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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宣導」-外籍配偶在台生活情況與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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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31期 專欄名/關懷弱勢 大標/外籍配偶在台生活情況與法律問題 文/洪敏萍(財團法人台北市賽珍珠基金會社工) 根據入出國移民署及戶政司資料統計,自民國76年至99年8月底,共有近四十四萬(439,466)名外籍或大陸配偶結婚來台。民國89年至92年,是國人與外籍或大陸配偶結婚的高峰期,我國人與外籍或大陸人士結婚比率最高達31.86%,意指每三對結婚的新人當中,就有一位外籍或大陸配偶。近三年來,國人結婚對數逐漸下降,我國人與外籍或大陸人士結婚比率平均約為17%,大約每六對結婚的新人當中,就有一位外籍或大陸配偶。根據內政部最新統計:(1)外籍配偶依性別區分,女性外籍或大陸配偶的比例為93%,男性外籍或大陸配偶的比例為7%;(2)依外籍配偶之原屬地區或國籍區分,人數最多為大陸地區佔52.96%,其次為越南籍25%,再其次為印尼籍7.97%。統計顯示台灣社會跨國婚姻的現狀以男性迎娶大陸地區或東南亞籍的女性為多。 跨國婚姻的組成,有自由戀愛、親友介紹、婚姻仲介等方式,在全球結婚率普遍降低的同時,台灣女性不婚或晚婚的比例提高,對婚姻有期待與需求的台灣男性,於是藉由跨國婚姻的促成,完成組成家庭的夢想。但在傳統婚姻觀念的影響下,大部分台灣男性迎娶外籍配偶後,希望妻子接受「婚後從夫」的觀念,並適應夫家的生活方式。若跨國婚姻的夫妻雙方能對婚姻有共識,彼此信任,坦承溝通,如此的跨國婚姻其實與一般婚姻無異;若跨國婚姻缺乏相識互信基礎,又較少關注外配來台後的適應問題,則容易衍生出各種婚姻與家庭問題。並非所有外籍配偶都屬弱勢,本文所探討的弱勢外籍配偶係指支持系統薄弱、生活適應困難、家庭經濟困頓者。 賽珍珠基金會於92~93年承接內政部委託辦理之「外籍配偶諮詢保護專線」,該兩年度共計服務9,463人次,提供與外籍配偶家庭暴力相關問題的諮詢服務。因應外籍配偶家庭面臨的問題型態日漸複雜,自94年開始迄今,將「外籍配偶諮詢專線」服務內容擴大,提供外籍配偶及其家庭在台生活適應、居留、教育、就業、醫療、人身安全、子女教育、交通、福利服務及法令等有關照顧輔導之諮詢服務。專線服務人次由94年度的7,313人次,攀升到98年度服務12,729人次,顯示外配諮詢專線在宣導推廣之下,使更多有需求的外籍配偶能勇於提出疑問,並透過諮詢得到協助。 分析98年度外籍配偶諮詢專線之諮詢項目,諮詢問題最多者為「居留定居問題」佔全部問題類型的42%,次多者為「法律問題」佔10.3%。歷年來的服務統計也顯示「居留定居問題」及「法律問題」此兩大項目是外籍配偶在台生活所遭遇到最難以處理的問題。 茲就「居留與證件問題」、「工作就業問題」、「離婚、監護、財產問題」三方面,外籍配偶所可能面臨到的問題略做陳述。 一、居留與證件問題 跨國婚姻在辦理結婚登記的程序較為繁複,台灣籍配偶與外籍配偶通常在缺乏訊息及經驗的情況下,會支付費用委由仲介辦理相關手續,又需負擔兩國往返的費用,容易造成以金錢買賣婚姻的假象或現象。 先就外籍配偶居留定居問題而言,舉凡外籍配偶進入台灣至取得身分證各步驟之資訊、相關文件展延、驗證、補辦以及各歸化步驟的居留權益,均需依照內政部之「外國籍人士與國人結婚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暨戶籍登記」規定,申請合法在台的居留證件,甚至連外籍配偶親屬來台探親等相關事宜,都需審慎的依照規定辦理簽證入台。外籍配偶持有外僑居留證,合法居留繼續3年以上,且每年有183日以上之居留事實,後續可進行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申請喪失原屬國國籍、申請歸化國籍、申請台灣地區居留證,以上步驟皆需準備繁複的相關文件資料,通過審核,並且居留滿一定期間後才可申請台灣地區定居證,最後才能申請戶籍登記及請領國民身分證。由此程序不難發現辦理國籍歸化的過程非常繁複且辦理時間相當的長。 跨國婚姻出現問題的癥結點,首先是外籍配偶逾期居留的問題,從外籍配偶逾期居留的原因而言,一部分為較單純的原因,例如外籍配偶遠嫁偏遠地區,夫家無人可陪同帶領外籍配偶至移民署服務站辦理;或是外籍配偶本身能力有限,或需照顧家中老小,沒有注意居留證的期限,常來不及申請延長居留,造成不慎過期導致逾期居留的狀況。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若外籍配偶有逾期居留之情事,必須處以罰鍰,嚴重者必須遣返出境。內政部基於人道考量鬆綁國籍法,業於98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國籍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前如逾期居留期間未達30日者,視同居留不中斷。內政部特放寬居留期間之計算,只要外籍配偶逾期居留期間未達30日,並已向移民署申請延續居留者,仍可依規定申請歸化。此放寬政策協助許多不慎造成逾期居留的外籍配偶,得以免除因居留期間中斷,而必須從頭計算居留期間的窘境,也藉此讓外籍配偶明白必須依照證件的有效期限辦理展延的重要性。 還有另一些造成外籍配偶逾期居留較複雜的原因,例如外籍配偶因故離家,或是台灣籍配偶過世後,外籍配偶不懂如何變更居留身份而擱置,甚或外籍配偶的夫家以扣留證件為要脅等等因素造成外籍配偶逾期居留。當發生這些情況時,外籍配偶的證件逾期通常早已超過半年以上,逾期時間過的越久,外籍配偶越是害怕且不知如何面對罰鍰及遣返出境等罰責,於是選擇逃避,在惡性循環之下,造成外籍配偶逾期居留的問題日趨嚴重,成為所謂的「黑戶」。每一個黑戶個案,背後都有一個故事,外籍配偶該如何爭取法理之外的人情與人權? 緬甸籍的阿容在長輩的介紹下與台灣籍夫婿結婚,沒想到婚後夫家親人把阿容當傭人對待,阿容除了要將工作所得全數交給夫家之外,還要負責所有家務,丈夫甚至對阿容有言語及肢體的家暴。這樣的生活過了5年,阿容無法再忍受身體上與精神上的虐待,帶著孩子遠離夫家,離開台灣回到緬甸的家鄉。阿容回到緬甸的期間,丈夫以阿容出境未歸、未能擔負家庭照顧責任為由向法院訴請離婚獲准。在緬甸的阿容,還不知道已經離婚的事實。 丈夫向阿容表示希望阿容帶孩子回到台灣重新開始,阿容心軟了,為了給孩子完整的家,阿容再度回到台灣的土地上。可惜好景不長,丈夫與夫家的人和阿容的互動關係依舊沒有改善,阿容也終於發現已經離婚的事實。由於丈夫的暴力傾向已經影響孩子,阿容向法院爭取到孩子的監護權,這次阿容沒有選擇回緬甸家鄉,她決定以自己的力量在台灣照顧扶養孩子。 阿容的中文能力佳,在工作方面也相當努力。她最大的感慨是因為受到家暴時不知向誰求助,在不清楚法規的情況下回到緬甸,於是當年在台的居留期間未達183日,整個申請戶籍與身分證的時程必須重新開始,過去在台居留的5年全部不能計算。阿容說,「如果能早點拿到身分證,我就不用一直煩惱辦理證件展延的規費,和坐飛機回國的錢,也可以找較高薪資的工作,不受到差別待遇,也不會被人看輕。」 印尼籍的阿美因護照遺失而成為無國籍之人,沒有證件又沒有返鄉機票費用,也不知道如何向母國補辦任何證明,就這麼沒有身分的在台灣生活著,然後結識了台灣籍夫婿並生下小孩。也因為阿美提不出單身證明而遲遲無法與台灣籍夫婿辦理結婚登記,直到其子完成DNA相驗確認父子關係,並在社會局社工協助下才得以補完成結婚登記。 阿美來到台灣已經20年,印尼老家已是過去的記憶,她早就把台灣當成永遠的家。患有疾病的夫婿與尚在就學的孩子是阿美最親近的家人,阿美必須獨自背負家庭經濟的重擔,從事計時性的勞務工作,賺取微薄的薪資以支撐這個家。過去幾年,阿美很擔憂需要42萬元的財力證明才能辦理申請身分證,社工告知現在外籍配偶只需要提出收入證明或工作證明,一樣可以依照規定來申辦身分證,讓阿美終於放下壓在心頭多年的大石頭。阿美很感謝社工協助她從無國籍身分,重新領取到外僑居留證。有證件、有身分讓阿美更真實的生活在台灣。 一張身分證對遠嫁來台的外籍配偶而言,是歸屬、是保障,更是台灣對她們的認同。 二、工作就業問題 移民署於98年12月公佈了一份學者完成的調查報告,發現有6成以上的外籍配偶須扛起家計,成為家庭經濟主要來源。分析賽珍珠基金會服務中的157位弱勢家庭外籍配偶,其中就業者佔87.9%,有12.1%的外籍配偶目前無業。沒有就業的原因最多為需照顧幼子或年邁公婆,次多為患有個人身心疾病而無法就業。 就業服務法第48條規定「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不須申請工作許可」,免除了依親居留之外籍配偶需申請工作許可方能就業之限制。雖然法律放寬了外籍配偶就業的限制,但許多雇主將外勞外傭的刻板印象套用在外籍配偶身上,且外籍配偶受限於語言溝通不如本國人流暢等因素,能擔任的工作職種有限,因此大部分的外籍配偶都從事低技術性、勞務性質的工作。 分析本會服務之外籍配偶的工作類別,比例多寡依次為:(1)清潔工作佔31.9%、(2)小吃餐飲業佔 23.2%、(3)工廠作業員佔22.5%、(4)店員販售類佔8%、(5)保母看護類佔5.1%、(6)其他類佔4.3%、(7)家庭手工佔2.9%、(8)專職翻譯佔2.1%。 再依台北縣市的區域性來看,居住在台北市的外籍配偶最多從事清潔工作佔 44.4%、次多為小吃餐飲業佔 20.6%;居住在台北縣的外籍配偶最多從事工廠作業員佔 32%、次多為小吃餐飲業佔 25.3%。顯示因區域性的工作需求不同,外籍配偶的工作性質也有差異。 就薪資而言,8成以上的外籍配偶每月工作所得低於17,280元;約有6成以上的外籍配偶的工作薪資是以論件計酬或時薪計算,且大多領取每小時95元的基本時薪。 遠嫁來台的外籍配偶大多希望能賺錢寄回母國給娘家,協助提升其原生家庭的生活。但生活在經濟弱勢家庭的外籍配偶,通常背負起全家經濟的重擔,必須以眼前的生活為首要考量,努力辛勤的工作尚且勉強換得家庭的溫飽。她們通常也不願意讓娘家親人知道自己來台灣的生活不好過,寄錢回家鄉的理想只能默默放在心裡。 越南籍的單親媽媽小玉,擔任工廠作業員,每天上班的時間是早上8點到晚上6點,小玉為了多賺取薪資,不僅把手工零件帶回家做,還常常晚上留下來加班到8點,星期六也是寧願不要休假,主動加班賺錢。小玉在工廠的時間一天超過12小時,每個月休假4天,加上帶回家的手工,月薪大約22,000元,用來擔負房租和一家三口的生活開銷。 同樣來自越南的單親媽媽阿紅,在小吃店工作,店裡的工作人員只有她跟老闆、老闆娘3個人,店裡所有的工作,包括備料、洗碗、清潔打掃,阿紅全部都得做。阿紅的薪資是時薪95元,工作了3年之後老闆幫她加薪到時薪100元。阿紅每個月休假4天,月薪大約15,600元。因為是時薪制,阿紅說有去工作才有錢,沒去工作就沒錢,所以阿紅常常捨不得請假。 老闆說店裡只是做小生意,沒有幫阿紅投保勞健保。阿紅在下班途中車禍受傷,並且因長期站立工作造成腳筋發炎,這些醫療費用都沒有勞工保險的保障。但是阿紅選擇繼續在小吃店工作,因為很多小吃店必須工作到晚上8、9點,而老闆願意讓她在6點下班可以去接小孩。 薪資低於基本工資、沒有勞保、超時工作,是外籍配偶就業的現狀。雖然就業服務法放寬免申請工作證的限制,還是有雇主以外籍配偶沒有身分證為由低薪聘用,而已經領取到身分證的外籍配偶則被以其他各種理由刁難。 常聽到經濟不景氣、就業困難、工作不好找等議題,這樣的大環境對經濟弱勢的外籍配偶而言,有沒有勞工保險和勞工年資已經是其次了,只希望能有一份穩定得以溫飽的工作就心滿意足。 三、離婚、監護、財產問題 根據內政部統計,98年全台離婚登記對數總計五萬七千多對,其中外籍配偶離婚率佔總離婚率的23%。分析賽珍珠基金會服務中的弱勢外籍配偶家庭狀況,雙親家庭佔42.5%、單親家庭佔57.5%,單親家庭的比例達5成以上。而有許多雙親家庭的台灣籍男性配偶因久病失能或其他因素,無法分擔家庭責任,外籍配偶們仍是必須一肩扛起家庭重擔。再依成為單親家庭的因素分析:夫妻雙方協議離婚佔40.5%,喪偶佔39.3%,因家暴離婚佔17.7%,其他(例如分居)佔2.5%。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1條規定:「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者,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准予繼續居留:一、因依親對象死亡。二、外國人為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其本人遭受配偶身體或精神虐待,經法院核發保護令。三、外國人於離婚後取得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四、因遭受家庭暴力經法院判決離婚,且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 外籍配偶遭遇喪偶,若丈夫留有遺產,往往會是夫家與外籍配偶爭取的焦點。民法第1138條與第1144條規定了遺產繼承的順序與應繼分,但大部分外籍配偶不諳台灣法律,不知如何與夫家爭取應有的繼承權益,也不知如何辦理相關程序,還有許多外籍配偶在不了解的情況下簽署文件。在本會連結法律扶助基金會的法律諮詢服務中,有3成以上的外籍配偶有遺產或繼承的法律問題需要律師協助。 當外籍配偶尚未取得我國身分證,又面臨到可能離婚的狀況時,是否有孩子的監護權是外籍配偶能否在台居留的要素。即使外籍配偶已經取得身分證,當面對離婚時,許多外籍配偶仍希望能繼續和孩子生活、擁有孩子的監護權。商談離婚時,理想的情況是夫妻雙方能協議監護權歸屬及協商照顧孩子的方式。若夫妻雙方對監護權無法達成共識,則必須交由法院來評估孩子的最佳利益,裁定監護權的歸屬。爭取監護權的訴訟,勢必非外籍配偶能單獨面對的事,若能透過律師的協助,幫助真正有實際照顧孩子的外籍配偶取得監護權,不僅只是幫助外籍配偶,更重要的是幫助我們的下一代能在親情的羽翼中成長。 台灣是共融的社會,大眾對弱勢族群的關懷始終不斷。外籍配偶不是永遠的弱勢族群,只要在她困難的時候伸出手,拉她一把,陪伴她面對解決問題,她就能一步步的自立。 外籍配偶在台灣,跟你我一樣有著多重的角色,是媳婦、是妻子、是母親、是姊妹。外籍配偶在台灣成家,落地生根,「家庭」維繫著這些角色。關懷弱勢外籍配偶,不單單只是影響到外籍配偶一個人,也是關懷她的家人、關心我們的新台灣之子。協助外籍配偶建立自立自信的能量,她會將這些正向的能量傳遞給她的家人,相互的關懷陪伴,就讓這份愛圍繞在你我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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