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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贈與他人財產 , 可以要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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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他人財產,可以要回嗎?       葉雪鵬先生(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星期四晚間,是曾永盛補習數學的時間。最近幾個星期以來,每當他自補習班回家走到他家附近的小公園邊,就會碰到住在他家樓上的潘媽媽,推著一張輪椅,上面坐著一位滿頭白髮的老太太在散步。這位老太太以前都沒有看見過,猜想該是她的媽媽吧!看到這位潘媽媽白天忙著上班賺錢,下班回來要做家事,夜晚還撈不到休息,推著輪椅陪老太太散步,如此無私地奉獻自己來照顧家人,實在令人敬佩。   回到家中,便把在路上遇見潘媽媽用輪椅推著一位白髮皤皤的老太太散步的經過告訴母親,在母親口中,證實了那位老奶奶的確是潘媽媽的母親。他母親還告訴他一件令人驚訝的事情,原來老奶奶除了潘媽媽這位女兒以外,還有一位兒子也就是潘媽媽的哥哥,老奶奶本來是住兒子家由兒子扶養,當時老奶奶身體還好,可以幫兒子做點家事,兒子對她還不錯,以為未來的日子就可以如此平靜地渡過。便把自己僅有的一棟房屋,贈與也就是送給她的兒子。想不到去年自己不小心跌了一跤,把股骨跌斷了。自醫院診治後回到家中,行動還是不方便,而且沒有人照顧,他兒子便把老人家送到養老院去養老。半年以前她兒子沒有到養老院去繳納安養費用,養老院便通知潘媽媽去繳費用。潘媽媽由於自己的家庭負擔重,沒有辦法替母親繳納費用,只好將母親接回家中由自己來照顧。   聽了媽媽這段敘述,曾永盛對潘媽媽的為人,更加肅然起敬。回到自己房中,靜下來想了想,覺得潘媽媽自己環境不是很好,仍然以一己之力無怨無悔地奉養行動不便的母親,回饋母親養育之恩,值得做人子女者的效法。只是她那位大哥,得到母親送給他的財產以後,便拋下老人家不管,這種不孝舉動,真是令人為其氣結。不知道在法律上老母親能不能把已經送出去的財產要回來?讓這位兒子嘗嘗不孝的後果。 ------------------------------------------------------------------------   曾永盛想到的這位被不孝兒子棄而不顧的老奶奶,在法律上可不可以把已經送給兒子的財產要回來的問題,得先從「贈與」這個法律名詞說起。贈與是我國民法債編所規定的一種契約名稱,民法第四百零六條規定:「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這是贈與契約的定義。由這定義來看,贈與就是當事人雙方講好,一方願意把屬於自己的財產無償也就是說不要對價送給另一方,得到另一方的同意接受,這時候贈與契約便宣告成立。由這一條的法律規定來看,這位老奶奶把自己所有的房屋送給了兒子,她的兒子也欣然接受,雙方所訂的贈與契約,在法律上便告成立,如果這房屋是辦理所有權登記的不動產,她兒子也已經辦好所有權的移轉登記,就合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權了。   贈與契約成立以後,贈與人可不可以反悔撤銷贈與,把己經送給受贈人的財產要回來呢?民法債編的贈與章中針對不同情形,設有三種可以撤銷贈與的途徑,第一種的情形是贈與人在贈與物的權利還沒有移轉以前,依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的規定,贈與人是可以撤銷贈與。像這位老奶奶是己經把房屋移轉給兒子,就不符合這一種撤銷贈與的規定。第二種情形是贈與附有負擔者,贈與人已經交付贈與物,而受贈人不履行約定的負擔,依第四百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贈與人除了可以要求受贈人履行負擔以外,也可以撤銷贈與。第三種也就是比較能符合老奶奶的情形,是民法第四百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所規定的:「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這話得先從條文中所規定的「扶養義務」說起,老奶奶是把房屋贈與給兒子,兒子與母親之間在民法上是直系血親關係,直系血親之間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相互間負有扶養的義務。行動不便的老奶奶躺在養老院中,手頭又無財產,是很需要子女來扶養的,她的兒子這時候棄她不顧,除非做兒子的已經到了窮途潦倒,自顧不暇的地步,沒有能力來扶養親娘,老奶奶是可以依這法律規定來撤銷贈與,把贈與的房屋收回,讓兒子嘗到不孝的苦果!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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