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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遭竊昏迷,怎麼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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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竊昏迷,怎麼報案?    葉雪鵬(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曾永盛這天看到一則新聞報導,一位陳姓女子在今年的一月間,前往台北市的文山區探望八十多歲的年邁父親,發覺原本身體強壯,獨居在家的父親住處房門被反鎖,人則昏迷在床不能言語,監視器也被扯落,經檢點家中所藏的美金也不見了,因此認為係遭竊賊入侵。急忙報警由警方派警員召救護車將她的父親送醫救治,隔天這位陳姓女子到當地的派出所報案,也許是陳姓女子不明瞭相關法律的規定,被害人又不能言語,對於整個事件也無從瞭解,當值班警員問她告什麼的時候,便說是告「傷害」。這位警員便指示她要取具醫生的診斷證明書。她就回到醫院要求醫生開證明,二天以後拿到了醫師的診斷證明書,再到派出所報案,這時又換了一位警員,當這位警員明白她要告傷害以後,便對她說:「如果你要告『傷害』,必須要有對象。」並請陳女確認有沒有嫌疑人或目擊證人。這可把陳姓女子難倒了,因為警員想要了解的事情,她一無所知,自然難以辦到。於是案又報不成了!這位陳姓女子事後想想,覺得警員的態度雖然友善,但是說法令人難以接受,便向當地里長抱怨,里長則向議員反映,事情在議員關心下,才告曝光。警方調查後認為應該是雙方認知不同而產生誤會。不過,警方也覺得處理方式有點不妥,已要求內部更改處理方式。曾永盛看了這則新聞以後,才知道不幸遭遇了刑事案件向警方報案,還有這麼多的細微末節須要遵守。對於向警方報案,他從來沒有經歷過,前些日子,他迷上閱讀偵探小說,曾經瞞著母親躲在房間內偷偷地閱讀過好幾本,在這些小說所描述的犯罪過程中,知道歹徒在作案的時候,或多或少總會留下一些犯罪的證據,只要富有偵辦刑案經驗的人員在現場仔細搜證,總會發現一些蛛絲馬跡,像指紋、腳印、煙蒂等等。就憑這些遺留的證據,讓嫌犯無所遁形。依據報上所述,那位陳姓女子因為值班警員要她準備這,準備那,經過好幾天還沒有把報案的手續辦好,顯然警方還沒有對這件案子著手偵辦,縱有一些殘留的證據,豈不是慢慢地消失不見了,這對刑案的偵辦,顯然會增加困難度。如果這位陳姓老先生陷入昏迷,是由於外來因素所造成,而且還發生財物的損失,這該是一件重大的刑事案件,由於報案的耽誤,未能及時掌握證據,致使歹徒逍遙法外.,這是任誰都不願見到的事情。因此他很想瞭解一些報案的相關規定,萬一家人或者週邊有親人遭到不幸,如何去報案,才會讓警方迅速受理,掌握破案先機。      ***     ***     ***   曾永盛想要知道萬一自已或者親人不幸成為刑案的被害人,不要像那位陳姓女子一樣,跑了幾次派出所,結果還是回到原點,案就是沒有報成。依照報上刊出的新聞內容來看,事情演變成這等局面,警方說是雙方認知不同,產生誤會所致,看起來似乎不無道理,因為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的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的規定,要「告訴乃論」,也就是說必須要有合法的告訴,檢察官才能偵查起訴,法院才可以論罪科刑。誰可以有提出告訴呢?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陳姓女子是發現她獨居的父親昏迷不醒,而且有財物不見的情形。她向警局提出要告的罪名是傷害,也就是她認為父親的陷於昏迷,是他人所加的傷害。依法言法,傷害罪的被害人是她的父親。陳姓女子並不是被害人,就傷害罪部分是不能提出告訴的。在她父親恢復意識以前,如果堅持要告訴,只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聲請檢察官指定「代行告訴人」,由代行告訴人提出告訴,才能使傷害案件進入刑事訴訟程序。值班警員如果明白這些規定,當陳姓女子前來報案,要求偵辦她父親的傷害案件的時候,當面向她說明她無權提出告訴,不是要她補這補那,一場誤會就不致於發生。另外,這陳姓女子是發覺父親住處房門被反鎖,監視器被扯落,人則昏迷在床,清查財物發覺藏於家中的美金不見了。因此認為係竊賊入侵所為,陳姓女子如果曾經把這些情形向警員說明,則除了要告傷害的意思以外,還有告竊盜的意思,而竊盜罪不須告訴乃論,要報案的人知道有犯罪嫌疑,雖然不合告訴的規定,仍然可以用不須具備任何條件的告發人的身分,向司法警察或者檢察官提出告發,他們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是要對犯罪嫌疑開始偵查。對於竊盜的犯罪開始偵查以後,發現被害人所受的傷害是由於竊盜或者強盜行為所引起,或者與這些行為有關,除了重大的傷害行為須要另行成立其他罪名外,輕微傷害便被那些行為中強暴行為所吸收,不必再提告訴。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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