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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向黑心油業者提團訟,消基會求償逾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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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創台灣美食王國的國際形象,更造成全民食安陰影的黑心油事件,在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的委託之下,消基會即義不容辭的接下提起團體訴訟的任務,希望能在食安新法的立法助益之下,替消費者爭取遲來的公義與賠償,以積極維護消費者權益。但是迫於消費證明與購買憑據的取得不易,自規劃和受理黑心油的賠償請求權受讓以來,至今僅有884件能夠成案,參與黑心油的團體訴訟。 於今(4/15)日,消基會正式向法院提起告訴,針對頂新牛油、頂新正義豬油、強冠、北海及其相關廠商等共51家業者做連帶求償;本件訴訟在加計懲罰性賠償金與精神上損害賠償金以後,求償金額已達1億8百多萬元(108,399,402元)。 消基會提告依據 (一)消費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基礎--依「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與「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部分: 1、依據消保法第7條、第7-1條與第8條規定,無論其為製造商或經銷商,均應負無過失責任。本案之被告業者,係屬消保法第2條定義之企業經營者或依第8條可視其為企業經營者,而得適用前述消保法之規定。 2、又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若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攙偽或假冒」、「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等之情形,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3、列為被告的51家業者均明知回鍋油、餿水油及攙混有皮革油等之劣質油品均不符合衛生標準,為不能供人體食用且對人體健康潛藏危害之物質,竟仍將這些偽、劣質油品混攙後,批售給其他下游業者再轉售或製成食品供消費者食用,可見其所生產、製造或分裝之商品,顯已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其行為實難謂有符合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二)消費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基礎--依「民法」上侵權行為之規定部分: 1、依「民法」第191-1條規定可知,應由商品製造人舉證證明,其對於商品之生產、製造無過失、且損害非因該項欠缺所致,或其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才可免除其侵權責任;反之,即為「推定商品製造人有過失」及「推定過失和損害間之因果關係」。 2、又依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529號判決要旨可知,數個侵權人行為係損害之共同原因關係者,即成立民法上共同侵權行為人,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3、本案中系爭商品均為食品,其「通常使用」方式即為飲用或食用,而消費者所受損害均係以通常使用所致。另外,被告均為系爭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人,皆屬民法第191-1所規範之主體,因此被告依該條文規定均推定有過失,且過失與損害間推定有因果關係,故為損害之共同原因關係,應依法負連帶賠償責任。 (三)消費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基礎--依「民法」上債務不履行規定部分: 1、依「民法」第227條及民法第360條規定,於債務人給付不完全,且可歸責於債務人時,債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2、被告業者給付不適合供人食用之油品予消費者,即為不完全給付,且被告業者明知不得於販售之食用油中混摻非食用油,或因過失未控管食品安全,皆是具備可歸責事由。被告業者之給付不完全與消費者之損害間有因果關係,故消費者得依「民法」規定解除契約,並得請求財產上及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消費者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基礎--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民法」規定: 1、消費者依其提供發票之消費日期,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56條規定,於103年2月7日修法公告前後為區別,消費日期在該日期前者請求2萬元,消費日期在該日期後者請求3萬元。 2、另「民法」第184條與第195條第1項也規定,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五)消費者之懲罰性賠償金請求權基礎--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 依消保法第51條規定,對於因企業經營者之過失或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1至3倍懲罰性賠償金,故本案被告業者應給付懲罰性賠償金予消費者。 (六)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連帶責任請求權基礎: 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此案各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公司業務之執行有違反上述「消費者保護法」、「食品衛生管理法」及「民法」等規定,並致消費者受有損害,依法應與各被告公司負連帶損害賠償之責。 消基會受理案件數與求償金額 本次黑心油團體訴訟,消基會受理消費者團體訴訟的統計結果,受讓請求權的案件共有884件,於加計懲罰性賠償金及精神賠償後,求償金額總計108,399,402元。 其中針對強冠公司及其下游17家業者之案件數量為269件,求償總金額33,646,060元;正義頂新公司及其下游18家業者之案件數量為287件,求償總金額36,830,528元;頂新牛油及其下游6家業者之案件數量為286件,求償總金額32,929,266元;北海公司及其下游4家業者之案件數量為42件,求償總金額4,993,548元。 總結 此次黑心油團體訴訟,由於取得購買發票等消費證據之困難,讓眾多受害消費者無法加入此次團體訴訟,但經過消基會與民眾共同的努力,仍集結了884件申訴案件,希望能為廣大消費者的權益發聲,喚醒社會的公益之心! 黑心油團訟案之各個被告業者,皆因販賣黑心油品而大賺不法暴利,其中強冠與其相關公司之不法所得共約3805萬元;北海與協慶公司之不法所得共約7722萬元;頂新公司之不法所得約4億4162萬元;正義公司之不法所得約32億元,加起來近38億元;而受害消費者對各被告公司全部的求償金額卻僅只有1億8百多萬元,相較黑心油業者所賺暴利,簡直是九牛一毛,一點都不符合比例原則,難怪在處罰過輕、過難、過久的狀態下,無良商人個個鋌而走險,橫奪暴利。 因此消基會由衷期盼,受理審判黑心油團訟之法院,能傾聽人民的聲音、體念人民無辜蒙受的傷害,依據上列之請求權基礎,儘速判決消費者請求賠償之最高金額;以從最基本的層面上,讓消費者遭受的身心損害得到些微彌補,並藉此嚴懲這些不肖業者。更希望政府主管機關能在這次事件過後,確實加強食品安全的管控,並能早日責成食品業上下游建立電子交易機制,有效管理同業買受和記錄生產相關資訊,才能遏止不法行為,共同維護與增進消費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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