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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流氓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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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氓的定義         葉雪鵬先生(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每年暑假到來,曾永盛除了準備那些下學年要唸的主要功課以外,剩下來的時間,就是他大充電的日子,好好地閱讀一些上學期中沒有時間去碰的書籍。看完這些書,家中的精神食糧存貨就不多了,如果不趕快補充,就有斷糧危機。   曾永盛把這情形告訴他母親以後,他母親就塞給他一千元,要他自己去書店找愛讀的書,買幾本回來!   好久沒有上書店街逛逛,一走進書店,覺得擺設都有點不一樣,五光十色的新書,使人忍不住去翻閱幾下,瞭解那些惹人觸目的書名真正的內容,就這樣走走看看,花了兩個小時,買好六本新書,有幾本還是增進功課功力方面的書,當他在書店櫃檯結過賬,提著書本離開書店時,又在書店一個書櫃發現一本書名特別吸人的書,書名是「流氓教授」,「流氓」這個名詞的含義,他大致了解一點,但是沒有深刻印象,只知道那是一些平日遊手好閒、魚肉鄰里的人代名詞,這「流氓」二字怎麼會跟教授聯在一起,便過去翻翻以後,很想把它買來,仔細棒讀一翻,看看書的訂價,摸摸自己的口袋,剩下的錢已經不夠再買這本書了,只好又把書放下,把它列作下次先購買的目標。   在回家途中,曾永盛還是念念不忘剛才看到的那本「流氓教授」的書,由於沒有仔細看清楚內容,不知這本書用來教授作流氓還是流氓作教授?流氓的定義又是什麼?真教人費解! ------------------------------------------------------------------------------------------------------------------------------   曾永盛想買的這本書, 即不是教導別人怎樣去當流氓,也不是流氓兼教授,要流氓作風教育莘莘學子,只是一位教授敘述親身經歷一段當過流氓的日子,由於受到親情的激勵,棄邪歸正,歷盡千辛萬苦,考上大學,步上受杳壇後成為教授的艱辛歷程。是年輕人值得一讀的書。至於曾永盛很想瞭解的「流氓」的定義是什麼,要分二方面來說:一般人心目中的流氓,也就是曾永盛所想到的是一種遊蕩無業,欺壓良民的人,都可以歸類為流氓;另一方面是從法律層面來說:因為政府為了防止流氓破壞社區秩序,危害人民權利,制定一種管制流氓的特別法,那就是「檢肅流氓條例」,依據這條例的第二條規定,被稱為流氓的人,必需要年滿十八歲以上,而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破壞社會秩序,由直轄市警察分局或其他縣市警察局提出事證,會同其他治安機關審查後報請上級警察機關複審後認定。   第一、擅組、主持、操縱或參與破壞社會秩序、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幫派、組合者;第二:非法製造、販賣、運輸、持有或介紹買賣槍砲、彈藥、爆裂物者;第三:霸佔地盤、敲詐勒索、強迫買賣、白吃白喝、要挾滋事、欺壓善良或為其幕後操縱者;第四:經營、操縱職業性賭場、私設娼館、引誘或強迫良家婦女為娼,為賭場、娼館之保鏢或持強為人逼詩債務者;第五:品行惡劣或遊蕩無賴,有事實足以認為有破壞社會秩序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習慣者。   被提報為流氓經過核定以後,要對被核定人提出書面告誡並要列冊輔導。經過告誡後一年以內,如果還有上面的行為,經過調查可以檢具事證,移送法院審理,法院調查後認定事證明確,可以依這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用裁定將被認定為流氓的人交付感訓處分。感訓處分的期間依這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是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在執行感訓處分滿一年,成績很好,執行機關可以檢具事證報請原裁定管訓的法院,免予繼續執行,也就是讓他提早離開管訓的場所,回到社會重新做人。   由上面提到的法律規定來看,一個人被核定為「流氓」,並不是一般人想像中那麼簡單,說是流氓就是流氓,必需經過層層程序,才會成為「掃黑」的對象,人人討厭的流氓。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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