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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借書不還,會成立侵占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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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書不還,會成立侵占罪嗎? 葉雪鵬(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真是難以置信,臺北市圖書館最近三年來遺失與損壞的書籍竟高達十三萬餘冊,平均每年消失四萬四千冊。比該館的龍山分館全部藏書三萬九千多冊還要多!消失的書籍價值,依市立圖書館規定的遺失圖書單價無法查出者,每冊以新臺幣四百元折價賠償來算,每年就達到一千七百萬元。這數字相當該館的全年購買新書經費百分之四十。書籍消失的最大原因,除了部分遭竊者外,絕大多數是借書不還。據該館統計,到目前為止,向該館借書不還者共有一萬一千六百七十三人,其中前十名借書逾期不還的平均日數,竟高達四千六百多天。借書的期間實在長得離譜!以上各種數字,都是臺北市議員與官員在議會的對話,由新聞記者在報上報導出來的,可見一點都沒有誇張。還好,市立圖書館是市政府的所屬單位,每年編有公務預算支應,一年被A這許多書還承受得了,換成民間團體經營的話,可能被A走的比收入的多,早就無力維持了。
話又得說回來,政府單位雖然有公務預算挹注,如果被偷與借書不還的巨額損失不想辦法防堵,讓那些偷書賊與借書不還之徒,覺得偷本書或者把書借來不還,沒有什麼了不起,反正館方也不會追究。這樣下去漏洞就會愈來愈大,對納稅人也就不好交代了。因此,市立圖書館除了要增設科技儀器設備,嚴格監控館內藏書,減少圖書被竊的損失以外,還研議未來要仿效美國部分圖書館目前的作法,將借書不還者依刑法上的侵占罪名移送法辦。為了審慎起見,這構想在推出之前將舉行公聽會,廣納各方意見,應該還有一段日子才會實施。
這新聞看在國中生曾永盛的眼中,也覺得不可思議!心想怎會有喜歡書的人為了私利,做出這種不顧公共利益的惡劣勾當!偷書,那是小偷的行為,要受到刑法竊盜罪的懲處。一旦被查獲就得重重懲處,一點都值不得同情!另外他對市立圖書館研議要依國外的例子,將借書不還者依侵占罪移送法辦的構想,初步的看法是行為真的觸法,就要受到國法的制裁,不可姑息養奸。問題是借書不還,是不是就該當侵占罪?因此,他很希望在本欄得到什麼是侵占罪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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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圖書館借書來看,一借就是四千六百多天沒有拿去還,聽起來的確有點離譜,因為四千六百個日子,若把天數換算為年與月,便是十二年又七個多月。如果借書當時是十五歲的少年,此時已經是一位歷經求學、就業、成家階段的二十八歲青年了。在這變化多端的漫長歲月裡,借去的書籍恐怕早已屍骨無存了!如果市立圖書館研議,要把借書不還者以侵占罪移送法辦的話一旦成真,這些高居長期借書不還的頂尖人物,勢非面對刑事官司不可。至於會不會因此就背起侵占的刑事責任,還是有相當的討論空間。為什麼會這麼說呢?這得從刑法侵占罪的構成要件來作說明:刑法上的侵占罪分為普通侵占罪與加重侵占罪兩種,加重侵占罪是具有特殊身分的人才能成立,像從事公務、公益的人,從事業務的人。沒有這種身分的人會犯的只是普通侵占罪。普通侵占罪規定在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條文內容是這樣規定的:「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單位是銀元,已提高為十倍)。」由法條的內容可以看出,要成立普通侵占罪必須具備三個要件:第一 要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的意圖。不法所有,是指非法將他人的物,據為自己所有的意思。意圖,是指有這種想法,也就是意有所圖的意思,這想法會不會實現,則非所問。第二 要有侵占的行為。侵占一般說來,是指把他人所有之物,移歸作自己所有的意思。第三 所侵占的是自己持有他人之物。這裡所稱的持有,是指本來是別人所有之物,由於一定的原因,把這物移轉到自己實力支配之下。像向人租用車輛、借用書籍,所有人因此將車輛、書籍交給他使用或閱讀,這時候租用人或借用人與手中的車輛或者書籍的關係,便是刑法上所稱的持有。向圖書館借書閱讀,就是持有圖書館的書籍。若心生歹念,把借來的書籍據為自有,是應該成立侵占罪。問題是如何去證明借書的人已經把借來的書籍據為己有?至於單純把借來的書籍沒有在一定期限內歸還,或者因為保管不當滅失而無從歸還,在司法實務上是不認為這就是侵占行為。如果不問皂白一律移送法辦,很有可能會是移送的多,成立犯罪的少,結果是白忙一場。
向圖書館借書來閱覽,在民事上屬於民法中使用借貸的契約關係,不妨在借書的契約中約定違約金條款,讓借書逾期不還的人受到違約金的處罰,有了違約金的拘束,可以抑制這種不正常的現象,比較可行而沒有爭議。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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