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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緩起訴是微罪不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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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起訴是微罪不舉嗎?      葉雪鵬先生(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前年的十月三十一日深夜,正當象神颱風來襲,風雨交加之際,一架新加坡航空公司自桃園中正機場飛往美國洛杉磯的班機,於駛往跑道起飛時誤闖正在整修施工中的五右跑道,結果在滑行中撞及施工用的護欄和挖土機等施工工具,飛機的機頭雖然拉起,還是摔了下來,這一摔造成八十三人罹難,還有七十一人受到輕重傷。民事賠償部分,航空公司已經付出大額金錢與受害者及其家屬成立和解。至於駕駛飛機的三位外籍正副駕駛當時為什麼會誤入封閉中的跑道?有沒有刑事責任?是很多人一直都在關心的一件事。最近新聞報導:主管飛安的飛安委員會經過一年多的縝密調查後,終於公布調查結論,認為新航機上的正副駕駛這次誤入跑道,是造成墮機事件的主因。幾天後新聞又報導:當墮機事件一發生,就因相驗罹難者的屍體而介入偵查的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也參考主管當局這份調查報告再作深入偵查後,認為這架飛機的正駕駛和二名副駕駛中的一位,在駕機駛向跑道過程中,有多項應注意而未注意的業務上疏失,導致乘客多人死亡,應成立刑法上業務上過失致死罪。由於肇事當晚天氣惡劣,以致疏忽誤入跑道而釀成慘劇。不過,他們犯罪後態度良好並曾向國人致歉,以前又沒有犯罪紀錄,因此給予緩起訴的處分,期限為三年。另外一位副駕駛在起飛前那一段時間沒有擔任駕駛工作,難認有疏忽的責任,所以給他不起訴的處分。   有關緩起訴的制度,是今年二月八日刑事訴訟法修正公布增訂的新制度。曾永盛曾經在本刊讀到相關介紹的報導,約略知道一些關於緩起訴的概念,也知道那是檢察官用來使一些犯罪後態度良好,知過能改的人,給他一個暫時不予起訴的新制度。把這種新制度用在這兩位外籍的正副駕駛身上,覺得還蠻適當的。因為這兩個外國人只是有點疏失而已,算不上罪大惡極。不過,他在另一家報上讀到對緩起訴的介紹,直指那是「微罪不舉」,墮機奪走了那麼多條人命,可以算作微罪嗎?心中不免產生惑疑。              ------------------------------------------------------------------------   對於一年多以前新航大園墮機事件,由桃園地檢署的檢察官對正、副駕駛員作出不起訴和運用新修正刑事訴訟法中的緩起訴制度,給予緩起訴的處分而告落幕。各界對於檢察官的處理方式,都給予不錯的評價。因為在此以前,檢方始終堅持有過失就要依法辦理的立場。引起國際飛行員協會的關切,認與國際慣例有違。不過,依法言法檢方的堅持,站在執法者的立場來看,理由絕對正確。而新引進的緩起訴制度,此時正好發揮了功能。由於檢察官在這案件中,給予被告的緩起訴期間是三年,這兩位外籍正、副駕駛員在這三年期間內,沒有故意再去犯罪,也沒有做出違背緩起訴處分所規定應遵守或者履行的事項,檢察官就不能把緩起訴的處分撤銷。三年以內緩起訴沒有被撤銷的話,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的規定,就不得對同一案件再行起訴,也就是說犯罪的行為就一筆勾銷,無形中使法院審判的刑事案件消失了一件。可見緩起訴制度今後在減少法院刑事案件的審判方面,是有很大的發展空間,符合當前國家刑事政策的要求。   至於曾永盛在報上看到有人指緩起訴是微罪不舉,因而想到緩起訴是針對微罪而設計,緩起訴就是微罪不舉。其實「緩起訴」和「微罪不舉」在刑事訴訟法上是兩個不同的制度,一般所稱微罪是指刑法第六十一條所規定「得免除其刑」的犯罪,包括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以及普通竊盜、侵占、詐欺和故買贓物等罪名的犯罪。在學理上被稱謂「微罪不舉」是指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所規定檢察官的起訴裁量權,依現行法規定,檢察官對於第三百七十六條所規定的案件,斟酌個案的情形,本來應該起訴的案件,也可以給予不起訴的處分。第三百七十六條是限制該條所規定的案件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的條文,與刑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比較,在罪名方面增加了加重竊盜罪、乘機詐欺罪、背信和恐嚇罪,這些犯罪就是檢察官得以職權不起訴處分的案件範圍。而緩起訴的案件範圍,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範圍比可以微罪不舉的案件大得多。新航駕駛員等所犯的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的業務上過失致死罪,法定最重本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合微罪不舉的要件。要想給他們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在檢察官方面,除緩起訴以外別無其他途徑。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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