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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全球資訊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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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亞太4G不建設卻搭台哥大順風車! NCC應盡行政裁量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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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4G頻譜競標從2013年9月3日開始歷經40個競標日、393回合,中間新建退出競標,最後由6家業者各自取得頻寬資源。如此昂貴的結標金額,讓人不禁擔心標金會轉轉嫁於消費者身上,且如此熱門的標金及頻譜是否也會成為業者轉手拍賣的一種賺取差價方式,也令不少學者憂心。 在此次競標結果中,所獲得頻寬由多至寡分別為中華電信、台灣大哥大、遠傳電信、亞太電信、國碁電子以及台灣之星。而不意外的在這些得標業者中,中華電信在2014年5月29日拔得頭籌率先開台,而遠傳電信及台灣大哥大緊接著分別在6月3日及6月4日陸續開台,台灣之星也在併購威寶電信後,4G 服務在2014年8月底開台,台灣電信正式進入4G戰國時代。 * 得標半年尋求合併收購?亞太電信其心可議 去年電信業者4G大戰陸續開打,6家頻譜得標業者已有4家陸續開台,而亞太電信跟國碁電子卻「只聞樓梯響,不見人下來」。身為鴻海集團旗下國碁電子可以說是電信市場的新鮮人,建置、開台進度緩慢也情有可原;然而為何成立將近15年的亞太電信卻也遲遲沒有下落?2014年5月初,市場上曾明確傳出鴻海旗下的國碁、台灣之星、以及電信商日本軟銀等三方人馬積極搶親亞太電信,在收購亞太電信的消息不斷之下,激勵亞太電股價持續上漲。 4G頻譜競標剛落幕半年的時間,各家業者無不和足全力搶開台,亞太電信卻在等待其他業者收購合併?既無心於4G建設上,當初為何還要參與頻譜競標,成為衝高標金的幫兇之一?且這些業者競標取得頻譜後,又透過合併方式,頻譜掌握在少數業者手中,若形成壟斷對消費者可是最大的危機! * 國碁電子與亞太電信合併拍板,頻譜超標恐違法 此次頻譜競標中新進業者-鴻海旗下的國碁電子,雖擁有設備優勢,但基地台的建置卻是一條長遠的路,因此國碁電子與亞太電信合併後不但可以順勢接收亞太電信現有的209萬用戶,導致用戶規模將僅次於電信三雄,成為國內第四大電信公司,超越台灣之星整併威寶之後的180萬用戶。 而且亞太電信擁有全省光纖骨幹網路,對於鴻海整併行動、固網、IPTV發展數位匯流產業,將扮演關鍵推手,增加鴻海與中華電信、台灣大競逐數位匯流龍頭地位的實力。再者,建設電信網路最大困境,就在基地台用地取得,亞太電信全省現有超過3,000座基地台,有利於加速國碁未來4G網路建設。 但是合併後,亞太電在4G頻譜競標中,取得700MHz的A1頻段,共10MHz頻寬,國碁取得700MHz的A3頻段、900MHz的B3頻段共20MHz,雙方加總為30MHz,超過700MHz和900MHz的3分之1、也就是25MHz,根據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83條之三、四款規範,業者不能取得700MHz及900MHz總頻寬的3分之1,國碁電子及亞太電信若合併,頻寬將達30M,超過總頻寬75M的3分之1,恐有頻譜超標的疑慮。 * 亞太電信漫遊用台灣大哥大4G,業者賺飽飽、消費者吃大虧 搶在2014年底前,亞太4G服務也宣告在12月24日開台,然而日前卻爆出亞太GT 4G 為提前開台,在自建基地台不足下,採取與台灣大哥大漫遊方式,在使用共同網路前提下,台灣大哥大的用戶月租費明顯較高,嚴重有損消費者權利。 而亞太電信與台灣大哥大的策略合作案,不但為亞太電信免去尋找地點、增建基地台等費時費工的歷程外,也暫時不必支出龐大資金,不僅對業者不公,此種取巧行為也失去當初NCC開放多家業者競標,希望透過此方式得到業者之間的良性競爭的意義,而良性競爭結果的最大贏家將是廣大消費者,因為可以得到快速、安穩的通訊、上網品質。 消基會呼籲 去年我國4G開台,早已先天不良。除了建置速度遠落於後世界排名百名之外,如果獲得頻譜的業者可以不做建設,光靠炒作頻譜獲利,主管機關不敢糾正處罰,其他業者必定有樣學樣,作為國家關鍵產業的無線寬頻環境將加速向下沉淪,不但國家喪失競爭力,消費者權益也無法獲得保障。而頻譜乃是全民資產,4G業者標得的頻譜,只是獲得4G頻譜的經營權,而非其所有權,身為第一類電信業者負有網路建設之義務,業者之間良性競爭,消費者的權益才能獲得保障,頻譜是應用來增加民眾上網的幸福感,而不應淪為財團炒作的金錢遊戲標的物。 在上周五NCC邀集六家業者先進行「會前會」座談,認定亞太電信至少兩項違規包括亞太電信去年底前承諾蓋滿2000個基地台,但卻只蓋了295個;以及亞太電信全部使用台灣大網路的行為「不是漫遊」,而且應在簽約前一個月向NCC函請報備,自行變動、違反事業計畫書,是明顯違規。 因此消基會呼籲NCC應規定取得頻譜的前3年不得移轉,此舉至少可增加業者炒作頻譜的技術門檻。且NCC應要求業者落實所提出的4G建置計畫書,而非任由業者一開始畫大餅是後再已計畫書修改為由縮限承諾範圍影響消費者權益,身為主管機關的NCC應進行政裁量的權責,若業者明顯違法或耍賴,應有收回執照的退場機制,或祭出「撤照」的非常手段。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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