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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挺罷別人,別再挺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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挺罷別人,別再挺自己 最高法院檢察署葉主任檢察官雪鵬 秦三宏就讀國中,在總統大選後那幾天,因為一群受到選舉心結影響,心情難以平復的人,集結在附近路段鬧事,學校為了學生的安全,接連宣佈停課二天。本來學生對於放假,都會歡欣萬分。秦三宏卻對這個意外到來的假期,連一點歡悅的感覺都沒有,反而覺得有些厭惡。原因是學校的課程早已經排得好好,二天沒上課耽誤的課程,還是要找時間補上,放假等於沒有放假。他的家離開被人群圍集的地方又不遠,待在家那二天、耳邊聽到的都是噪雜的人聲及高分貝的刺耳瓦斯喇叭聲,怎麼能靜下心來溫習功課。想到外面走走,路上到處又是蛇籠和鐵絲網,想走也走不通,打開電視機,看到都是那些人群嘶叫和呼喊口號大場面,真沒有心情繼續看下去! 使秦三宏心頭難以磨滅的痛,是在電視上看到的幾個心驚膽怕的鏡頭,一位衣冠楚楚、文質斌斌好像很有身分地位的老先生在行走的時候,莫名其妙地被人出拳毆打,還有人從後面追上去踹他一腳。一些好有氣魄的黑頭車的檔風玻璃被人用棍棒奮力地一下又一下的敲打讓其破碎。這些打人的和那些敲打汔車的人,和那位被打的老爺子以及汔車主人之間,難道有那麼深的仇恨嗎?平時大人們對於小孩子都是要他們遵守各種規則,要他們和人相處要相親相愛,為什麼很多人在一處便可以任意胡來,難道在這些場合中的人們,是可以享受到法律的特別的假期?對於這些問題,該在那裡找到答案呢! ⅩⅩⅩⅩ ⅩⅩⅩⅩ ⅩⅩⅩⅩ ⅩⅩⅩⅩ  這次公元二○○○年的總統大選,由於選情激烈,參選人又有五組之多,各組都有基本擁護的群眾,在選舉以前,各組各派雖然立場不同都能和睦相處,到了選情緊張時刻,情形完全改觀,一些隱性的人,也紛紛跳上挺某一位候選人的標籤,於是新聞報導,儘是誰挺,誰又挺誰的新聞。 國家總統只有一位,五組人馬競選,鐵定是有四組人選要﹁落馬﹂。自己所支持的候選人勝選了,當然要放鞭炮、開香檳。所挺的候選人不幸失利,被選舉激動的心情便有點不捨、不甘。部份人士因此走上街頭,演出一些非理性的舉動。嚴重影響社會的安寧秩序。走上街頭的群眾,或許覺得人多勢眾,是表達心聲的最佳途徑。其實溝通管道很多,為了自己意願,用不著犧牲大部份民眾的權益。而且群眾一多,心情較會被激化,很容易做出違法犯紀的事情,像這些民眾未曾經過申請核准,便舉行集會、遊行,經過該管的主管機關,也就是當地的警察分局命令解散而不解散,仍繼續舉行經制止而不遵從,首謀也就是帶頭的人,被查出的話,依集會遊行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要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許有人要說,當時只是有共同心情的人為了表達相同的心聲而聚集在一處,怎麼算是集會呢?不過是不是集會,集會遊行有標準的立法解釋,該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集會,係指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舉行會議、演說或其他聚眾活動。群眾在街頭、路邊聚集,因為街頭路旁是公眾出入場所,縱然不是舉行什麼會議,也是聚眾活動,依法就是集會。 至於在馬路上追打行人,把人打傷了,不論被打的人身分如何,都構成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的傷害罪,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不過這條罪名,依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規定,要告訴乃論,被打成輕傷的人如果自認倒楣,不想提出告訴,警察或者檢察官基於不告不理的規定,也不會主動去追訴。如果把人打成重傷,或者使人命喪黃泉,那就沒有這樣簡單了,執法的人必須主動緝拿,有沒有人出面來告,都是一樣。另外毀損別人的汔車,是觸犯了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的毀損罪,要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這條罪同樣也是告訴,沒有人出面告,執法機關也是不會主動偵辦。   總統選舉已經落幕了,不理性的抗爭,是沒有辦法變更現實的,讓激動的心情趕快沈澱,日子還是要好好的過! 至於小孩子不能觀賞那些限制級的電影,仔細去追究也是有法律的依據,因為依照兒童福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六款的規定,任何人對於兒童不得供應兒童觀看有礙身心的電影……。政府機關根據這條法條,按照電影情節和表演方式來編級,限制未滿十二歲的兒童觀看限制級的電影,用意是在維護兒童的身心健康,這樣做完全是為了兒童的健康著想,免得影響兒童性格的發展,目的也是在增進公共利益啊!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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