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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什麼是「具體求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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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具體求刑」?           前最高法院檢察署葉主任檢察官雪鵬   暑假將近結束,這不算短的假期裡,曾永盛自己覺得沒有太放鬆自己,每天都是照著自己預定的程序來行事,縱然那一天玩得過了頭,第二天也會抽出時間來趕上進度。雖然他是那麼努力來享受他的暑假,看在他媽媽的眼裡還是認為這個暑假兒子野了許多,一有空就叮嚀他要做收假的預備工作,讓曾永盛覺得心裡好煩,做什麼事都打不起勁來,便猛翻最近的報紙,想找一些可以寫作時事報告的資料。 在一大疊的報紙中,最惹眼的是有幾位政府官員,涉嫌貪瀆案件被檢察官提起公訴,成為報紙的頭條新聞,對於這些新聞內容,曾永盛的興趣並不高,因為他覺得作為一位政府官員,本應該安分守己,力疾從公,不能有半點私心,如今被查出有貪瀆行為,成為負面的新聞人物,一點值不得同情,只是他對報紙上登出的內容,指出檢察官對某一位被告,具體求刑十二年,另對某一位被告,具體求刑十五年,意義不是很瞭解,檢察官這樣求刑,是不是這些被告以後都得接受這麼重的刑期的處罰呢? ------------------------------------------------------------------------------------------------------------------------------   我國刑事訴訟法制度,是採取彈劾主義作為立法的基礎,也就是法院對於犯罪的審判,必須等待有追訴權者對有犯罪嫌疑的人向法院表示追訴,法院才可以對這些有犯罪嫌疑的被告實施審判,這就是大家所熟知的「不告不理」原,沒有人把犯罪的人告到法院裡去,縱然是罪大惡極的人,法院也不可以主動出擊,把犯罪的人繩之以法。   在不告不理的原則下,審判犯罪與追訴犯罪是壁疊分明的兩個不同的層次。法院既然不能自己去找罪犯來審判,究竟由誰出來擔任追訴犯罪的任務,在刑事訴訟法的立法原則中又出現兩種主義:一種是國家追訴主義;另一種是私人追訴主義。所謂國家追訴主義,是指追訴犯罪的權責,屬於國家。由代表國家的檢察官來行使此項追訴犯罪的職權;私人追訴主義,是指犯罪的被害人有權對於使他受害的犯罪的人提出追訴,要求法院對犯罪的人實施審判。我國目前的刑事訴訟制度,是採取國家追訴主義為原則,例外准許犯罪被害人在一定的條件下提起自訴,用以彌補國家追訴主義的不足,使犯罪被害人的權益,得到更多的保障。   檢察官既然是代表國家追訴犯罪,因此,我國的法院組織法在第六十條中,明定檢察官的職權,在辦理刑事訴訟方面,共有「實施偵、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和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六種。其中實施偵查部分,是指檢察官居於偵查機關的地位,調查人犯,搜集一切犯罪的證據,根據蒐集到的所有證據,決定被調查的被告,有沒有犯罪嫌疑。如果被告的犯罪嫌疑不足,或者依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不必負起刑事責任,就應該對被告為不起訴的處分。如果認定被告有犯罪嫌疑,就應該向法院提起公訴,請求法院對被告進行審判,用判決來確定國家對被告有無刑罰權。法院審判結果,認為檢察官起訴的犯罪事實,有證據可以證明的話,就應該依法論罪,判處被告刑罰;如果認為犯罪不能證明,就應該用判決諭知被告無罪。   報紙或其他新聞媒體上的報導的檢察官具體求刑,乃是檢察官偵查犯罪的結果,認定被提起公訴的被告有某種犯罪的嫌疑,要求法院對被告論處被告某種犯罪,並請求法院對被告在所犯的罪名的法定本刑刑度中,採取某種刑度的刑罰。如果某一種貪污犯罪,最輕本刑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法院認定有罪,原本要在最低七年最重十五年刑期之間,判處被告有期徒刑。現在檢察官具體求刑是請求法院判決被告有期徒刑十二年。是檢察官根據偵查犯罪的結果,認為依據犯罪的情形,以及被告犯罪後的態度,對社會所產生的影響等情節,判處的刑度以十二年較為適當,提供法院作為量刑的參考。法院基於獨立審判的精神,對於這種請求量刑的建議,雖然不受拘束,但是法院普遍會對檢察官的求刑建議給予尊重。因為檢察官的求刑,也是代表國家的一種意思表示,並不是個人對被告有什麼恩怨,恣意達到其私人報復的目的!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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