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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2成羊毛圍巾實際成分與標示不符(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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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冽的寒風,圍上一條羊毛圍巾出門,圈在肩頭,暖在身上。

為確保市售羊毛圍巾的品質與安全,標準檢驗局與消基會共同合作,於106年8月及9月間在桃園市、新竹市的百貨公司及購物網站等販售通路,隨機購買10件不同廠牌的羊毛圍巾,進行品質項目檢測及標示查核,檢測結果「品質項目」全數符合國家標準規定,「中文標示」則全數不符合規定。

檢測標準

標準檢驗局表示,本次依據標準及檢測項目如下:

國家標準CNS 15290「紡織品安全規範(一般要求)」檢測「游離甲醛」、「禁用之偶氮色料」2項品質項目。
國家標準CNS 2339-1「纖維混用率試驗法-第1部:纖維鑑別」、國家標準CNS 2339-2「纖維混用率試驗法-第2部:纖維混用率」檢測實際「纖維成分」。
「服飾標示基準」查核「中文標示」。
檢測結果

  本次購樣商品的檢測結果如下:

品質項目:全數符合國家標準要求。
「游離甲醛」:甲醛是一種易燃、易揮發、具有刺激性的毒性氣體,為環保署公告列管的第二、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其水溶液則稱為「福馬林」。在紡織加工中,常會使用到甲醛,除了可以防縐、防縮及阻燃之外,也能讓織品上色更耐久。

長期接觸含有甲醛類的紡織品,可能會吸入游離甲醛產生失眠、頭痛等症狀,若皮膚長期接觸,可能會引起過敏或濕疹性皮膚炎,也可能導致皮膚癌,目前世界衛生組織(WHO)已將甲醛列為致癌物之一。

本次檢測,所有樣品都符合標準。

禁用之「偶氮色料」:市售具偶氮結構的染料種類頗多,一般廣泛使用於塑料著色及纖維染色或印花,其中若含芳香胺(亦即苯胺或萘胺)等成分,長期接觸此類染料可能被皮膚吸收,並在人體內擴散,經正常代謝下,可能發生氮羥化及酯化之活化反應,而生成致癌的芳香胺化合物,並經過尿行轉移,引起人體病變和誘發癌症。

本次檢測,全數符合國家標準規定。

中文標示:
(一)「一般標示」:10件皆不符合規定,不符合情形包括商品本體或外包裝未標示廠商名稱、電話、地址、尺寸尺碼、纖維成分、生產國別;洗燙處理方法未標或標示不一致及不正確;纖維成分、生產國別未用中文標示。

(二)「纖維成分」標示與實際檢驗結果不一致,計2件(編號6號「摩軒國際貿易公司販售之羊毛圍巾(遠東百貨桃園分公司)」、編號8號「Yahoo奇摩拍賣販售之羊毛圍巾」);不符合「服飾標示基準」纖維成分重量百分比許可差應在上下3%以內之規定。

其中,編號6號的羊毛圍巾,「纖維成分」標示「50%羊毛、50%亞克力」,但檢測結果顯示,羊毛為31.6%、亞克力纖維為68.4%;編號8號的羊毛圍巾,本體「纖維成分」標示「100%  Exclusive Cashmere」,檢測結果:羊毛只有50.3.%,而尼龍為49.7%。

三、價格:本次採樣的10件羊毛圍巾,價格在340~1390元之間,均宣稱為「羊毛圍巾」,價差卻近達4倍。

不符合規定後續處置事項

標準檢驗局說明,羊毛圍巾商品非屬該局公告應施檢驗品目,「中文標示」不符合「服飾標示基準」規定部分,已移請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依「商品標示法」處置。

違反「商品標示法」第6條規定,商品標示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者,將依第14條「流通進入市場之商品有第6條各款規定情事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生產、製造或進口商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其情節重大者,並得令其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下或歇業。」

未依「商品標示法」第9條規定標示者,而流通進入市場之商品依同法第15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生產、製造或進口商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標檢局和消基會的呼籲

業界

商品標示是廠商對商品的品質承諾,廠商應落實商品之安全性與標示正確性,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既然宣稱「羊毛圍巾」,就應該誠信且準確的標示出羊毛成分,以示負責,且同屬羊毛,然材質優劣差異甚大,應如實標示,避免廣告不實或誤導消費者。
消費者

消費者在選購及使用圍巾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選購標示清楚、詳細的產品,標示內容需包含:
(一)國內產製者,應標示製造廠商名稱、電話及地址;其為進口者、應標示進口廠商名稱、電話及地址。

(二)尺寸或尺碼。

(三)生產國別(製品主要製程地之生產國別)。

(四)纖維或羽絨成分。

(五)洗燙處理方法:應包含「手洗或機械洗」、「紡織品專業維護」、「漂白」、「乾燥」、「熨燙及壓燙」之圖案。

挑選圍巾商品時,可以手觸摸檢視表布之質感及聞聞看有無刺鼻味,並留意所列的注意事項及洗滌方式。
圍巾使用注意事項:
使用時不要圍得過緊,避免造成頭暈或身體不舒適等情形。
大人使用的圍巾太長,不適宜給小朋友使用,避免造成小朋友誤勾到任何建物或家具,造成勒傷或跌倒等意外發生。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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