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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六合彩」依附樂透,還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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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合彩」依附樂透,還是犯罪 葉雪鵬先生(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這天傍晚,曾永盛放學回家,經過巷口一家錄影帶出租店,看到約莫有二、三十人在這家店門口大排長龍,原以為是什麼轟動社會的新影片到貨,造成影迷搶購和搶租,後來看到這些人是排在店內一個裝有電腦的櫃台前面,才知道這家店內增設了公益彩券的樂透彩券簽注站,排隊的都是來簽注樂透彩券碰碰運氣的人。回到家中,又在電視新聞上看到各地電腦樂透簽注站,都是排著人龍,生意興隆。隔了二天,報紙上大幅報導,樂透彩券發行後,由於簽注者人氣鼎盛,簽注金額直線上升,頭獎獎金會衝破一億元。這龐大的獎金數額會吸引更多的想圓發財夢的人投入。新聞報導還提到:樂透彩券熱賣以後,一些以前被警察抓怕了的經營「六合彩」賭博的組頭,正在蠢蠢欲動,想南北串聯,利誘這些遍佈各地的樂透彩券簽注站,表面上為公益樂透彩的經營外,暗地裡要招徠賭徒簽「六合彩」,用合法來掩護非法,準備大撈一票。
曾永盛知道未滿十八歲的人不可以去簽樂透彩,自己只有十四歲,不可能拿錢去簽,獎金再高,也跟他無緣。他的母親是一位安份守己而認命的人,對於那些靠機會才會發財的事情,連看都不會看上一眼。掌管樂透彩券的財神爺,是鐵定不會光臨到他家的,彩券狂飆,他最多只有看看的份。不過,他對於媒體所報導的一些六合彩的老組頭,看到樂透彩券瘋狂熱賣,想要誘使這些電腦簽注站附帶替他收受「六合彩」簽注的傳聞,大為不解。記得不久以前,警察還在大抓「六合彩」的賭徒,把他們移送法辦。現在樂透彩券造成熱賣,這些賭徒又想搭樂透的便車,招徠民眾下「六合彩」的注。如果樂透電腦簽注站真的可以簽注到「六合彩」,豈不是表示以前隱身地下的「六合彩」,可以在市面上公開簽注了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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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永盛想要瞭解的目前一些比較熱鬧的街頭巷尾都可以看到的樂透電腦簽注站,可不可以簽注「六合彩」的問題,得先要明白「六合彩」和樂透彩券的性質有什麼不同。
提起「六合彩」,要從十多年前政府還在發行的「愛國獎券」說起,當年的愛國獎券是每月發行一期,愛國獎券的第一特獎的獎金,雖然沒有目前的樂透彩券頭獎那麼高,在那個缺乏靠機會發財管道的時代裡,還是快速發財的不二捷徑。一般想圓發財夢的人都趨之若鶩,購買一張,希望無窮。但是獎金固定,中獎率不高的愛國獎券,不能滿足那些喜愛剌激的賭徒,於是便有依附愛國獎券第一特獎號碼「大家樂」的賭博慢慢地蔓延開來,引起一陣簽賭狂潮,政府惟恐賭風日盛,把愛國獎券停止發行。不過,此舉並沒有戢止賭風,賭徒們又把簽賭方式依附在香港政府發行,每週二、週四開獎的「六合彩」號碼上,這種簽賭名稱,就被稱作「六合彩」或者「六合樂」。不管是「大家樂」、「六合彩」,都是組頭(莊家)與簽注者的對賭行為,組頭又都是在公眾得出入的地方招攬賭徒簽賭,所以,組頭與簽賭的人,都觸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賭博罪。組頭則另外成立常業賭博、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等犯罪。政府為了端正社會風氣,一再要求司法警察機關從嚴查辦賭博犯罪,經過多年來努力,已經使「六合彩」犯罪漸漸退燒。
此次台北銀行發行「吉時樂」、「樂透彩」等公益彩券,雖然也是把中獎或者不中獎取決於未來或者偶然發生的事實,有點類似賭博的行為,不過,公益彩券是依據「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的法律規定,並且報准主管核定才發行的,是一種「依法令之行為」,依刑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行為是「不罰」的。況且公益彩券的獎金,只從收入中提撥百分之六十五,其餘百分之三十五,扣除銷售費用外,都撥作國民年金、全民健保、社會福利和慈善等用途,與「六合彩」是簽賭者與組頭一對一對決,把下注的賭金全部拿來賭博的方式有別。
由上面的說明來看,樂透彩券的銷售,是合法的行為,簽注「六合彩」,是賭博的犯罪行為,兩者的性質大有不同。傳聞中的有經營「六合彩」的組頭要利誘一些樂透電腦簽注站作他們的「柱仔腳」,順便替他們收取「六合彩」的簽注。傳聞若真的成為事實,由於這些簽注站都是公眾得出入的地方,被查到的話,簽「六合彩」的人、簽注站的負責人、組頭,都會構成程度不一的賭博罪。外傳已經叫價到新台幣六十萬元的經銷商執照,也可能因為附帶經營「六合彩」的賭博而被撤銷,那虧就吃大!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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