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法務部全球資訊網:回首頁

:::

法律時事專欄

怎可買偽鈔來使用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
  • 點閱次數:2300
怎可買偽鈔來使用    葉雪鵬(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最近報紙報導,台北縣一所高中的總務處經辦人員,在去年三月間收取住校學生的伙食費,清點收到的現款中,發現夾有十六張新台幣千元的偽鈔,覺得事有蹊蹺,便深入調查,向有關的學生查詢以後,其中有莊姓、王姓以及兩位陳姓一共四位住校學生承認向學校繳納伙食費使用了偽鈔。鄰近的商家也向學校反映莊姓學生等曾經持偽鈔向他們消費,被當場識破而沒有得逞,店家心腸好沒有去報警,只教訓他們一頓了事,想不到他們還是不死心,把手中的偽鈔硬是往學校裡送。學校當局覺得內情並不單純,便報警處理。經警方調查後,使用偽鈔的學生都說那些偽鈔是分別向一位馬姓同學買來使用的,其中莊姓學生還說他是在去年三月間,第一次拿五百元向馬姓學生換了一張千元偽鈔,幾天以後又用二千元換了三張偽鈔,繳交學校的偽鈔,便是他用真鈔向馬姓同學換來的。馬姓學生到案以後,起先不承認有出售偽鈔給同學這回事,等到警方查出馬姓學生有一位哥哥因為涉嫌偽造貨幣的案件被查獲,並被檢察官聲請法院羈押獲准。案件起訴以後,法官准他交保,人就失去形蹤,目前被法院通緝中。面對這事實,馬姓學生才承認出售給同學的偽鈔是他哥哥交給他,要他拿到學校裡販售的。   這件案件經過檢察官偵查以後,已經依使用偽鈔的罪嫌,把涉嫌人中的已滿十八歲莊姓被告提起公訴,另外三位使用偽鈔的以及出售偽鈔的馬姓學生,因為都是未滿十八歲的少年,由警方另行移送地方法院的少年法庭來處理。   當曾永盛看到這則新聞以後,覺得有點不可思議,過去在報上看到被查獲使用偽鈔的新聞,大部分的人都是在不知道是偽鈔的情形下,收下了偽鈔,又在不知道自己手中拿的是偽鈔,再拿去使用。也有小部分的人是不小心收到了偽鈔,在收到以後才發覺是偽鈔,為了不甘平白受到損失,又拿去使用。很少看到有人拿真鈔去換偽鈔來使用,而且換的比率又是那麼高,其至用兩張真鈔換來三張偽鈔,然後冒著被發覺的高度風險拿去使用。使用的代價卻只是手頭多了一張偽鈔而已。真不知道這些高中生們決定這樣做的時候,心裡想的是什麼?難道都不知道使用偽鈔是犯法的行為嗎?他很想知道未來這些人要面對的是那些法律責任?      ***     ***     ***   最近幾年來新台幣被偽造的新聞,在報上是屢見不鮮,偽造的標的更是集中在千元大鈔之上,新近查獲的案件,更發現有些不法之徒不但把偽鈔偽造成十分逼真以外,甚至不惜工本,從新台幣百元的真鈔上,取下難以偽造的防偽條,再貼在偽造的千元券上,目的是要讓偽鈔能夠通過驗鈔機的檢驗,可以大量冒充真鈔行使而不致為人發覺。不過,我們國家發行的新台幣也不是蓋的,多道的防偽功能,使偽鈔在靈敏的驗鈔機內馬上現出原形。一般商家經過練歷都成為驗鈔高手,鈔票到了他們手中,摸幾下,對光照一照就能分辨出真假,畢竟假的真不了,若想使用偽鈔得逞,談何容易!這些以二比三的比率,用真鈔去換偽鈔來使用的人,真不知道心中打的什麼算盤,難道把收受鈔票的人都看成那麼好騙的嗎?   台灣地區現在使用中的新台幣紙鈔,都是由中央政府所屬的中央銀行來發行,是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一條第一項所稱的「國幣」,如果有人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或者變造新台幣幣券者,就要依這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的規定來處罰,法定本刑是無期徒刑或者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還可以併科銀元五千元以下的罰金。偽造、變造,幣券的行為擾亂到金融秩序,而且情節重大,依同條的第二項規定,可以判處死刑。這罪可不輕啦!。偽造、變造以後又拿這些偽鈔來使用,或者出售給他人,這些行為都屬於偽造、變造以後的低度犯罪行為,在法理上都為高度的偽造、變造行為所吸收,不再處罰這些低度犯罪。自己並沒有偽造或者變造偽鈔的行為,只是為了有利可圖,買進偽鈔來使用,從中獲取高額差價,像那些高中生一樣用兩張真鈔換回三張偽鈔,再拿去當真鈔使用。這些行為在特別法的妨害國幣治罪條例中,並未有處罰的規定,所以要回到普通法的刑法中去找適用的法條。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行使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銀元)以下罰金。」,。新台幣的千元紙鈔,正是這法條中所稱「紙幣」,為了貪些小便宜,拿真鈔去換假鈔,,因為有行使的意圖,換到手這不算輕的罪就成立了。至於那些收到以後,才知道是偽鈔的人,為了減輕損失又再用出去,因為惡性不是很重大,依同條第二項的規定,法院只能對之判一點罰金而已。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