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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注意安全,比握有「生死狀」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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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安全,比握有「生死狀」重要          葉雪鵬先生(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前些日子,報上刊出台北地下街舉辦週年慶,有一家展覽公司在那裡舉辦「蛇神」挑戰賽,有人在那邊的展示室中跟一百條毒蛇相處二百四十小時,可以獨得獎金新台幣一百萬元,不過挑戰的人要立「生死狀」,生死自負。據說吸引不少人潮。曾永盛看到這一則消息以後,很想在活動期中去看一看。他的目的並不是在湊熱鬧,只是想去瞧瞧這些只要咬人一口,就會要人性命的毒蛇模樣兒有多可怕,以免下次在野外活動中遇到致命的毒蛇,可以適時採取躲避的動作。想不到沒幾天,這個活動便被當地警察局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來取締,活動就告停止。   毒蛇沒有看成,曾永盛並不覺得可惜,因為到動物園中走走,還是可以在展示窗中看到這些可以奪人性命的泠血動物。不過他對於這種「人蛇共舞」的活動,主辦單位要參加者立下「生死狀」的舉動有點不解,明明知道人與這些可以張口就能取人性命的毒蛇相處,隨時有被這些奪命者咬上導致一命鳴呼的危險,有了玩命者親筆立下的「生死狀」,萬一發生死亡結果,主辦單位除了表示「遺憾」以外,就可以不負刑事責任嗎?要不然那張白紙黑字的「生死狀」又有什麼用呢?   蛇,不管有毒或者無毒,一般人對它都沒有好印象,最大原因是蛇會咬人,一旦被毒蛇咬到,如果沒有及時救治,幾乎確定會一命歸陰。據百科全書記載,全世界每年約有一百萬人被蛇咬到,死亡的人數,高達一萬至四萬之多。   由於蛇毒能夠致命,一個人跟百條毒蛇在密閉空間的展示窗共處十日,如果全身而退,可以得到獎金新台幣一百萬元,這種長達二百四十小時的博命遊戲,會為人潮洶湧的台北地下街,帶來無限商機!問題是這人蛇共處的驚世活動,能不能替主辦單位冒取最大商業利益;參與挑戰者能不能名利雙收。完全繫在這十天中,百條毒蛇會不會張嘴咬人一口的條件上,萬一這挑戰者的臨場氣氛,不能鎮住這百條毒蛇的毒口,或者因為其他因素激怒毒蛇被它咬上一口,這雙贏的局面就會馬上改觀。主辦單位似乎也覺察到這種人蛇長時間的相處,有相當大的危險性,因此要求參與挑戰者,在進入蛇室以前,要立下「生死狀」,表明萬一發生不幸。一切咎由自取,與主辦單位無關。設想很是週到。   任何事情不怕一萬,只怕萬一,人蛇共處既然有其危險性,萬一毒蛇毒性發作,就對跟它相處的人來一下毒口,造成挑戰者不死也傷,如果不幸發生死亡的結果,主辦單位能不能搬出這一紙「生死狀」來免除一切法律責任呢?這是值得探討的。就這人蛇共處的整個事件來看,參與挑戰者對於被毒蛇咬上一口,就有喪命的危險應該很清楚,明明知道自己有喪失生命可能,仍然執意參加,而且還立下「生死狀」,撇開別人對自身死亡的關係。這種自願結束自己生命的行為,幾與自殺無異。   目前我國刑法對於自毀生命行為,並無規範。所以不能指是犯罪行為。但是別人生命,我們還是應該尊重,主辦單位對於這件人蛇共處所可能發生的危險性,仍然要注意評估,不能因為參與挑戰者不尊重自己生命而加以忽視。毒蛇分泌的毒液,有溶血性或神經毒等不同,救治時需要對照不同蛇毒注射不同的毒蛇血清,野外求生手冊中都提到遇到被蛇咬傷的時候,最好是把毒蛇打死,把死蛇跟被咬傷的人一併送到醫院救治,才能得到最迅速和最有效的治療。所以主辦單位對於這些和人共處的毒蛇毒性,應該有些瞭解,準備適當毒蛇血清和醫護人員,使挑戰者一旦被蛇咬就能得到救治,不致發生生命危險。否則就有應注意而能注意不注意的過失責任。如果因而發生死亡情事,執行此種業務人員,就有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的業務上過失致死罪,要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得併科新台幣九萬元以下的罰金,辦理這種有危險性的活動,是不能拿著別人立下的生死狀,來推諉自己的過失責任!凡是均須小心、謹慎,才是正辦。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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