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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不是有錢就可以不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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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有錢就可以不坐牢    葉雪鵬(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星期天的上午,灰濛濛的天空飄著絲絲的細雨,不是一個適合到戶外走動的好日子,這對曾永盛來說,似乎一點都沒有影響,天氣不好,正是他靜下心來在家複習學校功課的好時機,不會有面對著課本,心卻在外面游走的情形。看書看沒有多久,就有人來按門鈴,他知道母親正在客廳看報,有客人來自會應付,也就端坐不動,溫習自己的功課。約莫過了半個小時,母親敲他的房門,進來以後把手中拿著的金融卡交給曾永盛,要他到附近的郵局領出三萬元。母命不可違,本來不準備出門的他,也只好二話不說,披上外套就要出去,在客廳看到經常來家的母親好同事華阿姨坐在那裡,向她問過好以後就出門去領錢。   領了錢回到家中,華阿姨還在家中與母親在談話,他就想到領的錢與華阿姨有關,只是不方便說。把錢交給母親以後便回到自己房間看書去。直到母親要他吃午飯,才出來用餐。這時候華阿姨早已走了。他母親知道曾永盛對於剛才領錢的事情,一定心中存有想問而不敢問的問題。便在吃飯的時候主動告訴他,是華阿姨來向他借錢應急,因為她那位大學剛畢業目前在超商打工,準備考研究所的大兒子,幾個月前參加高中同學會的聚餐,不會喝酒的他,在同學的慫恿下硬是跟人拚起酒來,把自己喝醉成人智不清,還硬撐著要把騎去的機車騎回家。機車騎到半路,手腳已不聽使喚,控制不住機車把手搖搖晃晃一路蛇行。還好被警察發覺把他攔下,避過一場可能發生的車禍,不過,警察也沒有把他輕輕放過,認定他是酒醉駕車,經過酒精測試,超過可以安全駕車的標準值。將他移送到檢察官那裡去,檢察官把他起訴以後,被法院判了三個月的有期徒刑。他自己很後悔酒醉駕車,法官判他有罪也就口服心服,沒有提起上訴。前幾天接到檢察官的執行通知,要他在星期一報到接受執行。有人告訴她,這種徒刑是可以用繳納罰金的方式來代替,算算也要八萬多的新台幣,家裡的錢不夠,先借三萬元應急。   曾永盛聽母親這樣說,覺得幫助別人解決困擾,在能力做得到的範圍內,是應該去做的好事,就點點頭表示認同。吃過飯以後,他忽然想起不久以前看過一則新聞報導,有一位曾經擔任村長的人,在村長任內涉及賄選,被法院判了四個月的有期徒刑確定,他的家人帶著錢陪他到檢察官那裡要求准許易科罰金的執行,結果被檢察官駁回他的聲請,送他到監獄中執行有期徒刑。因此他想到不是有錢就可以不必坐牢,還要經過檢察官的准許,才可以繳清罰金。他很是替華阿姨家的大哥哥擔心,萬一明天檢察官不准許易科罰金的話,有錢也沒有用了!       ***      ***      ***   一個人犯了罪,如果這條罪所規定的最重刑罰,是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像我們經常可以見到的財產上的犯罪,例如:竊盜罪、詐欺罪,侵占罪等等,法定本刑都是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犯了這些罪,被法院判處六個月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來都要進入監獄中接受剝奪自由的執行,讓他們在監獄教化人員的教誨下,好好地反省自己的過錯,改悔向善,不再作出反會社性的犯罪行為。這是法律對於犯罪的人給予刑罰懲罰的目的。不過,監獄是一個封閉的小社會,裡面關的秉性善良,偶然觸犯刑章的人雖然不少,但是把監獄當作住家,經常出出入入的慣犯也占有很大比率,如果讓一些短期自由刑的犯人,都進入監獄中服刑,龍蛇雜處的結果,改悔向善的教誨功能還沒有顯現,犯罪的惡習很可能已經得到傳承。因此,刑法特別在總則第四十一條中明訂短期自由可以易科罰金的要件,使大部分受短期自由刑宣告者,在特定的條件下,不必進入監獄中服刑。這條文的第一項是這樣規定的;「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係銀元,已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規定,提高為一百倍)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由此條文的規定來看,短期自由刑的易科罰金,條件是非常寬鬆的,只要有法條中所列舉的原因之一,像身體健康需要就醫,有正當職業接受刑的執行將會失去工作:目前仍在就學中,不能綴學:家庭賴其賺錢養家的種種關係,都是正當理由可以向檢察官聲請准予易科罰金。如果檢察官不予准許,駁回聲請的理由不甚充分,難以甘服的話,依大法官釋字第二四五號解釋,可以用檢察官指揮執行的方法不當作為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向作成判決的法院聲明異議,受理的法院可以用裁定命檢察官重新作出決定。也可以自己來決定,直接准許受刑人易科罰金。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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