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法律時事專欄
假處分不是假的處分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
-
點閱次數:4520
假處分不是假的處分 葉雪鵬先生(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曾永盛前些日子在上學途中,經過一處大面積的建築大樓的工地,工地週圍已經用鐵板圍起籬笆,行人都只能從工地所提供的一條狹窄的通道通過。工地裡有工人和車輛進進出出,好像正在進行工程的開挖工作。工地坐落的這條路是曾永盛每天上學必須經過的,心裡嘀咕著這裡以後會有很多大型工程車出入,增加行人的危險性,路過的人需要特別小心。
約莫過了一個星期,曾永盛放學回家,小心翼翼經過這工地的出入口,發覺工地的大門是關著的,裡面看不到有工人在活動,心裡覺得有點納悶,怎麼這樣好的天氣會沒有人在工作?再往前走幾步,看到鐵板上貼了一張法院的公告,走近一看,公告的大意是說:債權人與債務人間因為大樓基地假處分事件,經法院裁定准許債權人提供擔保後對債務人為假處分,禁止債務人在這基地上繼續建造地上物。由於這公告中出現很多自己不大熟悉的法律名詞,看了以後好像是有看沒有懂。不過大致還是可以了解到這建築工地的停工,是由於法院的公告禁止繼續建造的緣故,而法院之所以有這禁止公告,則是由於債權人的提供擔保實施假處分。使他難以明白的是公告上明明記載著是「假處分」事件,既然是假的處分,法院憑什麼在這裡貼出公告,禁止債務人繼續建築地上物呢?一路上邊走邊想走到家中,仍然想不通原因在那裡?
*** *** *** *** ***
曾永盛在那建築工地外面看到法院的公告中記載的「假處分事件」,其中「假處分」三個字,是我國民事訴訟法中一個專有名詞,與曾永盛所解讀的「假的處分」,相去十萬八千里。這也難怪國中生的他憑著字面的意義會作如此解讀,因為法律畢竟是一種專門學問,把相關規定了解透徹是需要一些時間,有些名詞不是單憑字義就可以解釋清楚,「假處分」就是一個例子。至於假處分在民事訴訟法中究竟代表什麼意義,這得先從民事訴法中的保全程序說起:保全程序是民事訴訟法第七編的章名,這裡所稱的「保全」,應該是保全強制執行程序的簡稱。為什麼強制執行程序需要加以保全呢?通常當事人要聲請法院實施保全程序,必定與對造之間,有民事糾紛存在,在無法私自解決之下,只有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來裁判誰是誰非,得到勝訴的判決以後,才能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一場民事糾紛,至此方告落幕。不過法院辦理民事訴訟,一舉一動都要依據民事訴訟法。一部好的訴訟法在訴訟程序上必須原告與被告的權益都能兼顧,才能使當人心服口服。在這種情形下,打場民事官司,除了兩造同意和解可以迅速終結案件以外,拖上兩三年才告判決確定,不算希罕。這時候再去聲請強制執行,情勢已告變遷。當年富甲一方的債務人,可能已經窮得身無分文,不屬於金錢的執行標的物,也有可能因為種種因素而不存在。民事訴訟法為了解決債權人這些困擾,保障他們的權益,特別設計這套保全程序制度,讓債權人必要時可以利用這程序,在提起民事訴訟以前,或者在訴訟程序進行中,聲請法院先對將來打就贏官司要實施強制執行的標的物予以保全。才不會打贏官司只贏得一張紙。
現行的民事訴訟法中,對於保全程序共規定有兩種保全方法,一種是假扣押,供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所使用。本欄以前曾經在「假扣押,真執行」一文中約略予以介紹(見法務通訊刊物第二O七六期)。假處分是保全程序中的第二種保全方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專供「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的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所使用。法條中所稱的「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是指所要求法院給予保全強制執行的標的,不是屬於金錢或者可以變易為金錢的請求。因為要保全的是金錢或者得易為金錢請求的強制執行,有假扣押的程序可以利用,不可以聲請假處分。至於「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的範圍並沒有限制,包括對特定物的請求、行為或者不行為的請求。都可以作為假處分的標的。像曾永盛看到的那處大樓工地,被法院假處分,禁止債務人繼續動工興建,很有可能是大樓的基地佔用到別人所有的土地,才會被土地的業主聲請假處分,禁止興建大樓的人暫時不得建造。因為幾十層的大樓一旦建造竣工,縱然得到法院交還土地的勝訴判決,拆起大樓來也是大費週章。在這種情勢下,如果債權人聲請假處分,法院通常是會給予准許的,不過會命債權人提供相當擔保。至於交還土地的請求有沒有理由,受理假處分聲請的法院,是不必予以斟酌的,那是屬於交還土地的民事訴訟本案審理的範圍。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