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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怎可瞞著父母辦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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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可瞞著父母辦手機!          葉雪鵬先生(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曾永盛這天早晨上學,在教室外的走廊上碰到與自己並排而坐的張同學,跟一位平日同他走得很近的黃同學在咬耳朵。知道他們在談私事,也就禮貌上點個頭,走進教室坐下溫習功課。不一回張同學也進入教室在他身旁坐下,靠過身來問曾永盛有沒有帶錢?先借給他五百元。他要轉借給那位黃錦石同學應急。曾永盛身上經常帶著一張五百元的鈔票以應不時之需。聽說同學有急用,毫不遲疑地從衣袋中掏出那張鈔票借給他。   隔了兩天,張同學把五百元還給他,同時悄悄地告訴他,借錢的黃同很早就想擁有一支手機,曾經向他的父母求過好幾次,都被用各種理由擋了下來。總之一句話,唸國中的學生年紀輕輕沒有必要去買什麼手機。這位黃同學眼看著正面要求是很難得到父母的同意,就想到現在一些綁著門號的手機,價錢並不貴,二千元左右就可以買到一支蠻不錯的手機。要利用自己平日節省下來所積存的零用錢去買一支,這樣就不必等待父母點頭了。主意一定便到賣手機的店裡去選購手機,這時候才知道辦門號買手機還要跟那些電話公司訂立契約書,像他這樣的未成年人還要得到父母的同意。店員就交給他一份空白的契約書要他填寫好,請父母薟名或者蓋章後再來買。回到家中想想要父母在契約書內簽名表示同意,幾乎是不可能的事情。反正買手機是用自己可以運用的錢去買,沒有讓父母出錢。便把心一橫找來父親放在家中用來收掛號信的印章自己來蓋。手機買來後就小心翼翼來使用,深恐被父母發覺會招來責罵。這天他放學比父母早一步到家,在信箱中發現電話公司寄來的電話費賬單,也許是新鮮感,跟人聊天聊太久,要繳的電話費高達一千二百多元,自己零用錢所剩不多,又不敢讓父母知道,只好借錢先來繳。聽完了黃同學買手機的經過以後,才知道買手機容易,電話費卻是大負擔。另外他對黃同學瞞著父母買手機還偷蓋父親的印章的作為並不認同。因為買手機不是用一兩天就不要的,日子一久,遲早總會被父母發覺,到時候不知道該如何了斷,而且這麼做會不會引起法律責任?         ------------------------------------------------------------------------   最近幾年來,行動電話也就是手機在台灣地區廣為流行,人來人往的街頭巷尾,目光所及幾乎是人手一機,尤其是E世代的青年男女,更是手不離機,機不離耳,邊走邊打電話,已是青少年的標準形態,對手機依賴之深,可見一般。這幾年來手機所以盛行與電信事業開放民營後,行動電話業者為大力推廣業務,吸收用戶推出的搭配門號,低價促銷手機的手法至有關係。由於這些促銷活動,客戶用市價三分之一左右的價格,就可以買到各式各樣的心愛手機。不過,買到便宜的手機也不用高興太早,因為電話公司並不是冤大頭,甘願做賠本的生意。他們是著眼你買了手機以後的門號月租費和打電話的電話費方面。要在這些收入內撈回成本,所以買這種超便宜的手機,電話公司都希望你能夠成為他們的老客戶,對他們公司的業務有所貢獻。在把手機交給你以前,先給你一紙空白契約書要你與這家公司訂立契約,密密麻麻的約定條款中,就包括一條要繼續使用這門號二年或者三年,中途若停止使用,要賠償超便宜手機與市價的差價。用來保護公司受到的損失。另外這種電話公司與客戶所訂的契約,是公司與客戶之間互負債務的雙務契約,客戶如果是滿七歲以上,未滿二十歲的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這種契約,依民法第七十九條規定,事先必須經過他的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的允許,才能發生效力。唸國中的同學通常只有十三、四歲,是民法所稱的限制行為能力人。這些電話公司的契約,每一條款事先都會請法律專家字斟句酌加以推敲,有影響契約效力的原因當然會仔細研究,所以這些契約書都留有未成年人須經法定代理人簽章同意的地方。這位黃同學買手機的契約,雖然沒有徵得父母的同意,擅自在把父親留在家中的印章蓋在契約書上,在外觀上來看,這契約是事先得到他的法定代理人也就是他的父親允許,契約發生效力。如果黃同學處理得宜,按月都能繳清該繳的費用,紙就可以包住火,不致有大動作發生。一旦欠繳費用,電話公司便會根據契約法庭相見。這時候,他的父親若不負責,直指印章是兒子偷蓋的,這就「代誌大條」了!黃同學要成立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二項的用印章罪與第二百十條的偽造文書罪,要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至於積欠的電信費用,還是要繳的。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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