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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政府應盡速改善液化石油氣容器 (瓦斯鋼瓶)之行政管理(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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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日(2月1日)高市小港區便當店氣爆造成16人傷,據高市消防局表示,原因初判為員工不慎弄倒瓦斯桶,導致瓦斯管線脫落,瓦斯外洩引起,該起火勢於20分鐘獲得控制並撲滅,燃燒面積約20平方公尺,現場救出及疏散31名民眾,16名傷者已有12人出院,4人住院救治。

本案便當店並不屬於消防法第13條第1項所定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因此固然不需要依照消防法之規定實施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惟此類大量使用液化石油氣、具營業性質的餐廳或小吃店,亦屬於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且餐廳、小吃店因使用液化石油氣不慎造成氣爆之事件頻傳,政府應檢討相關法令,將此類未達一定規模,但大量使用液化石油氣具營業性質的供公眾使用場所納入消防檢查的範圍內。在修法前,因內政部依消防法第15條第2項規定訂定之「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73條第3項已規定,液化石油氣備用量,供營業使用者(如餐廳、小吃店),不得超過80公斤;供家庭使用者,不得超過40公斤。違反者依消防法第42條規定可處新台幣2萬元至10萬元罰鍰。法令既然已有處罰之規定,主管機關實應針對轄區內大量使用液化石油氣的營業場所加強查核,以確保此類事件不會再度發生。

在去年7月21日台中逢甲夜市瓦斯氣爆造成1死與14人受傷慘案中,本會曾建議主管機關應盡速召開公聽會,邀請相關產銷學者參與廣納多方意見,落實瓦斯行(桶裝)從業人員證照制度,以利立法保障消費者權益。但至今尚未見主管單位有所作為,任憑瓦斯氣暴慘案屢屢發生,實令本會遺憾。故本會強烈呼籲主管單位應盡速改善液化石油氣容器(瓦斯鋼瓶)之行政管理制度。

在相關制度尚未完善前,主管機關應繼續推動瓦斯行從業人員安全講習,包括專業知識課程、相關法律內容,並增加實務操作之教學,以幫助提升瓦斯行(桶裝)從業人員之專業素質,再藉由瓦斯行有專業有證照之從業人員教導店家或民眾正確使用液化石油氣容器,以保障民眾的人身安全與權益。

針對民眾或店家使用液化石油氣容器,本會建議應注意下列要點:

1.鋼瓶請注意檢驗期限並附有檢驗合格標誌。

2.鋼瓶請直立,且避免受猛烈震動。放置於通風良好且避免日曬之處所。鋼瓶上不可放置物品,以免引燃。

3.即將使用完畢之瓦斯桶,不可將鋼瓶放倒使用。

4.發現瓦斯配管(管線)有漏氣時,不可用火柴或打火機點火測試,應以肥皂泡沫檢查有無漏氣。

5.為早期探知發生火災,可設置獨立型偵煙(瓦斯漏氣)警報器及滅火器,遇有火災發生時能即時發出警報,增加避難逃生應變時間,並做初期滅火抑制火勢擴大。

 

                                                                                 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南區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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