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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為尿闖國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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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尿闖國門          葉雪鵬先生(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喜歡蒐集社會上烏龍事件的曾永盛這天可大有斬獲,報上一則不顯眼的新聞讓他忍不住笑了出來!原來日前有兩位二十餘歲的德國青年,在他們國內的法蘭克福機場參加一項會議,卻喝醉了酒又因內急,便相偕找廁所,在機場裡找來找去沒有找到,結果卻上了一輛駛往停機坪的巴士,就此登上一架正要飛往莫斯科的飛機,他們坐在飛機後艙沒有被人發現。   直至飛機飛抵莫斯科,北國的冷冽寒風吹醒他們的頭腦。才發覺身在異國隨身證件什麼都沒有,便被當地警察扣留,隨後被送上飛往法蘭克福的飛機。回到自己國家以後,他們的處境沒有好到那裡去,警方還是供應他們免費飲食展開一連串的刑事調查。結果如何,報紙上沒有說明,就是這些免費餐飲只吃個幾天,因為沒有自由也很不好受。為了一時內急,惹出一場麻煩來,那是這兩個糊塗人始料未及。曾永盛想到這件很有警惕性的烏龍事件發生在國外,已經讓這「酒醉二人組」嚐盡苦頭,如果發生在自己的國家裡是不是也會招來這許多麻煩的事情呢? -----------------------------------------------------------------------------------------------------------------------   為了解決內急,糊里糊塗地混上一架正要飛往其他國家的飛機上,由於牽涉到離開國境的問題。而每個國家對於人民的入出境,都有一套管理的法令,不是要走就可以走的那麼輕鬆,所以這「酒醉二人組」冒失出國行為,雖然為自己賺到來回出國旅行的機票和幾天的免費食宿的招待,但付出的代價是好幾天的自由,慘痛的教訓,他們一定不敢再來一次。   曾永盛想到的這「酒醉二人組」荒唐的演出,時空如果換在我國,依我國的相關法律,情形也好不到那裡去,恐怕後果還會更糟。原因是我國因為國情特殊,為維護國家安全,對於人民入出國境,採取管制措施。依照國家安全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入出出境,應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許可。未經許可者,不得入出境。」人民如果違反這一項的規定而入出境,依同法第六條第一項的規定,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九萬元以下的罰金。這看起來近似戲鬧的行為,所要面對的卻是嚴肅的刑事罰問題。   這「酒醉二人組」是因酒後內急,在機場找不到廁所,鬼吏神差地上了飛往外國的民航機。顯然事前沒有準備,談不上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既然有未經許可前往國外的情事,就符合上面引用的法律所規定處罰的要件,行為具備違法性的要件。不過犯罪是否成立,除了行為具備違法的特別要件以外,還要看看有沒有符合刑法總則上的一般要件,根據新聞報導。這「酒醉二人組」,都是二十歲以上的青年,沒有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所規定的「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的問題。換一句話來說,他們的作為,已經不是一般小孩子的兒戲行為,因為他們的年齡,有負擔刑事上責任的能力。有了違法行為,就要接受處罰。   行為雖然具備違法性,行為人也有責任能力,還要看看刑法總則上另一條條文,那就是第十二條所規定的「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國家安全法第六條並沒有明文規定對於過失未經許可入出境,也要處罰。所以過失犯的處罰,便被排除。剩下來只是有沒有故意的問題。   刑法上的故意,依照刑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規定的定義,是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這是直接故意。另外第二項則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這是間接故意。不論是直接故意或者間接故意,在刑法上評價是相等的,兩者都是故意,都要負起刑事責任。   依據「酒醉二人組」的說法,他們是酒醉找廁所而上了飛機,似乎對上飛機出國,並不是他們本意,也就是說他們沒有未經許可就溜出國門的故意。不過說法歸說法,有沒有犯罪的故意,是由具有偵查職責的檢察官依據證據來決定,不是說說就算了!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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