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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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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不償失         葉雪鵬先生(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這天早晨,當曾永盛忙著整理書包準備去上學的時候,忽然聽到邊吃麵包邊看報紙的母親冒出一句:「那有這種事情,書唸到那裡去了!」   身為學生的曾永盛對母親說這些話特別敏感,知道有學生作出讓母親難以忍受的壞事來。便笑著問母親說:   「又有什麼學生做出壞事讓您生氣,有這麼嚴重嗎?」   「嚴重不嚴重你自己去看,這些不知道輕重的年輕人,說不定就  此斷送了自己的大好前途。」說完便把報紙丟給曾永盛,曾永盛接下一看,頭版上用大字登著,有一百零七人為詐騙健保給付,被檢察官提起公訴,其中八十人是大專學生。知道惹母親生氣就是一大堆不知好歹的大專學生,便仔細地讀下去,才知道是中部一家診所的醫師夫婦,為了意圖不法的所有,以新台幣一百元之代價換購參加健保人士的健保卡一格,或換取內容不實的「診斷證明書」一紙,提供學生或者社會人士向學校或服務單位作請假證明之用。然後向健保局申領每格約三百元的健保給付,被他詐騙得手的金錢,已經高達六百八十餘萬元。為了貪圖小便宜,出賣健保格的人,被查出的有一百零五人,其中有八十四人是在學的大專學生以及高職生,這些人統統被檢察官依詐欺罪的共同正犯提起公訴,據說這是健保業務開辦以來的最大詐騙弊案。   曾永盛看完報紙,就背起書包,開始踏上這一天學習的路程,在途中想到這大批被檢察官提起公訴的莘莘學子,由於官司上身,這幾天絕對沒有像自己一樣的好心情去上課。一時沒有深思熟慮,惹上了大麻煩,除了要面對刑事處罰以外,不知道對於他們的前途,會有什麼負面的影響沒有? -----------------------------------------------------------------------------------------------------------------------   根據新聞報導,這一批人數高達一百零七人被檢察官以詐欺罪提起公訴的人中,真正地向健保局行詐的只有二個人,就是在台北縣泰山鄉開設診所的一位醫師和他的太太,其餘一百零五人都是自己沒有病,卻為貪點小便宜提供健保卡給診所蓋章,用以換取百元現金或「診斷證明書」,便成為這家診所的假「病人」看診的資料,向健保局請領醫療給付,這些假「病人」一點都沒有介入,為什麼都被檢察官用詐欺的罪名提起公訴呢?問題還是出在刑法所規定的「共同正犯」上面,依據刑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行為者,皆為正犯。   這裡所指的「共同實施犯罪行為」,在司法實務上以及相關的判例都認為只要犯罪行為人與犯罪行為人之間,有犯罪意思的聯絡和犯罪行為的分擔就是共同正犯。所謂「犯罪意思聯絡」,也不是必係雙方事先有所溝通,取得協議,在犯罪行為過程中,雙方有犯罪意思的聯絡就算是相當。這種犯罪意思的聯絡,更不必事前先說清楚、講明白,只要兩方面相互間有點默示的意思合致就可以了。像這些虛報醫治療資料,騙取健保局支付醫療費用的行為,保險對象沒有病而提供健保卡給診所蓋章,目的是在索取這些不應該由診所蓋章而蓋章的代價。   診所也知道這些保險對象前來診所不是來看病,而是提供詐騙資料索取相當的對價,則雙方顯然對診所實際沒有看病而記載為診病向健保局詐騙醫療給付之犯意有共識,在客觀上觀察,應該有犯意的聯絡。至於犯罪行為的共同實施,也不以參與全部犯罪行為為必要,如果有分擔一部分犯罪行為的實施,就是共同實施。這些沒有病提供健保卡給診所蓋章的行為,就是診所向健保局詐騙的一部分行為,所以會被檢察官認為是向健保局詐欺的共同正犯而提起公訴。   被提起公訴的人還要等待法院來判決,才能確定要不要負起檢察官起訴書所記載犯罪事實的刑事責任,如果一旦被法院判決有罪,除非是未滿十八歲的少年人,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的規定,犯罪紀錄的主管機關依法要自動註銷,沒有這種情形,這些不良紀錄會伴隨著這個人的整個人生,成為揮之不去的終身夢魘。 青少年是人生的起步時代,千萬不能為了貪圖小小的眼前利益而觸法,璀璨的明天需要今天辛勤的耕耘,不勞而獲付出的代價畢竟太大了!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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