傷害的罪刑。這是對一般人巷所作的規定。如果動手打人的是小孩,在法律上就要考慮到這小孩有沒有刑事責任能力,什麼是責任能力呢! 責任能力是刑法上一個專有名詞,因為刑法是國家為了維護社會的秩序及人民的權益,對於反社會的犯罪行為所制定的一種法律,規定那一種犯罪要接受什麼程度的處罰,在要人民接刑事處罰以前,也要雇顧慮到人民有沒有負擔因為自己的違法行為應該接受刑罰處罰的能力,這種能力便是刑法上的責任能 力。 犯罪的行為能力人有沒有具備責任能力,刑法是以行為人的年齡達到一定的標準或者犯罪當時的精神狀態有沒有成熟健全來決定。依據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這是我國刑法斟酌國內一般教育程度、社會環境及適應刑事政策的要求,以年齡作為分界線來訂定。另外在第十九條第一項訂定:﹁心神喪失人之行為,不罰。﹂就是依據犯罪當時行為人的精神是不是健全來決定有沒有刑事責任。 唸國小六年級的學生,通常都未滿十二歲,雖然近年來因為營養均衡,人人發育良好,看起來好像小大人,由於年齡關係,他的行為還是停留在不罰,縱然提出告訴,檢察官依法會為不起訴處分,法院也會為無罪的判決。不過別高興的太早,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人,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依新修正的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五條之一的規定,少年法院是可以依據該法所規定的少年保護事件來處斷,情節重大的還可以用裁定把小孩子送到感化教育場所施以感化教育。另外還要負起民事上損害賠償責任,小孩子沒有經濟能力來賠錢,做父母的就要連帶負起賠償責任。可說是問題多多!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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