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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怎可剝奪小孩受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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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可剝奪小孩受教權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前月底,曾永盛看到報上用醒目的頭號字作標題大幅報導:彰化縣花壇鄉的三春國小家長會,日前在學校散發通告給全校學生,用「為維護本社區生活品質校外觀摩宣導事項」作名義,宣布學校在二月二十七日停課一天,一到三年級學生在家休息,四到六年級學生戴帽,著運動服,不帶書包,全員參加。二十七日那天上午,學生都沒有來上課,中、高年級有來校的,在校門口被家長會的人與參與民眾攔住,帶往停在學校附近的遊覽車,結果全校七百多學生有四百餘人上了遊覽車,載到彰化市彰化縣政府前廣場,參加反對在花壇鄉興建火葬場的抗爭,抗爭人士把學生安排在第一線當作「人肉盾牌」,在鎮暴警察列隊阻止他們進入縣府大廈的時候,站在第二線的群眾情緒激動,向前推擠並以手持旗桿及寶特瓶礦泉水攻砸警方,警方則以盾牌警棍相抗,站在第一線的孩子們這時前有警方阻擋,後有群眾推擠,「人肉盾牌」頓成「人肉夾心」。從來沒有親歷過這樣以暴力相向的混亂場面的孩子們,被驚嚇得除了呼爸叫媽之外,不是嚎啕大哭便是尖叫。還好,這場流血的混亂活動在孩子的尖叫聲中很快落幕,除了縣府大廈的窗戶玻璃被砸碎幾處外,只有二個孩子和幾位警察人員及民眾受到尚無大礙的輕傷。總算是不幸中之大幸。      看了這則新聞,曾永盛心中一連難過了好幾天,大人們為了公共事務進行抗爭,該由大人們自己想辦法解決,為什麼要驅使這些十一、二歲的小孩子打前鋒,讓他們天真無邪的心靈,留下難以磨滅的暴力陰影!二月二十七日這一天,該是學校正常上課的日子,除了主管教育的當局以外,誰又有權利讓孩子們不去唸書,帶去參加抗爭活動?對大人們這些迥異尋常的舉動,是無法可管的嗎?      ***     ***     ***     ***     ***      這件為反對興建火葬場挾孩子進行抗爭,以致釀成流血事件,不只是讓曾永盛難過好幾天,很多人知道這消息,心頭也都難以平靜。反對在地方上建造火葬場而進行抗爭,就當地居民的立場來說,或許有其絕對理由。不過,身處民主時代的今天,對於公共事務持有不同的意見,溝通的管道很多,實在用不著以聚集群眾方式表達意見。擺出此種人多勢眾的方式固然可以顯示某種強勢,但是人多了在情緒激動之下,難免出現控制不住的火爆場面,造成社會秩序的混亂。所以不是一種良好的表達意見的方式,尤其是這次主其事者是利用學校家長會的名義,宣布學校停課,驅使少不更事的國小四至六年級學童站在抗爭的第一線,作為「人肉盾牌」,雖然這次流血抗爭中,只有兩名學童受到輕傷,但是,這些暴力影像將深深烙印在他們的腦海中。甚至會長期間影響到他們對未來美麗人生的看法。怪不得這件事在經過媒體大幅報導後,引來社會人士對主其事者一片譴責聲。   至於曾永盛想到的二月二十七日是學生上課的日子,結果被校外人士宣布全校停課一天。是日到校的中、高年級學生,還被攔截上遊覽車載去進行抗爭,以致全校七百三十名學生中,有五百二十名學生缺課,該為這事負責的人,有沒有法律上的責任,這得先從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說起,為什麼不讓小學生上課會與憲法扯上關係呢?因為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這些在國民小學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童,正在履行憲法上所規定接受教育的義務,同時也在享受憲法所賦予他們上學的權利。學校要不要停課,是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的職權,學校的家長會係由在校學生的家長組成,協助學校推動教育的一種組織,沒有任何權利可以作出學校要停課的決定。既然沒有權利作出決定,所作出的決定,是不生效力的決定,等於沒有作出決定。沒有正當的停課決定而使學童停課,便剝奪了學童接受國民教育的機會。這些學童都是未滿十二歲之人,為兒童福利法第二條第一項所稱的「兒童」,受到這法律的保護。任何人對於兒童不得剝奪或妨害兒童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為兒童福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七款前段所規定。違反的人要依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要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的罰鍰。另外主其事者如果事前已規劃好集體抗爭時,即以兒童站在第一線,遇有警察阻擋時,因為警察.不會過份為難兒童,讓兒童「衝!衝!衝」,可以輕易衝破警察的圍堵,突顯抗爭的力量。真的若有這種心態,便是利用兒童從事危害性活動。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定有處罰的規定,也要處以一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的罰金。有沒有這些事實,主管機關自會查明處理。上面這些處罰規定,並沒有把兒童的父母排除在外,不能藉口已經得到兒童的父母的同意而免責,因為兒童的父母也是受罰的對象啊! 。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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