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童叟無欺?三成公有菜市場無公秤(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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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型手機的普世,全球金融數位化的浪潮襲來,2018年,國發會預測將是電子行動支付百家爭鳴的一年。但值此快速變化的科技之下,農業時代遺留的風氣卻仍隱於城市的一角喧囂、鼓噪著。它賣的是俗擱大碗的誠意,秤的是叨叨絮絮的人情,它是你我兒時被母親牽著手,混著甜膩的鮮菜味,走入攤販間的回憶—傳統菜市場。
古有云:早起開門七件事,柴米油鹽醬醋茶。如今,年節將屆,在各大連鎖賣場與超商的林立下,卻仍有部分消費者依舊選擇上菜市場採買年貨。而消基會志工在受理民眾的諮詢時,也接獲不少抱怨市場攤販偷斤減兩之事。時隔二十年,本會為維護消費者權益,重啟國內菜市場調查,再次了解公有菜市場內是否皆設有公秤,以及攤販秤重結果是否與公秤ㄧ致。
本次調查區間為107年1月19日至1月30日,採樣地區為台北市、新北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的公有傳統菜市場,調查員為消基會總會志工與中區分會、雲嘉南分會、南區分會志工。調查方式為請志工先檢查公秤是否公開陳列在市場明顯可見之處,若找不到再詢問市場管理員公秤的位置。接著,調查員再與攤販購買自身所需的蔬菜年貨,記下攤販所告知的斤數,再去公秤秤重,確認結果是否一致。
一、3成公有菜市場無公秤 8成未取得優良磅秤自主管理標章
本次調查擇定國內公有菜市場47家,其中台北市9家,新北市7家,台中市9家,台南市12家,高雄市10家,名單如下:台北市的編號1「西湖市場」、編號2「永春市場」、編號3「成德市場」、編號4「中崙市場」、編號5「木新市場」、編號6「湖光市場」、編號7「西寧市場」、編號8「南門市場」、編號9「水源市場」,新北市的編號10「光明市場」、編號11「重新市場」、編號12「中央市場」、編號13「永安市場」、編號14「枋寮市場」、編號15「泰山市場」、編號16「新莊第一市場」,台中市的編號17「東興市場」、編號18「台中市第二市場」、編號19「台中市第三市場」、編號20「台中市第五市場」、編號21「一心市場」、編號22「東光市場」、編號23「篤行市場」、編號24「南屯市場」、編號25「中義市場」。
台南市的編號26「台南市第一小康市場」、編號27「開元市場」、編號28「水仙宮市場」、編號29「鴨母寮市場」、編號30「綜合農產品批發市場」、編號31「延平市場」、編號32「東菜市無菸市場」、編號33「中山市場」、編號34「金華零售市場」、編號35「保安市場」、編號36「崇德零售市場」、編號37「復興零售市場」,高雄市的編號38「鼓山第一市場」、編號39「鼓山第三市場」、編號40「果貿市場」、編號41「龍華市場」、編號42「國民市場」、編號43「林德官市場」、編號44「前金第一區市場」、編號45「新興第一市場」、編號46「新興第二市場」、編號47「三民第一市場」。
調查結果,經志工詢問過市場管理員或攤販後,確認市場內沒有設置公秤的共15家,分別為編號4「中崙市場」、編號6「湖光市場」、編號10「光明市場」、編號11「重新市場」、編號12「中央市場」、編號14「枋寮市場」、編號28「水仙宮市場」、編號30「綜合農產品批發市場」、編號34「金華零售市場」、編號37「復興零售市場」、編號38「鼓山第一市場」、編號41「龍華市場」、編號42「國民市場」、編號44「前金第一區市場」、編號45「新興第一市場」。
編號41「龍華市場」與編號44「前金第一區市場」,管理員表示公秤故障中,目前無公秤。編號30「綜合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員解釋因現今攤販都使用電子秤,因此市場後來也不再放置公秤。
而有8家不確定是否有公秤,分別為編號18「台中市第二市場」,志工第一次前往時,因星期日管理員放假無法使用公秤,於是志工再於次日早上前往,但卻沒看見管理員,因此無法確認到底有沒有公秤。編號19「台中市第三市場」與編號31「延平市場」,志工們三次前往該市場,市場辦公室都沒人與上鎖,無法確認是否有公秤可使用。編號39「鼓山第三市場」,志工於平日營業時間前往,但辦公室上鎖。編號43「林德官市場」,管理員不在現場,志工自己巡視辦公室,沒有看見公秤。編號46「新興第二市場」與編號47「三民第一市場」,志工皆於中午後過去,管理員告知已將公秤收起。編號40「果貿市場」,管理員告訴志工公秤放在盒子裡,但自己不會使用,貌似也無意將公秤拿出來,志工因擔心起糾紛,也未堅持繼續借公秤。
而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為推動優良磅秤自主管理市場,輔導市場自願性實施定期自主檢測,確保磅秤準確公平,特訂定「優良磅秤自主管理市場須知」,由市場自願申請並通過標檢局評核。本會從標檢局網頁上所公佈取得標章的市場名單,截至今年1月為止,在本次調查的47家公有菜市場中,僅13家菜市場有取得標章,分別為編號1「西湖市場」、編號2「永春市場」、編號3「成德市場」、編號5「木新市場」、編號7「西寧市場」、編號8「南門市場」、編號9「水源市場」、編號15「泰山市場」、編號17「東興市場」、編號21「一心市場」、編號23「篤行市場」、編號25「中義市場」、編號27「開元市場」,其中除編號17「東興市場」、編號21「一心市場」、編號23「篤行市場」、編號25「中義市場」、編號27「開元市場」外,其餘8家公有市場公開陳列公秤提供消費者使用,值得鼓勵。
二、4成公秤放在管理會辦公室 形同虛設
在有公秤的24家公有菜市場中,公秤有公開陳列的共14家,分別為編號1「西湖市場」、編號2「永春市場」、編號3「成德市場」、編號5「木新市場」、編號7「西寧市場」、編號8「南門市場」、編號9「水源市場」、編號13「永安市場」、編號15「泰山市場」、編號16「新莊第一市場」、編號32「東菜市無菸市場」、編號33「中山市場」、編號35「保安市場」、編號36「崇德零售市場」。
其中以編號15「泰山市場」與編號16「新莊第一市場」的公秤位置最好。編號15「泰山市場」的公秤放在入口旁,現場不僅貼有醒目之公秤黃色告示牌,還有張貼通過標檢局評核之優良磅秤自主管理標章,期限也並未過期,也是14家中少數使用電子磅秤作為公秤的菜市場。編號16「新莊第一市場」的公秤設在西區二樓樓梯正上方,雖未設告示牌,但一目了然且與攤販位置鄰近,消費者幾乎可以隨時秤重商品,有「公」之精神。
而有些市場雖將公秤放在入口或側門,但卻無法使消費者明顯辨別,例如編號1「西湖市場」,因現場並未張貼公秤告示牌,因此志工特別詢問入口附近的攤販才發現公秤的位置,發現公秤是放在堆滿凌亂器具的層架上,志工若要秤重,得將商品高舉放上公秤才能使用。編號3「成德市場」則將公秤擺在市場最裡面的土地神像旁,且放在堆滿工具與灰塵的矮櫃上,不僅與編號1相同沒有告示牌,公秤的表面甚至還貼有膠帶殘膠。
另有10家菜市場皆將公秤放在市場辦公室裡,分別為編號17「東興市場」、編號20「台中市第五市場」、編號21「一心市場」、編號22「東光市場」、編號23「篤行市場」、編號24「南屯市場」、編號25「中義市場」、編號26「台南市第一小康市場」、編號27「開元市場」、編號29「鴨母寮市場」。編號23「篤行市場」為有取得標檢局優良磅秤自主管理市場標章的菜市場,但志工回報公秤卻放在辦公室內的雜亂貨物堆中,現場都是灰塵,十分骯髒。編號25「中義市場」亦同,在公共電話旁懸掛「請使用公秤」之牌,但公秤卻沒放在告示牌下方,消費者還要再走到右側辦公室內才能看見公秤。
在公秤與攤販秤重的調查中,僅有一家菜市場的攤販秤重與公秤有些微誤差斤兩,整體並無發現攤販有故意偷斤減兩,值得嘉許。
三、結論
本次調查可發現,有些公秤不是放在凌亂雜物堆中,就是被鎖在市場管理會辦公室裡。雖管理會可能是擔心公秤在外遭竊,但若公秤無法公開陳列給消費者使用,不免失去「公」之美意。且本會志工在調查時,認為與攤商購買完商品後,還要特地走進辦公室才能用公秤很奇怪,且南區分會更進一步表示,高雄的志工們在詢問市場辦公室的人有沒有公秤時,許多管理員的態度都很不友善,甚至還有管理員冷淡的反問說,為何志工不去用攤販的電子秤,反而想使用公秤?
雖現行法規並無強制公有菜市場與私人菜市場要設置公秤,但消基會特別呼籲,政府鼓勵設立公秤之目的即是讓消費者有雙重檢視,即使該市場之公秤仍是傳統彈簧秤,比不上攤販所用較精密的電子秤,但也該將公秤公開給消費者使用。本會也建議,傳統市場仍有許多忠誠的消費者,因此主管機關也應盡管理責任,汰換掉不合時宜的傳統彈簧秤,並使公秤發揮公開公用之功能,維護消費者權益。
綜上所述,針對本次調查47家公有菜市場,共15家菜市場沒有公秤,8家不確定是否有公秤;而在有設置公秤的共24家菜市場中, 10家菜市場將公秤放在管理會辦公室。因此,消基會特提出以下呼籲:
對政府
- 為輔導市場正確量測,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積極推動優良磅秤自主管理市場,並適時辦理說明會或教育訓練,並公開表揚鼓勵市場踴躍申請登錄。
- 對於已完成登錄並授予證書及標章之市場,標檢局應落實不定期查核機制,並輔導改善缺失,以建立標章之公信性。
對業者
- 業者應使用有檢驗合格標章之磅秤,並宜全面改用電子磅秤,使雙方都能同時看見商品總重與價格,杜絕消費糾紛。
- 市場應積極申請登錄「優良磅秤自主管理市場」,以取得標章,並依規定將公秤公開陳列提供消費者使用、且應備置檢測用標準法碼定期校驗比對、每月至少一次以上對所轄攤商磅秤執行檢測,以讓消費者購物安心。
對消費者
- 消費者應盡量選擇設有公秤的菜市場,若對攤商磅秤的準確性產生疑慮,可使用公秤比對確認。
- 若發現公秤損壞,應要求市場管理處改善,以維自己消費權益。
- 消費者若發現攤販使用的磅秤並未貼有經檢定合格的同字標記,可逕向標檢局檢舉。若攤販使用貼有「非供交易用」磅秤,例如家庭廚房用料理秤,此磅秤不得做為交易,違者將依度量衡法第53條規定處以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以下之罰鍰。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