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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背信 , 背的是什麼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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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背的是什麼信? 葉雪鵬先生(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曾永盛家的對面,住著一戶張姓人家,屋主人夫婦白天都忙著在外做生意,小孩則去上學,家中幾乎都沒有人,到了晚上這家人先後回來,就開始熱鬧起來,經常不顧左鄰右舍而大聲喧嘩,男主人晚上更喜歡喝點小酒,兩杯黃湯下肚,聲音就特別大,不論是跟太太吵架或者是教訓小孩,都是扯開大嗓門大吼大叫。所以曾永盛對這一家人,印象特別深刻。
這天晚上,曾永盛正在房中做功課,對面張家又傳出吵架聲,側耳一聽除了熟悉的男主人的吼叫聲以外,還夾雜著陌生的爭吵的聲音。就判斷這不單是張家的家務事了,便走出房間想到陽台上看看,卻看到母親把客廳的燈關掉,站在黑暗的陽台上在看熱鬧,便走到母親身旁,問她發生了什麼事?母親告訴他,對面的張先生請工程行的人來替他們家油漆粉刷,前天工人依約好的時間到張家要開始工作,張家沒有人在家,工人只好回去。今天,張先生又與工程行約好派工人來工作,張先生也在家中等候,結果工程行因為另外有工程要趕工,派不出人來,惹得張先生火起,把趕來解釋的工程行老板大罵一頓,雙方便起了爭執,那工程行老板臨走的時候,張先生還大聲地說要到法院告那老板背信。
曾永盛回到房間,腦海中還在想著剛才母親所說的那句「要告那老板背信」的話,那位張先生是不是因為工程行老板沒有遵守信用,在講好的時間內派人來替他油漆粉刷,就要去告人背信?如果背信真是一種犯罪的話,類似這樣情形都要成立犯罪,豈不是很多人都在不知不中成了犯人,難道國家會把法律訂得這樣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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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旋在曾永盛腦海中的「背信」,是不是一種犯罪?答案是肯定的。背信的確是我國刑法一種犯罪的罪名。不過刑法法條所規定的背信罪要件,卻不是一般人和曾永盛所想到的當一個人有了違反自己信用的行為,就成立了背信的犯罪。像曾永盛看到的情形,是那位張先生把自己家中粉刷牆壁和油漆的工程,交給一家工程行承包工作,這時張先生與這家工程行,成立了民法上的承攬契約。承攬契約當事人的一方,如果有違反契約所約定的事項,應該依據民法的相關規定來解除契約或者請求損害賠償,把問題解決,還牽涉不到刑事上的犯罪問題。至於什麼情形才會成立刑法上的背信罪呢?依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構成背信罪的要件有下列四點:第一.行為人是替他人處理事務:所謂替他人處理事務,是指行為人受到他人的委託或者委任來處理事務,像店員受老板僱用替他看店、公司僱用職員為公司辦事、當事人委任律師為自己處理事務等等,這些被僱用的店員或職員,受當事人委任的律師,都是為他人處理事務的人。第二. 要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的利益或損害本人的利益的意圖。所謂意圖,是指犯罪的行為人在實施犯罪的時候有這種犯罪的目的或期望而言。第三. 要有作出違背任務的行為。也就是說犯罪行為人沒有盡到受人所託,忠人之事的原則,在處理事務的時候,違反誠信為人處理事務的義務,這些違背任務的行為除了積極的行為以外,還包括消極的不作為在內。第四. 致生損害於本人的財產或其他利益。行為合於以上四種要件,便構成背信罪,要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銀元一萬元以下罰金(折合新台幣三萬元)。另外背信罪依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也處罰未遂犯,就是已經著手犯罪的實施,本人的財產或利益還未受到實際的損害,這時候就成立未遂犯,可以減輕法定的刑罰到二分之一。
由上面的背信罪犯罪要件來看,背信罪只是處罰為他人工作而違背任務,使本人的財產遭受損害的人,所以是一種身分犯,必須具備為他人工作的身分才能成立的犯罪。那位張先生與工程行老板發生的糾紛,工程行的老板所作所為都是為履行他與張先生所訂的承攬契約而工作,是為自己工作,並不是為他人工作,所以縱有違反契約約定的事項,使對方受到損害,也只是依據契約負起民事賠償損害的責任,無關背信的犯罪。張先生要告工程行老板刑事犯罪,顯然對法律產生誤解。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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