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法務部全球資訊網:回首頁

:::

消費者保護(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失智患者如何保護財產?(林秀敏檢察官) (防詐案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
  • 點閱次數:679

林姓老翁是名公務員,退休後,個性變得暴躁易怒,常常忘東忘西,有時還疑神疑鬼,子女受不了他的脾氣,逐漸與他疏離。

林姓老翁得不到家人的關心,憤而離家出走,進而結識陳姓女子,這位陳小姐經常來探視林姓老翁,逐漸取得林姓老翁的信任,林姓老翁在陳小姐的身上得到久違的溫暖,生活日常也依賴陳小姐的照顧。

陳姓女子見林姓老翁名下還有不少存款及不動產,開始覬覦林姓老翁的財產,先央求林姓老翁將其土地向銀行抵押貸款200萬元,幫她清償債務,後又哄騙林姓老翁以顯低於市場行情之850萬元價格將房屋出售給陳姓女子之妹婿。嗣子女擔心林姓老翁被陳姓女子所騙,清查林姓老翁名下財產,才發現上情。

一、        法律問題

(一)    什麼是失智症?

(二)    誘騙失智患者之財產是否構成犯罪?

(三)    如何證明失智患者係因辨識能力不足而處分財產?

(四)    失智患者遭他人誘騙的財產還可以追回嗎?

(五)    如何保護失智患者之財產?

二、        法律解析

(一)    什麼是失智症?

林姓老翁暴躁易怒、忘東忘西、疑神疑鬼等症狀,極有可能罹患失智症。失智症患者因認知功能逐漸退化,導致其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或辨識意思表示之能力明顯不足,無法對事物為合理之判斷或利害之分析,很容易因他人動以利害、施以小惠或其他話術誤導,即輕率地同意借款、投資或交付所有權狀、印鑑證明、存摺、提款卡等。

(二)    誘騙失智患者之財產是否構成犯罪?

若行為人以施用詐術手法詐騙失智患者之財物,如:謊稱該屋為海砂屋,價格不若市場行情,使失智患者陷於錯誤而同意以低價售出,即構成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若行為人以施用詐術以外之方式,單純地利用被害人智慮不足,意思能力薄弱,對事物不能為合理分析與利害判斷之情況,使之交付財物或得財產上利益之行為,則構成刑法第341條之乘機詐欺罪,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三)    如何證明失智患者係因辨識能力不足而處分財產?

被害人為財產處分是否係因罹患失智症而影響其辨識能力,需要醫師診斷來證明,實務上有不少案例因家屬無法提出相關診斷證明而使訴訟結果不如預期。建議家屬若發現親人出現失智症的症狀時,應儘早尋求醫師診斷,並評估是否向法院聲請輔助宣告或監護宣告,一來可避免不法人士藉機詐取失智患者之財產,二來在他人誘騙失智患者財產時,可提出相關診斷證明,說服法官或檢察官,被害人在為財產處分時欠缺法律上之意思表示能力。

(四)    失智患者遭他人誘騙的財產還可以追回嗎?

失智患者受監護宣告後,依民法第15條規定,即成為無行為能力之人。所謂「行為能力」,是得以獨立的意思表示,為有效法律行為之資格,也就是透過行為,發生內心所希望之法律效果。民法第75條前段規定:「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因已受監護宣告之失智患者之意思表示無效,原已交付或移轉之財產,即得請求返還或塗銷相關登記。若失智患者尚未受監護宣告,其所為之法律行為,不一定全部皆無效,如能證明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依民法第75條後段規定,其意思表示,仍屬無效,即得請求返還或塗銷相關登記。

(五)    如何保護失智患者之財產?

  1. 監護宣告

如因罹患失智症導致不能與他人溝通或不了解他人表達的意思時,聲請人可以聲請法院對其為監護之宣告。此時,該受監護宣告之人為無行為能力人,其所有法律上行為,例如:買賣、借款、設定抵押、移轉所有權等,均無效。法院除了同時選出一位監護人來擔任其法定代理人外,也會再選一位適當的人跟監護人一起開具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明細清冊。監護人應尊重受監護人之意思,並考量受監護人之身心狀態及生活狀況,執行受監護宣告人之生活、護養療治及財產管理之職務。

  1. 輔助宣告

如因罹患失智症造成與他人溝通或對於他人表達的意思的瞭解程度,比一般人稍顯較弱,容易被人詐騙利用時,聲請人可向法院聲請對其為輔助之宣告。法院為輔助宣告時,會同時選輔助人來幫助受輔助宣告人處理事情,像是受輔助宣告之人為某些特定行為(如消費借貸、訴訟行為等,可參閱民法第15條之2規定),要經過輔助人的同意才生效。

  1. 金融註記

家屬擔心失智症患者遭不法人士利誘前往金融機構開戶、申辦信用卡或信用貸款,可至財團法人聯合徵心中心網頁下載「當事人辦理註記申請書」,以郵寄或臨櫃方式,向金融機構申請「不再申辦信用卡及貸款」等業務。完成金融註記後,一旦有人意圖想要冒名申請,金融機構自然應負擔審核後予以拒絕之責任,若金融機構疏忽未及注意仍予受理,即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該損失應由金融機構自行承擔。

  1. 自益信託

為了保障失智患者財產上權益,家屬可以協助失智患者辦理自益信託,以失智患者為信託人及受益人,將財產交給信託業者(或銀行信託部門)代管,信託業者依契約約定,將資金投資在穩健的理財商品,例如:定存、基金等,理財商品產生之孳息,再依照契約約定提供做為生活費、安養費、看護費等。

三、        作者的叮嚀

臺灣已進入高齡化社會,失智症患者逐漸增加,雖然不是每個家庭都會經歷,但一定要知道如何保護失智患者之財產,儘早規劃、提早預防,才能守住其畢生之積蓄。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