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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凱基商業銀行行員涉挪用客戶款項及與客戶間有資金往來所涉缺失之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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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通過對凱基商業銀行(下稱凱基銀行)違反法令之裁罰處分案。凱基銀行行員涉挪用客戶款項及與客戶間有資金往來,基於該行就通路管理及員工管理作業,核有未完善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該條授權訂定之「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條及第8條規定,爰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以下同)600萬元罰鍰。 
一、    受裁罰之對象:凱基商業銀行
二、    裁罰之法令依據: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
三、    違反事實理由:
(一)    該行北門分行張員於109年4月至110年1月間私自代客戶臨櫃辦理交易,挪用客戶款項約119萬元;又該行繼光分行吳員於103年12月至108年5月間與客戶行內外帳戶間資金往來情形,並於109年11月持客戶存摺、蓋妥印鑑之交易單據交付友人及偕同臨櫃匯款,存匯櫃員於執行交易時未落實確認客戶身分,經核該行於上開兩案有未完善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
(二)    經核該行就通路管理及員工管理作業有下列缺失事項: 
1、    未完善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該行未完善建立客戶與行員個人資料相同之控管機制,致客戶之對帳單地址變更為行員或其親屬之戶籍地或居住地,難以發揮對帳單之防弊功能。
2、    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
(1)    未確實執行臨櫃交易控管機制及身分確認機制:該行針對客戶臨櫃辦理存匯交易業規定須由另一櫃員或主管確認之雙重控管機制,及非本人臨櫃取款交易如發覺異常須電話照會等規範。惟張員及吳員兩案櫃員均未落實執行相關規範,致均未能及時察覺異常情事。
(2)    未落實督導員工遵守行為準則:該行雖於員工行為規範要求員工不得與客戶有資金往來、挪借款項或有借貸行為,及不得代客戶全程辦理臨櫃交易,有未落實督導案關人員遵循相關規範,致發生相關違規情事。
四、    裁罰結果: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600萬元罰鍰。
五、    其他監理要求事項:
(一)    案關缺失顯示該行總行相關管理部門未善盡督導分行員工遵循相關規範,請該行應自行檢討所涉總行通路督導主管責任。
(二)    請該行建立客戶資產大量流出之監控機制,並落實客戶關懷措施,以維護客戶權益。
(三)    請該行參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下稱銀行公會)所定「疑似理財專員挪用客戶款項之態樣」、二、關聯帳戶類、(二)、「理財專員所屬客戶與理財專員留有相同手機號碼、通訊地址、電子郵件信箱,且於一定期間之交易達一定金額或一定筆數者」,建立相關態樣予以監控。
(四)    請該行對客戶加強宣導,避免與行員間私下資金往來,並應定期檢視對帳單,重視自身權益維護。
(五)    請該行將本案例態樣以去識別化方式傳送至銀行公會網站專區揭露;並依銀行公會「銀行業違法失職人員資料報送作業要點」規定,報送本案違法失職人員張員。
    金管會再次呼籲,誠信是金融機構經營最核心之價值,銀行員工異常行為之防止,有賴相關防弊措施外,仍有賴良好企業文化及道德行為規範。金管會將持續督促金融機構董事會及經營管理階層重視誠信文化,同時員工訓練首應重視誠信文化及正當行為之形塑,並要求金融機構強化客戶對於行員不當行為之認知及宣導,使相關制度能及時有效落實,營造銀行與客戶共同成長之夥伴關係。

聯絡單位:銀行局金融控股公司組  
聯絡電話:(02)8968-9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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