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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全球資訊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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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受理民視公司與南桃園等5家有線電視公司就民視新聞台頻道節目費用使用爭議調處案,分別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53條及衛星廣播電視法第43條第2項規定有損害訂戶權益之虞,命南桃園等5家公司與民視公司就民視新聞台107年度授權費用爭議於5月15日前協議提付仲裁,或採取其他可達成授權之方式,並命民視公司於達成授權協議前持續提供臨時授權,且雙方不得有下架、斷訊等損害訂戶權益情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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