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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0206震災後您住得安心嗎?」座談會(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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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6震災後您住得安心嗎?」座談會 一、《災害防救法》究責與修法 行政院表示民眾對台南震災、救災的滿意度高達六成,但防災滿意度卻不及格。《災害防救法》(以下簡稱《災防法》)第22條指出:減少或防止災害發生擴大,各級政府依權責實施之工作項目如下: (一)災害防救教育、訓練及觀念宣導。 (二)老舊建築物、重要公共建築物與災害防救設施、設備之檢查、補強、維護及都市災害防救機能之改善。 (三)災害潛勢、危險度、境況模擬與風險評估之調查分析,及適時公布其結果。 (四)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之促進、輔導、協助及獎勵。 再依《災害防救法》第25條: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應實施災害防救訓練及演習。各級政府做了那些防救訓練?尤其大台北都會區人口密集、高樓林立,更有不少老舊建物,近年來實施過那些演習?《災害防救法》於民國89年公布施行,條文規範明確,各級政府?執行不力,行政院有無落實督導與考核?在此呼籲監察院應追究相關行政責任。 本會認為《災害防救法》仍有闕漏而應當修法之處有4點: (一)災害種類不足: 該法對災害種類採列舉方式,包括風災、水災、震災、旱災、寒害、土石流及火災、爆炸、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礦災、空難、陸上交通事故、森林火災、毒性化學物質災害等,但闕漏土壤液化、氣爆、塵爆、海嘯、核子與生物性等災難,若發生上述災難,救災就易有死角,且災區民眾所需重建資金之低利貸款及執行災害防救致傷亡者之補償即無法適用,嚴重影響災民及救災人員之權益。 (二)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救災專業不足: 該法將各類型災害分配予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指揮、督導、協調或計畫研擬,使權責劃分為「紙上作業之業務型」,而非「實務專業之救災型」,即各部會除消防署外,並無專業救災人才,如水災、旱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災害之中央主管機關是經濟部,但經濟部在任用人員時,是以業務推動為主軸,少具救災專業,如何指揮、督導、協調或計畫研擬? (三)災害防救委員會不易發揮功能: 該委員會是兼職性質的空殼子,各級長官政務繁忙,蜻蜓點水式的出席,無法發揮功能。 (四)國軍的角色: 《災防法》第3條規定,各種災害預防、應變及復原重建,是以內政部、經濟部、農委會、交通部及環保署為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卻沒有國防部。國軍長期投入救災,沒有功勞也有苦勞,為何此次投入台南地震救災?被批評,因為其在《災防法》的防救單位中沒有重要角色。 只在《災防法》第34條指出「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得申請國軍支援,但發生重大災害時,國軍部隊應主動協助災害防救」,所以,國軍在救災只是「支援、協助」的角色,做與不做或做太多,均易遭受批評,吃力又不討好,應讓國軍在《災防法》中有名副其實的角色。 二、地震險該怎麼保? 民國91年4月1日起實施「住宅地震保險制度」,共有三種: (一)住宅地震基險 1.保險標的:建築物 2.理賠標準:全損 3.承保事故 (1)地震震動 (2)地震引起之火 災、爆炸 (3)地震引起之山崩、地層下陷、滑動、開裂、決口 (4)地震引起之海嘯、海潮高漲、洪水 4.承保範圍 (1) 理賠金額最高以150萬元為限 (2)臨時住宿費用20萬元 (二)超額地震險 1.保險標的:建築物 2.理賠標準:全損 3.承保事故 (1)地震震動 (2)地震引起之火 災、爆炸 (3)地震引起之山崩、地層下陷、滑動、開裂、決口 (4)地震引起之海嘯、海潮高漲、洪水 4.承保範圍:理賠金額最高以350萬元為限(以重置成本500萬元並加保超額地震險350萬元為例) (三)擴大地震險 1.保險標的:建築物/動產 2.理賠標準:全損/部分損失 3.承保事故 (1)地震震動 (2)地震引起之火 災、爆炸 (3)地震引起之山崩、地層下陷、滑動、開裂、決口 (4)地震引起之海嘯、海潮高漲、洪水 4.承保範圍 (1) 扣除住宅地震基本險給付的部分,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2)清除費用以必要費用為限 (3)臨時住宿費用每日最高3000元,以60日為限 三、從維冠大樓看台灣的建築專業分工 維冠大樓的倒塌,震出了各專業界長期以來所累積的諸多問題;然而隨著現場相關證物的出現,不但沒有釐清事情的真相,反而造成了不同專業界的相互指責,相互推卸責任。從目前已有的相關資料顯示,這次維冠大樓的倒塌確實應屬「人禍」,而且其所涉及到的責任涵蓋各專業界,這應是各專業界都必須切身反省的。 台灣各項法令無論《建築法》、《建築師法》、《營造業法》、《技師法》等相關法令,均敘明各自責任義務並以維護社會公平及福祉為出發。依《建築法》第13條規定,本法所稱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依營造業法規定,建物由營造廠按圖施工,並由營造廠聘專任工程人員監工,建築師係監督營造廠施工。也因此建築師之監造與營造廠專任工程人員之監工,在施工中所扮演的角色迥異。亦即建築師負責監督營造廠,而營造廠專任工程人員負責督導工人按圖施工。 台灣最高法院 95 年台上字第 2049 號判決中明文揭示了『三級品管制度』: (一)第一道防線:稱為承造人及專任工程人員之自主檢查制度,以擔任營造廠主任技師的建築師、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負責承造人施工技術與品質的保證。 (二)第二道防線:為稱為監造人之監造制度,是以法定監造人的建築師,監督承造人是否按圖施工。 (三)第三道防線:為主管建築機關之施工勘驗制度,係指縣市政府之建管人員,審查設計人有無失誤,勘驗承造人施工品質。 此三級制度可視為『建築團隊』中,起造人、設計人、監造人、承造人及政府主管機關各自的責任與義務。 四、高層集合住宅的裝修與使用安全 隨著國民所得增加,經濟活動活躍,民眾對於居住環境的要求進而越趨講究,因此「室內裝修」便廣泛且普遍的進入民眾的生活中,但民眾對室內裝修的觀念仍著重於美觀、舒適,鮮少具有以「建築物安全」為重的觀念。 雖然建築物興建過程可將內部裝修材料與建築執照一併申請,但是絕大多數的室內裝修,均是在建築物興建完成且領得使用執照後才開始施作(一戶住宅從新建至拆除重建,室內裝修次數往往多達3次以上),而不當的室內裝修,往往不僅影響原有建築物的防災功能,甚至妨害或破壞建築物的主要構造、防火避難設施與防火區劃而肇生災害,影響建築物正常使用及公共安全甚鉅。 室內裝修常見不當或破壞性行為: (一) 將上、下樓層間的樓版局部拆除,增設室內梯。(涉及改變結構) (二) 擅自將連接陽臺的外牆拆除(陽臺外推)。(涉及改變結構) (三) 在屋內搭蓋夾層屋(樓中樓),均屬違章建築行為。(涉及改變結構) (四) 大門、樓梯間原防火門私自改為木製門或玻璃門。 (涉及破壞防火設 施設備) (五) 採用易燃材料。(涉及影響防火設施設備) (六) 裝修拆改電線管路未穿管,增添火災隱患。(涉及破壞防火設施設備) (七) 地毯、窗簾、壁布等未採用防焰物品。(涉及影響防火設施設備) (八) 違建裝修或違法搭建室內夾層。(涉及改變結構) (九) 任意於樑柱或承重牆鑽鑿、打洞及任意敲鑿樓板。(涉及改變結構) (十) 吊裝重物輕忽構造安全任意增加建築物荷載。(涉及改變結構) (十一) 防水措施不當,造成鄰近住家滲漏水。(涉及破壞設施設備) (十二) 擅自變更家戶內部的共用管線設備侵害住戶共同利益。(涉及破壞 設施設備) 建議大樓室內裝修與使用安全之正確觀念與做法 : (一) 維護大樓使用安全與防範災害發生請從大樓的每位住戶做起。 既為鄰居亦是一種緣分,得知不易的緣份更是要大家相互照應,在行室內裝修之時,多為左鄰右舍添一份心,切莫為了貪圖方便美觀,傷了自身安全,使各住戶危殆,維護大樓安全便是人人有責。 (二) 就抗震防災觀點而言,室內裝修的規劃設計有以下幾點注意事 項: 1. 不可破壞建築物的主要構造如果把房屋結構比作人體,屋內的樑、柱、樓版、承重牆等主要構造就是人的筋骨。如果室內裝修時將主要構造任意拆除、鑽孔、開口或剔槽埋設管線,就會「傷筋動骨」危害建築物整體結構安全,遇到地震就容易坍塌或斷裂。 2. 儘量不要拆改室內分間牆室內裝修應儘量不要拆除分間牆,尤其是一樓的分間牆更不宜拆除。分間牆雖然不是主結構體,但強震卻能成為抗震的「第二道防線」。一般老舊建築或未做好耐震設計的大樓,分間牆於強烈地震時可彌補主結構耐震能力的不足。若認有必要拆改時,宜委請開業建築師評估檢討,並出具結構安全證明。 3. 室內不要過度裝修:如果將樑、柱、牆面、樓版全部用裝修材、壁紙等裝修隱蔽起來,不但震災後無法檢查受損情形,且過度的裝修將增添火災負荷量,亦不利消防安全。因此,室內裝修設計時最好能留有適當的檢修口,除了提供檢視構造狀況之功能外,亦方便老舊配管或配線更新。 4. 減輕建築物的荷重:當建築物的載重越重,所受的地震總橫力就越大,遇到大地震就越容易發生災害。因此,採用輕質的材料裝修,可減少地震力,即使發生損壞也容易修補,不會造成人員傷亡。而室內分間牆若採用輕質隔間施作,樑柱可充份發揮其抵抗地震的能力。此外,室內裝修應避免採用厚重的石材裝飾牆面或地坪,更忌諱以澆置混凝土的方式將室內地坪墊高,大幅增加樓地板荷重。 5. 切勿藉室內裝修行為拆除房間與陽臺之間的外牆:「陽臺外推」不僅違反公寓大廈規約規定,而且違章擴增容積,是法令明文禁止的。 五、消費者購屋時如何了解建築物潛在的風險 (一)違規拆牆,會有什麼責任? 1. 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建築法》第77條第1項) 2. 供公眾使用(或內政部指定之非公共使用)之建築物, (1)應定期委託內政部(營建署)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建築法》第77條第2項) (2)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建築法》第77之2條) 3. 違反規定可處新臺幣6~30萬元以下罰鍰,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若屆期仍未改善,可以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還會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建物,甚至強制拆除。 4. 違法使用致人於死,所有權人、使用人可被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還可以加罰新臺幣100萬~5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6個月~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加罰新臺幣50萬~250萬元以下罰鍰。 (二)仲介經紀業,也不能置身事外 根據2015年10月1日公告施行的《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成屋應記載事項第6項「建物瑕疵情形」 1. 是否曾經發生火災及其他天然災害或人為破壞,造成建築物損害及其修繕情形。 2. 目前是否因地震被建管單位公告列為危險建築?若是,應敘明危險等級。 所以,購屋者如果透過仲介經紀業仲介成交,而該仲介公司未為(或不詳細)調查及說明,則可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6條規定請求負賠償責任。 六、結語:痛定思痛,標本兼治 購屋,是普羅大眾一生辛勤的結晶及追求的夢想;因此,購屋過程順利與否,攸關民眾權益至大。長期以來,購屋者始終處在相對不利的地位。從看屋付訂、簽約、工程品質,以至如期交屋、貸款及公設點交等,無一不是變數,陷阱重重。如此繁複之過程,要大眾做足功課,是強人所難。我們深深以為,政府主管當局有責任為民眾把關,妥慎規範,使各環節均能如約履行。方可免除購屋者無助的恐懼。 0206台南震災,曝露出冰山一角的積弊,從建商的啟動到營運的完成幾乎中間的重要環節都鬆動甚至腐鏽了。政府要痛定思痛做全盤且深入的檢討,做全面的改革。頭痛醫頭和三分鐘的熱度是成不了事的。茲綜合建議如下: (一)既有法令規章部分: 1.內容已足夠,需化簡為繁,找出關鍵環節 2.各環節的負責人要負完全責任 3.政府追究責任應從速從嚴 4.建議成立房屋(Housing)糾紛法庭 (二)法令程序與權責: 1.建築設計圖說製作:建築師負責統合結構、土木、水電等相關技師 2.建造執照之核發:相關技師公會負責審查 3.營造公司按圖施工:營造廠及技師落實施工履歷 4.法定監造責任:建築師等技師 5.使用執照之核發:政府結合各技師公會 (三)房屋健檢: 1.限期完成 2.設立專責輔導單位 3.從優訂定補助方式 (四)限期公布地質警示資訊: 包括地質敏感區、斷層、土壤液化、順向坡及其他不良地質條件, 並定期更新相關資料。 (五)政府監督技師公會革新自律: 1.負建案複審之責任 2.不斷提升專業訓練列入考核 3.嚴訂自律公約,從嚴懲戒並淘汰害群之馬 (六)政府監督建商責任之落實: 1.推案公司強行入會(不動產開發同業公會):建商遵守規範 2.公會從嚴制定自律公約:強化公會功能 3.公會列管重要案及一案公司案件:列管一案公司 4.不動產開發業應立法以明確規範建商責任:建商責任之制定 (七)政府負責公寓大廈管理機制之落實: 1.公設點交之輔導 2.管理規章之輔導、訓練 3.管委會之設立執掌及訓練 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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