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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錢不夠」能拒絕還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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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不夠」能拒絕還錢嗎?  葉雪鵬(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在經濟不景氣時代,向人借錢與把錢借給人,似乎都成為一宗大學問。手頭還掌握一些現金的人,都不願意輕易把錢借給人,一般說來,民間借貸的利息普遍都較銀行的定存利息為高,怕的是為了多賺些利息,結果連老本都陪上了。錢不去賺利息,放著還是白放著,不會多出一分半毛來。雖然目前銀行的定存利率,都直直落到年息二%以下,一些別無其他理財管道的人,還是把錢硬往銀行裡送,為的是銀行財基穩固,不怕到期收不到本金與利息。曾永盛的母親便是死忠的定存族的一員。多年以來她帶著曾永盛,量入為出,省吃節用的結果,手頭雖然有一點儲蓄,還是不敢冒著風險把錢拿去亂投資,只有交給銀行,領些少得可憐的定存利息。曾永盛有時看到母親在無聊的時候,拿出那些定存單,哀聲嘆氣地左看右看。除了著實替母親難過以外,憑他只是一位國中生,那有能力去扭轉連大人們只有搖頭的問題。前幾天,曾永盛在報上看到一則新聞,報導一位住台北市的邱姓男子,在民國八十年間,為了幫助朋友鄭姓男子應付週轉難關,用自己名義向銀行貸借五千萬元供鄭姓男子應急。後來鄭姓男子提供一些房屋與股票給邱姓男子要他處理抵了一部分債務,結算以後還欠邱姓男子三千二百萬元,雙方簽署了欠款的協議書,除了載明鄭某欠款數額以外,還記載「將來有能力時,負完全清償責任」。四年以前邱姓男子查知鄭姓男子在台北市中山段和石牌還有房地,向鄭姓男子討債的時候,鄭姓男子就搬出當年的協議書作擋箭牌,說他目前還沒有能力完全清償這筆錢,所以邱姓男子是不能要他歸還這筆錢的。邱姓男子沒奈何只好提起民事訴訟,地方法院的法官認為邱姓男子是在鄭姓男子快要破產的時候把錢借給他,鄭姓男子也把部分財產供邱姓男子變賣清償,剩下的債務要等到有能力的時候再還,因此邱姓男子必須證明鄭姓男子有清償能力,才能請求清償債務。邱姓男子未能提出證明,所以把他所提起的訴駁回。邱姓男子不服提起上訴,案件被發回更審後,更一審的法官對於協議書上所載的文字,看法就有不同,認為解釋文字應以訂約當時的真意為準,也就是鄭姓男子如有錢,就要陸續還錢,否則豈不代表鄭姓男子可以永遠用「錢還不夠」作為理由拒絕還錢。判決鄭姓男子敗訴。這件官司上上下下打了四年,直到最近才被最高法院認同更一審的法律見解而判決確定。曾永盛看了這則新聞以後,才知道借錢給人,要冒著本錢收不回來的風險。要不回來的理由除了沒錢可還以外,還有一些像這件案中似是而非硬拗的理由。他母親為了保本,寧願少要利息,把錢存進銀行,作法應該正確。不過他又想到那些背了一身債的人,真的是有心還債,一次還清卻力有未逮,可不可以要求債權人一點一點慢慢還,如果得不到同意,那又怎麼辦呢?      ***     ***     ***   像曾永盛母親那樣有點儲蓄的人,在目前的微利時代,的確很難理財,為了保持本金和賺些利息,只有把錢往銀行中送,銀行收到這些存款以後,也不能把鈔票鎖進金庫了事,還是要想盡辦法找到要借錢的人。除了那些有抵押和保證的大客戶以外,還花費大筆廣告費,運用各種令人聳動的廣告辭句,招來想借錢的顧客上門,利用現金卡、信用卡等簡便借錢方法來借錢。據說這些簡便借錢的業務推行並不理想,原因是出借容易回收難。不良債權率居高不下,有些銀行因此要放棄這項業務。其實想借錢應急的人,除了少數居心不良,借錢當時就存心坑人的人以外,不論是私人間借貸,或者是向銀行借錢,借錢的人總會想盡辦法來還錢,避免信用受到影響。不過會向人借貸,本身經濟情形,必已出現狀況。如果所借的是一大筆的金額,要在借用期間屆滿以後,一次全數清價,在實際上是會有些困難。如果債權人方面,對於已經過了清償期的債務人的困境,並不諒解,一直猛追不捨全力催收,甚至採取法律行動,欠債的債務人在此種情形下,有沒有權利可以要求債權人給予延期清償或者分期清償?依法言法,我國民法上的規定,難免會令欠錢的債務人失望,因為民法第三百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債務人無為一部清償之權利。」借錢在民法上是一種契約,契約當事人雙方在借錢當時既已談妥何時歸還這筆借款,借貸的債務人就有依據約定返還借款的義務,不能以自己的原因要求分期或者延緩清償。所以法律會有這種規定。如果債權人是用向法院起訴的方法討債,法院依該法條後段的規定,是可以斟酌債務人的境況,在無害債權人的利益下,允許債務人分期給付或者緩期清償。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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