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世紀的法治觀念
第一篇 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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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引言
「新學期開始了,我揹著媽媽幫我買的新書包,帶著便當,快快樂樂地搭著學童專車上學去,久別重逢的同學見面,大家都很高興,在李老師的引導下,互相分享假日的快樂時光。放學後,由於導護老師未準時值勤,致使率先跑出校門的俞大偉,被超速行駛的機車騎士撞倒在地,手腳均受擦傷,我看到後,趕快回頭報告老師,李老師打一一九電話向警察求援,救護車到達後將俞大偉送往醫院,我和李老師陪俞大偉到醫院,李老師到醫院時並打電話告訴俞大偉的父親,俞爸爸到達後,雖然沒有責怪機車騎士,但機車騎士仍被警察先生開了一張交通違規的罰單,並賠償了俞大偉新台幣三千元,俞大偉經醫師診察並包紮後認為不礙事,就由俞爸爸接回家,唉!真是一個難忘的開學日」,以上是張小凡的開學日記。
這也是充滿法律生活的一天呢!
真的,「法律就是生活,生活就是法律」,我們到學校上課,憲法第二十一條就是規定「人民有受國民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因此,到學校上課,不但是我們的權利,也是我們的義務呢!媽媽為我們買新書包、帶便當,就是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二項所規定的「父母對於未成年的子女,有保護和教養的權利義務」;導護老師未準時值勤,可能違反教師法中有關「教師受聘後義務」的規定,要由學校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如記一次警告等行政處分,是屬於法律上的行政責任;機車騎士超速行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他撞倒俞大偉,使俞大偉受到手部瘀血、腳膝蓋表皮剝落的傷害,係犯刑法過失傷害罪則是法律上的刑事責任,經俞大偉依刑事訴訟法提出告訴後,機車騎士就可能被判罪 ( 指罪名,如過失傷害罪、竊盜罪、詐欺罪等 ) 及處以刑罰 ( 如有期徒刑六月、拘役五十天等,有關刑的種類請參考後述肆、四、2、刑法部分 ) ,且因機車騎士侵害到俞大偉身體上的權利,所以還要依民法規定負責醫藥費等損害賠償,如果機車騎士不為賠償,俞大偉還可以他的父親為法定代理人,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這種賠償就是法律上的民事責任。原來,我們的生活處處是憲法、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教師法等法律,我們真的是過著法律的生活。
這些法律,會不會減少現代人對於民主自由的要求呢?答案是不會。因為有了法律的規定,每一個人都約束了自己一小部分的自由,而換來了社會上大家的自由。換句話說,有了法律的規定,則做媽媽的,不可以我行我素,除了主張有教養小孩的權利外,還要有教養照顧的義務;機車騎士不可以自由自在的飆車,隨便撞死人或撞傷人;老師必須依學校規定值勤,照顧學生的安危;救護車的司機也有義務搶救人民的生命、身體安全,大家都遵守法律,大家便享有身家性命的安全和民主自由。反之,大家都主張自由,老師不上課而自由的玩股票;學生翹課而自由的玩電動玩具;父母自顧自的賭博不理睬小孩;機車騎士自由的闖紅燈、飆車傷人;救護車的司機到處自由玩耍,接到報案後不去救人;不良幫派份子夥同翹課的學生自由的到處搶劫或偷他人東西,這種雜亂無章的民主自由是破壞社會秩序的自由,是破壞公共安全的自由,是法律以外的自由,最後變成大家都不自由,未蒙民主自由之利而先受民主自由之害,當然是不值得的,所以我們認為
民主為尚,法治為高。
沒有法治,民主靠不住。
你自由,我自由,大家不自由。
因此,大家還是自我約束,守法比較好。
守什麼法呢?這是一個令人覺得有趣的問題。因為有人會問,法律千條萬條,讀也讀不完,看也看不盡,如何去遵守呢?其實,只要你能適當的享受應享的權利,負擔應負的義務,就算守法了。
至於得享有那些權利,應負擔那些義務,就是身為現代國民的我們必需去學習的。因為所有的法律都不能抵觸憲法,所以簡單的說,只要我們能學習照著憲法過日子就可以了。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