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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任意縱火法難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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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縱火法難容?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最近一段期間裡,曾永盛經常在報紙上看到報導各地發生火災的消息,停在騎樓下的機車被火燒燬的情形特別多,有的時候除了機車被燒成一堆廢鐵以外,還引燃了房屋。目前那些臨馬路有騎樓可以做生意的店舖房屋,為了防範小偷入侵,店面都裝上厚厚的鐵門,一樓以上住人的樓層則前後都裝上鐵窗。這樣的設施,在防盜方面雖然發揮了功能,可是一旦發生了火災,住在裡面的人就逃生無路。消防人員如果無法及時趕來救援,鐵窗內的生命便被火神奪走!      曾永盛原先以為這些火警,該是人們不小心火燭所引起,直到這幾天報上先後出現兩則新聞,才知道還有人以縱火為樂而故意引發多次火災;其中一件台北市的東區自今年的五月開始,經常在深夜或者凌晨發生汽車、房屋疑似被人縱火的火警,有時一天發生好幾次,使消防人員疲於奔命,附近住民人心惶惶。直到位深明大義的陳姓母親,發覺自己十八歲的輕度智障的兒子有點異狀,加以詰問後兒子承認有縱火這檔事,這位母親二話不說便帶著兒子向警方自首。經過警方的詢問,供出涉嫌對空屋與停放的車輛縱火的件數至少有十六件。另外一件發生在嘉義縣、市,自八月份到十月間,也發生二十餘件汽、機車疑似遭人縱火的案件。直至十月下旬嫌犯又在嘉義市縱火時被人當場發覺,經警民合力圍捕到案,林姓嫌犯向警方承認在嘉義市就犯下十件縱火案件。並說出自己由於失業欠下債務,心情不好,飲酒後就會興起放火的念頭,看到了點燃的熊熊火光,身心所感受的壓力就可以得到紓解。所以才會犯下這麼多的縱火案件。巧合的是先前在台北市自首的陳姓縱火者,也是說每當看到火就有一股莫名的感覺,無法克制這股衝動。是不是他們心理方面有什麼毛病?很想知道他們這樣近乎縱火狂的行為,要受到那些刑罰的制裁?     ***    ***    ***    ***    ***   「水火無情」,這是我們老祖宗流傳下來的古早話,意思是告誡我們不可以去玩弄水或火,因為水與火都會為人們帶來危險或災難。生活在房屋鱗次櫛比的都會地區的人們,怕火甚於怕水。水災不會經常發生,火災一日可以發生好幾回,一場小小的火警,也可以使人傾家蕩產,甚至於陪上人命。夜半聽到消防車淒厲的警笛聲,每個人都會膽戰心驚,心怕大禍臨頭。現在居然會有人看到熊熊烈火而感覺興奮,紓解自己心身的壓力。這些被燒燬的他人財產,甚至生命,都是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的法益。不能說為了自己一時高興,就可以不管三七二十一任意去點火。所以我國刑法分則的公共危險罪章中,對於這些放火燒燬別人財物的行為,以及放火燒燬自己所有之物與一些失火行為,致生公共危險,都訂有處罰的規定。就在北部那些縱火案件來說,嫌犯是選擇一些空屋或者停放在路旁的汽車與機車下手縱火。「縱火」是一般人使用的通常名詞,刑法的專用名詞則稱為「放火」。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 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依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要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上條所列舉的建築物與大眾交通工具等物,依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要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至於放火燒燬以上二條法條所列舉以外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依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機車、小汽車與一些載貨的小貨車,雖然也是代步與運輸的交通工具,但不是上面條文中所稱的:「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的車輛。放火燒燬這些不屬於大眾交通工具的他人所有的車輛,致生公共危險者,就要引用較輕的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的條文來處罰。這是就單純放火燒燬停在路邊或者空曠地段的機車、小汽車來說,如果這些車輛是停在房屋的騎樓下或者是房屋的車庫中,放火的人看到這種情形,這個時候應該要想到「星星之火,可以燎原」,機車或汽車被放火以後,火勢就難以控制,很有可能延燒到房屋,屋內通常都是有人居住,知道這種情形還刻意放火,這時候放火的人不是對燒燬機車、自小客車具有故意,對於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的住宅或非供人使用的住宅都有不確定的故意,這屋內有人因為大火逃生不及而被燒死,也沒有違反放火者的本意。放火燒車的一個行為,很有可能成立放火燒燬機車、汽車罪、供人使用之住宅罪、非供人使用之住宅罪、殺人罪等等。由法院在放火者所犯眾多罪名中,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前段想像競合犯的規定選擇一個最重的罪名來處罰。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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